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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區法院:連蕾教師父母不服一審判決

 2009-10-04 01:0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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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獲悉哈爾濱師範大學畢業生連蕾車禍賠償案件的進展情況,肇事司機趙力通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連蕾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我們認為連蕾父母上訴狀寫的非常明確,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呼瑪縣法院的一審判決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只是採納被告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而不採納連蕾父母的證人證據,可見呼瑪縣法院腐敗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地步,我們不能不呼籲所有真正的我人民法院的法律工作者,支持連蕾父母的上訴狀!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

上 訴 人:連森斌,男,生於 1955年 4月14日,漢族、韓家園林業局資源部工作。住址:韓家園林業局2號樓房2單元403室,電話:13555080795。身份證: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張佰艷,女,生於 1955年 4月14日,漢族、韓家園林業局醫院工作。住址:韓家園林業局2號樓房2單元403室,電話:13845761205。身份證:232724195504141111

被上訴人:趙力通,男,生於1974年4月1日,漢族,黑F-20532重型廂式貨車的駕駛員。現住黑龍江省望奎縣東郊鄉廂蘭五村大五井子屯265號。身份證:232324197401151x。電話:15146530376.

被上訴人: 陳立東,男,漢族,生於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廂式貨車的車主。現住黑龍江省望奎縣望奎鎮四街24委7組557號。身份證號碼:232324197501080314.電話: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上訴人:唐國東,男,28歲,黑P-67544小轎車駕駛員。現住呼瑪縣金山林場。工作單位韓家園林業局北疆林場職工。電話:13846577511,3517425,13845758394。身份證:232721198111270638。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力通、陳立東、唐國東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2009)呼刑初字第28號《黑龍江省呼瑪縣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呼瑪縣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09)呼刑初字第28號,重新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僅僅根據原告的撤回起訴書和口頭撤訴,就判令"原告連森斌、張佰艷撤回附帶民事起訴。"屬於裁判不當,請二審法院予以撤銷重新裁判。

2、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145,143.00元。

(其中死亡賠償金231,620.00元錢。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錢。獨生女,26歲,教師。喪葬費11,523.00元錢.處理喪葬人員費用 12,000.00元,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出差補助費。合計255,143.00元。減去被告人陳立東已付的16萬元,尚應該賠償 145,143.00元。)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書違背法律規定,誘導原告撤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僅僅根據原告的撤回起訴書和口頭撤訴,就判令"原告連森斌、張佰艷撤回附帶民事起訴。"屬於裁判不當,請二審法院予以撤銷重新裁判。

再有呼瑪縣法院後來主動找原告連森斌,提出撤銷對肇事司機趙力通的民事訴訟,原告連森斌在不懂得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同意的,第二天連森斌發現撤銷對肇事司機趙力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錯誤的,這樣錯誤決定對肇事司機趙力通有力,他可以不受經濟賠償的法律約束,可以輕而易舉的獲得寬大處理,原告連森斌幾次找呼瑪縣法院法官邢政,要求修改撤銷對趙力通的民事訴訟,法官邢政不允許修改,說不能夠修改,這樣對原告有利。呼瑪縣法院這個不允許原告修改決定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明明知道這樣的交通肇事罪不適合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開處理,反而主動找原告連森斌,千方百計的說服連森斌同意撤銷對肇事司機趙力通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是違背法律法規的做法,是嚴重侵害被害人親屬的利益的行為。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被告趙力通量刑畸輕。

呼瑪縣人民法院於2009 年9月27日以(2009)呼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確判"被告趙力通的親屬積極參與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而被告趙力通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簡直胡說八道,駭人聽聞!

被告人趙力通及其父親,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卑鄙、性質及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趙樹有根本就沒有積極賠償原告連森斌的經濟損失,還夥同車主一起採取欺詐手段,騙取原告連森斌簽訂協議書,並且趙樹有還自己承認沒有給原告連森斌10萬元錢(有錄音證據)。趙樹有還在法院搶原告的錄音證據,還破口大罵原告,還要打原告連森斌。

被告人趙力通沒有積極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他父親趙樹有而且還採取欺詐、威脅、欺騙、恐嚇等手段。在被害人連蕾舉辦喪事的時候,被告人的車主沒有去看望也沒有拿一分錢,就賠償問題,對原告人多次說他的車輛沒有進行第三者責任保險,家裡很困難,連住的房子都是他父母的,就這麼一臺破車,沒有賠償能力,直接最後承諾只能賠償14萬元。原告人無法接受這麼可憐的賠償條件,陳立東提出如果你能夠簽26萬的賠償協議和出26萬元的賠償收條,可再給你兩萬元。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我的愛人被氣的犯了心臟病了。我只好在他準備好的協議書上面簽字,並寫了26萬元的收條(實際收到16萬元),由此,給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極大的精神痛苦。

被告人的父親趙樹有,車主陳立東欺詐行為事實清楚、罪證確鑿,後果嚴重,但被告人趙力通卻判了有期徒刑一年,明顯對被告趙力通量刑畸輕。請二審法院予以撤銷,依法重新對二被告量刑。

三、一審法院無中生有,拈輕怕重。

一審法院在《呼瑪縣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提出"且有證人唐國才、連森斌的證人證言。"這個不符合事實,一審開庭的時候,呼瑪縣人民檢察院只是公布了唐國才、唐國東的證言,沒有公布連森斌的證言,因為連森斌的證言,明確對被告唐國東不利。這個有法院的庭審記錄,有連森斌的法庭錄音證據。

一審法院為什麼在《呼瑪縣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沒有提出原告連森斌提供的證人證言,還有原告連森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錄音證據,而是注重陳述被告欺詐、威脅原告簽訂的所謂協議書。而法院也是和原告說過被告沒有給原告26萬元錢,就是這個協議書不能夠否認,這個說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在協議書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一審法院在《呼瑪縣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提出"對被告人趙力通提出親屬參與賠償被害人親屬的事實並無爭議。"我們知道被告人趙立通親屬參與賠償,無可否認,可是趙力通的父親在法庭欺騙說"我親自給連森斌10萬元錢",第二天有否認沒有給連森斌10萬元錢,對原告連森斌說"沒有的事情,我只是去郵所了。我只是拿5萬元錢。"這個有錄音證據。

一審法院開庭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公訴的時候,沒有交警隊的肇事司機的酒精檢驗報告,而人民法院就不應該接受人民檢察院的公訴。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應該依照法律,採納受害人家長提供的證據,鑒於肇事司機和車主的脅迫、欺詐、顯失公平,等不良行為,不適合判處肇事司機緩刑,應該判處受害人和車主簽訂的協議書無效,讓受害人的家長得到應該得到的賠償?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希望給人民教師--連蕾的親屬公正的經濟賠償,給肇事司機應有的刑罰!絕不能夠讓這樣的人間悲劇重演!絕不能夠讓肇事司機逍遙法外!

總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認定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且條款無效的行為嚴重背離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是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對受害人的各項權利均未予以保護。相反,三名被告的卻得到格外關注。不僅是法院對其量刑輕,而且他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小,僅僅憑藉原告和被告的協議書就判決被告已經收到26萬元錢,而不採納原告連森斌提出的證人證言、錄音,等證據。請二審法院依予以撤銷一審法院不合理的裁定書,對本案重新裁判。

  此致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連森斌、張佰艷

  2009年9月27日

附:《呼瑪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呼瑪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書》、《賠償協議書》、《焦言證言》、《修瑞祥證言》、《車鳳梅證言》、《刑事判決書抗訴申請書》各1份。法院開庭錄音、被告陳立東、趙力通父親錄音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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