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立功"背後的詐騙流水線

駐看守所的張檢察官感到納悶:被告人吳國泰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天前還為自己無從輕情節嘆息,兩天後卻傳出他有重大立 功行為?追問之下,吳國泰交代:立功線索是別人提供並從外面送進來的.於是,檢察機關意外地發現一樁貪官"假立功"案. (檢察日報"8月27日)

貪官們多半是有僥倖心理的.第一,除了幾個倒霉蛋,大多數貪官都沒有"偶然犯案"第二,即使被查了,雖然定案是幾十萬,上百萬元,其實都 是實際收入的若干分之一,自己一輩子甚至子孫是花不完的,第三,只要能保住命,判刑後馬上就可以保外就醫... ...現在又多了一點,還可以通過"假立功"少判刑.

貪官通過"假立功"而少判刑,充分體現了他們的能量,顯示其超強的能力.因為這不是貪官一個人就可以搞成的,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許多人的密切配合,組成一個內外勾結的詐騙團夥,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夠收買司法人員.

一是尋找線索.通過擔任公職人員的朋友,獲取犯罪線索,甚至有警察把自己掌握的在逃疑犯的信息,轉讓給需要立功的貪官,讓其舉報,二是傳遞線索.由貪官家屬或關係人勾結監管人員或通過律師會見,把信息傳遞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三是證明立功.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某貪官舉報屬實,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作為立功的證據;四是判決減刑.法院根據立功證明,或真被假立功所騙,或"知假買假,於是輕判.

其實,貪官的"假立功"有時並不難識別,可是,有些人偏偏見怪不怪,結果貪官真就"立功"輕判了.這裡被戲弄的只有法律.當貪官把司法玩弄於股掌之上,他真的會半夜裡笑出聲來的.

現在, "兩高"發出"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立功的條件,線索來源及立功認定程序作了規定,應該可以遏制貪官的"假 立功"吧?但我以為還需再加一條,這就是引入外部監督機制.請把判決書全部上網公布,同時也請法院對貪官立功的具體情況向公眾作出解釋,接受公眾的質疑, 讓貪官的立功減刑全部在陽光下運行.(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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