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宋國棟,是河北省唐山市灤縣楊柳莊鎮東上五嶺村村民,我於1985年8月12日與灤縣楊柳莊鎮東上五嶺村村大隊簽訂一份荒山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灤縣楊柳莊鎮東上五嶺村村大隊將坐落在滾子嶺溝以北、大小槐北梁以南、三隻眼以東、小水庫以西、大水庫東坡的佔地及松林面積3700畝承包給我,承包期限為30 年。到了2003年,國家出臺了鼓勵治理荒山政策,一些人看到承包荒山有利可圖,遂產生了承包荒山的念頭,也正是在2003年,灤縣楊柳莊鎮東上五嶺村村民委員會(即原來的村大隊)又與我村的張寶柱與宋洪業二人訂立了承包合同,將已經承包給我的荒山承包給了他們二人。更荒謬的是,該承包合同竟然又經過了灤縣公證處公證。此外,在荒山被張寶柱、宋洪業二人承包後,並未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撥樹苗予以種植,目前該荒山已經十分荒涼。
當我得知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我氣憤不過,先後找到了灤縣楊柳莊鎮政府和灤縣縣政府,請求鎮政府和縣政府為我主持公道。依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爭議,屬於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直至今日,灤縣縣政府和楊柳莊鎮政府也未對該爭議予以處理。
縣鄉兩級政府的行政不作為並沒有令我絕望。今年6月1日,我到河北省唐山市灤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灤縣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灤縣楊柳莊鎮東上五嶺村村委會與張寶柱、宋洪業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但是,令人可氣的是,灤縣人民法院卻至今未予立案。我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裁定不予受理。"而灤縣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至今未予立案,且未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以支持。"而灤縣法院不予立案,不知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含義?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下,灤縣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其不予以立案的行為,直接導致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無法得到保護。
一個村裡,能有多少個3700畝土地?但是目前,由於縣鄉兩級政府的不作為和法院的不予立案,已經導致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伸冤無門。在本案中,涉及土地面積之大,當地無人敢管的情況在國內實屬罕見。為此,我希望各位領導在百忙之中對此事予以關注,為人民討回公道。
申訴人:宋國棟
電話:150276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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