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昌樂縣城關街辦五閆莊村的村民,我村距東南村僅三公里之遙,今日看到我們鄰村城關街辦東南村父老征清官除惡霸的新聞登上了報紙和網站新聞,我們心裏由是激動,東南村父老這些年來的努力終於要看到勝利曙光了,我們縣的這種村霸壞風氣由來已久,百姓甚至最基層的政府都敢怒不敢言,(案例參見http://club.beelink.com.cn/dv_rss.asp?s=xhtml&boardid=23&id=290661), 百姓更是深受其害!我們以前也通過網路請求過援助,希望我們縣的暴力佔地和違規賣地等行為得到控制和治理,但是,到目前唯有東南村是幸運的,在新聞曝光當日我們當地縣委縣政府就開始調查,而我們的舉報到現在也有兩年有餘,一直是無人管無人問!
我村村支書姓田克武,自上任以來,村裡賬務重來沒有公開,村民一直對此心有不滿,通過一些渠道要求清查村賬,結果發現村兩委幹部10年來貪污3000萬的犯罪事實,他不僅貪污全額違規賣地款,還將此款項違規借貸、入股私企、配有專車,更絕的是,該村幹部在無地可賣的情況下,將村裡的數畝百年祖墳地挖掘賣出創收,令人髮指!!
我們村民代表上訪多年,但是一直無人問津,在我們上訪過程中,收到很多次的恐嚇威脅,我們都沒有放棄。後來我們又連續到北京上訪數次,京信訪部工作人員告知已責令我們縣政府做出處理,可截至目前我們沒有看到任何的調查和處理。
於是我們村民也決定,簽字懸賞五百萬,征清官除惡霸,以下是我們掌握的村幹部貪污證據,希望大家能給於更多關注。謝謝!
-----以下是我們已經掌握的證據----------------------------
1、1999年田某任職之初,恰逢國家推行農村土地承包二次延包的政策,在我村文書依照相關政策把各戶的土地承包證都辦妥且蓋好村委會公章的情況下,他為了出賣土地和個人佔用集體土地獲取私利之方便,將我們的土地承包證鎖在村委會抽屜中,不准文書下發,以至於村委會私自出賣土地時,身為有土地使用權的村民無法拿出該證維護自己對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田某為了個人私利依仗職權扣留村民土地承包證,限制了村民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和自由,此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五條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第十四條之規定,也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所列的處分條款的犯罪事實。
2、2008年12月份某開發商運營的地產項目"西湖麗景"徵用我村土地,田某把開發商徵用我村土地的村民安置補助費150萬元沒有經過任何村民同意也沒有進行任何表決的情況下私自借給鄰村個體戶田某某進行經營活動,此部分安置補助費到現在一分一毫都沒有到村民手中,而他本人卻從中獲取賄賂、安置費等私利。田某此行為屬於挪用公款,已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第49條和《村委會組織法》第19條,另外此行為已經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9條所列條款的犯罪事實。
3.2009年村支書田某未經昌樂縣政府和濰坊市民政局批准,以本村的名義私自從村賬中提取30萬元現金從鄰村--申明亭村購買6畝墓地,後雖因受到上級領導的制止和申明亭村村民的強烈反對而沒有成功,但他卻未將此款項歸還村賬,且對其去向拒不說明,導致此款項至今無法追回。因田某在村裡蠻橫霸道、一手遮天,我村兩委從未有人敢站出過問此事。他的此行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屬於嚴重失職和揮霍集體資金,也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 31日)所列的處分條款的犯罪事實。
4.濰坊市英軒實業公司緊鄰我村,自建廠以來,因三廢污染嚴重,影響到了附近村莊的空氣和水源,也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經我村和周邊村莊共同於廠方協商,與英軒實業公司達成協議.廠方每年補償給各村數目不等但明確合理的關於佔地費和污染補償費的協議,自2003年實施以來硯家河村,西店村全體村民都按照協議中所規定的補償標準每月拿到了相應補償,而補償給我村的佔地費和污染補償費我村村民沒有得到分毫,因為田某將補償費隱瞞剋扣,拒不向村民公布廠家應付我村的補償數額,也從未將補償費用發放給村民,,此事在村中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村民屢次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卻被置之不理,從此無人敢過問此事。田某侵吞污染補償款,同樣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5條所列的犯罪事實。
5.在1999年田某上任之初,村裡共有可耕地500餘畝,宅基地十餘畝,10年內各地企業和個人到我村征地租地,或者以租代征的事情絡繹不絕,於是該村支書將可耕地、宅基地劃分了100塊左右,然後分別劃分了不同的價格標準,規定本村村民買地價格大約8000元/塊,而村外的企業和個人買地價格無明確標準由他自己決定,他為了從中攫取暴力,置黨紀和國法於不顧,不管來征地或租地的有沒有徵用土地批文、環保標準,只要能夠中獲利就將土地私自賣出。現在村裡所有的土地在未召開過全體村民會議表決、徵詢群眾意見的情況下全部變賣完畢,但變賣土地的金額從未未在村裡公開、未向村民出示國家批准的批文和安置補償方案、未給村民發放任何失地生活安置費,所得政務性收入從不公開。他的以上行為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權,違反了《土地法》第 49條、49條、第62條和《物權法》第13章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4條、95條之規定所列犯罪事實。
6.2007年12月11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在土地問題上又強調了嚴令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行為。而田某在2009年3月又把我村土地6,5畝以低價"租"給英軒實業公司使用。原先租給竹竿市場使用是每畝7500元,現在是每畝1200元,以便從中牟取私利。他這種違法租地行為是和國家的惠民利農政策背道而馳,是和溫總理"始終把農業和農村工作放在首位"的指示公然挑釁,實屬頂風作案、目無國法。他以上行為已經符合《刑法修正案》(2002年8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342條所列的犯罪事實。
7.田某自從任職以來利用職務之便大肆佔用集體資金和佔用集體資源,其中僅佔用多處可耕地新建的住宅私房就達3處以上,其中有一套平房內置五間正北屋和一個大花園、一套三層沿街樓房,為掩人耳目他另有多處房產、車間以他人名義購置,(村民可作證) , 以達到其隱藏自己侵吞集體財產的犯罪事實之目的。該村支書的房產總面積達2000餘平米,這些房產的價值不是一個正常薪酬的村支書所能擁有的。
8.田某和其他村幹部每年都會借外出考察項目的名義攜帶親屬和相關人員組織一到二次公款旅遊,藉機大肆揮霍,並且他本人串通旅行社抬高價格從中獲取高額回扣。已知去過的地方有北京、上海、杭州、寧波、泰安、濟南、青島等二十幾處全國著名景點,而當村民質問他借旅遊之機揮霍公款的問題時,他說揚言道:"中國的旅遊景區我們沒有沒去過的,你能拿我怎麼樣?"。據統計,僅他花在公款旅遊方面的資金費用近幾十萬,而每年幾萬元的村民污染補償款卻未見分毫。
9.就在近幾日,田某在村裡已經無地可以賣的情況下,不顧村民的強烈反對將村中一處面積約6畝且已有六七十年歷史的墓地賣出,迫使村民只能將祖墳轉移到十幾公里之外的山上,因年代久遠,許多已移居外地的村民專程趕來改遷祖墳,弄得村民怨聲載道,苦不堪言,地下的亡靈也不能安寧。他為了一己私利不擇手段,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
10.該村支書在帶領村民共同致富、壯大本村集體經濟方面從未辦過一件實事,村中沒有任何村辦企業、致富項目和利民政策,此外,他礙於村民懂得相關土地的法律法規後將對他侵犯村民和集體資產和利益的行為造成阻礙,故從未帶領村民學習過黨中央、政府關於三農問題的法律法規,自任職掌權以來,為便於牟取私利,在處理集體事務時從不召開村民會議徵詢意見、傾聽民意,而是堅持獨斷專行、霸權主義。村民若有異議或反對,他就會糾結相關人員對村民進行辱罵、恐嚇、毆打等報復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2008年他又用多年來搜刮的民脂民膏為自己配備了轎車和專職司機,招搖過市、耀武揚威,村民們恨之入骨,卻迫於他凶狠的打擊報復手段而屈服在他的淫威下,敢怒不敢言,甚至有些人對他的劣舉避而不談,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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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一直採取各種方式和手段關注農民生活,積極制定和實行政策法規扶持農業發展,特別是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再三指示全黨全國要切實貫徹"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特別是三農問題向來都是重中之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針,我們五閆莊村村民倍受鼓舞,堅決擁護;同時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我們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害。村霸不除,不正之風不滅,不僅我村經濟停滯不前,更加阻礙了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方針的實施;不僅損壞了我村正直、淳樸民風的建設,也影響了我國政治、精神文明的建設;百姓們也永無寧日!為此,我們懇請廣大網友們能夠積極關注,也希望有領導指示人民檢察院的同志趕赴我村,清查該村支書十年來違法違紀違規出賣、出租集體土地的面積和金額,追究其法律責任。
致 禮
城關街道辦事處五閆莊村民
村民代表 田克志 電話 86 - 0536 - 62367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009年8月
相關證據存在 http://picasaweb.google.com/helpme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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