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記者張頌宇綜合報導】近日,遼寧省凌河區法院對一陷入昏迷的中學女教師進行審判定罪,引發中國司法問題關注。九月十八日,錦州市凌河區法院對一名錦州市第二中學英語教師王麗閣進行庭審,最終宣讀有期徒刑4年的判決書,整個過程王麗閣處於昏迷狀態。
九月十八日上午九點左右,王麗閣被法警抱進法庭,身體虛弱,剛進行二十分鐘王麗閣就心臟病發作,醫護人員進行搶救時心電圖顯示心臟驟停、血壓增高。辯護律師多次提出休庭,但主審法官周軍讓王麗閣躺在地上繼續開庭,最終宣讀有期徒刑4年的判決書,中午十二點二十分庭審結束,整個過程王麗閣處於昏迷狀態。
關心人權問題的童文薰律師表示,任何文明國家的刑事審判程序,都必須以被告在意識清醒下受審為前提要件,而中國的現行法律,刑事審判也都要進行"身份確認""證據證詞逐一提示""認罪或無罪辯護"。她解釋:"開庭的時候法官要問被告,你叫什麼名字、年齡出生年月日等等,要確認被告是不是真的那個人;還要把所有的證據提示給被告看,讓被告答辯。若被告無意識,如何提示?如何答辯? 最後一定要問:你對檢方的控訴,認罪嗎?這是有罪無罪的答辯,所以對一個沒有意識的人,如何進行審判?根本上,(王麗閣)這個審判是一個無效的審判,是違法而且荒謬的。"
王麗閣曾在2000年被評為錦州市中青年骨幹教師,遭判罪是起因於2004年11月13日在海外明慧網發表的一篇《大法祛除我一身病痛 教我做好人》文章,也就是她的法輪功學員身份。而起訴書提到的四條犯罪事實:1,網上發表文章;2勞教後繼續從事法輪功宣傳活動;3所謂的向王素敏發放大量法輪功有關資料和物品;4家中搜出筆記本電腦及涉及法輪功內容的DOC文件和壓縮文件各兩個,為她辯護的韓智廣律師表示這四條根本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的構成要件,無論依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還是"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王麗閣均不構成犯罪。
韓智廣在開庭前曾遭錦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警察陸浩恐嚇不得為法輪功辯護,而對被告昏迷下審判定罪的過程,更是讓人見識中共下的司法體制如何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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