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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乙肝病原攜帶者加入全民維權行列(圖)

 2009-08-06 23:0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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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反乙肝歧視維權運動(資料圖)

【看中國記者辛欣採訪報導】8月5日,記者向中國大陸反乙肝歧視NGO組織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瞭解了目前中國大陸頻頻出現被媒體廣泛報導的影響性頗大的乙肝病原攜帶者反歧視訴訟案出現的社會背景及社會上存在歧視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根本原因。

中國大陸的乙肝攜帶者多達一億兩千萬,佔總人口的百分之十。自60年代起,乙肝病毒肆虐大陸,影響了國民的身體健康,而圍繞著乙肝患者及健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夢魘不僅僅是身體方面病魔的折磨,而多年來他們面對讀書、就業、社交等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遇到的障礙更是一種社會的歧視令人窒息。而這種歧視狀況的日趨嚴重,使得這十分之一的人群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受到限制。

根據2005年1月中華醫學會發布的《中國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療現狀調查報告》中顯示:超過五成的乙肝患者因為羅患乙肝而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學習機會,47%的患者擔心他們的單位如果發現他們患有乙肝後會失去工作。而根據2005年9月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公布的《中國病毒性肝炎流行現狀及其相關問題》調查結果顯示:約75%的乙肝病原攜帶者(健康人)及患者認為乙肝影響了其求職、職業發展以及人際關係。

另外在2005年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對四川成都、江蘇蘇州、廣州進行的對乙肝病原攜帶者態度的調查中顯示:約37.5%的被調查者不願與乙肝病原攜帶者同時辦公、同桌就餐;55.36%的不願與之組織家庭。

很多人都認為"歧視來源於無知"。事實上,無知並不必然會導致歧視。在中國,人們對乙肝並不是缺乏認知,而是認知被誤導。正是人們被誤導後所產生的"錯誤認知"(誤解和偏見)導致了歧視的廣泛發生;而某些國家部門政策的失誤及措施不力,則導致了制度性的歧視。

媒體刻意渲染,誤導認知

在中國,多年來醫藥廠商和醫療機構在大眾媒體上合法刊登乙肝廣告。這些廣告普遍採取誇大乙肝危害性和傳染性的做法,大力渲染所謂"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大力渲染乙肝的傳染性,在社會上中製造了"乙肝恐慌"。大多數公眾就是從這些乙肝廣告中認識乙肝的。公眾被灌輸了這樣的信息之後,原本無需治療的健康病原攜帶者也加入到治療者的行列,並且使人們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產生恐懼和歧視!最近兩年,"乙肝"醫療廣告被政府禁止,但是"肝炎"醫療廣告卻沒有被禁,以"肝炎"名義刊登的"乙肝"廣告仍然隨處可見。再者,受到禁止的僅僅是乙肝的"醫療"廣告,乙肝的"藥物"廣告被沒有被禁止,所以很多生產乙肝藥物的廠商還在刊登廣告。

國家政策造成制度性歧視

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政府在招收公務員時要強制檢測報考者的肝功能指標,並且明文規定淘汰乙肝病原攜帶者,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示範效應,許多企事業單位紛紛效仿。儘管在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規定可以錄用乙肝攜帶者。但是在此之前十多年錯誤做法的示範效應已經造成,其惡劣影響非常深遠。

國家的某些關於公共衛生的法律中,含有許多歧視性的條款,對乙肝病原攜帶者做了許多不必要的限制。例如《食品衛生法》規定肝炎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飲食和食品生產行業,剝奪了乙肝病原攜帶者(及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飲食和食品生產行業的權利,同時給國人造成"乙肝病從口入"的錯覺。又例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肝炎病原攜帶者不得在公共場所服務行業從業,剝奪了乙肝病原攜帶者(及丙肝攜帶者)從事服務行業的權利,同時還給國人造成"日常接觸傳染乙肝"的錯覺。另外,國家的一些法律法規中還規定,乙肝攜病原帶者不能從事藥品生產行業,不能從事醫療、衛生用品生產行業,不能從事供水行業。許多省市還規定,乙肝病原攜帶者不能當教師。

政府和立法機構糾正措施不力

近年來,中國的政府和立法機關針對乙肝病原攜帶者受歧視現象採取了一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社會效果和保護作用。但是,這些措施的力度相對較小,而且比較片面,僅僅使得歧視的現像在某些局部有所好轉,並沒有扼制住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歧視現象,反而令其愈演愈烈。

例如:2004年,中國全國人大修訂了《傳染病防治法》,在其中增加了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但這一規定過於抽象:何種情況應界定為"歧視"?歧視傳染病人和病原攜帶者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界限不明,規定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得這一條款形同虛設,無法執行。

例如:2005年河南乙肝攜帶者彭女士依此法狀告招聘單位的案件中,法官就告訴彭女士,"儘管《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不得歧視',但太抽象了,我們法官沒有辦法根據這個法律進行判決"。有法無法依法,法有缺陷,頒布法律的機構和負責人的失職,造成彭女士最後被法院判為敗訴。

再如:2003年,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其中規定除少數幾個專業之外,可以錄取乙肝病原攜帶者上大學。使得乙肝病原攜帶者被大學錄取成為可能。但是,教育部卻沒有對"休學"和"退學"的行為做出規定,導致近年來大學生中乙肝病原攜帶者被校方大規模強迫休學的事件頻頻發生(例如:2005年秋季,新疆的兩所大學強迫多達156名攜帶乙肝病原的大學生休學)。而教育部僅僅針對大學教育進行了規定,而在幼兒園,中、小學和研究生等教育領域,教育部門則沒有制定保護性的規定。目前正是在這些領域,歧視的事件還在大量發生。

還有2005年1月,中央政府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規定中明確規定可以錄用乙肝病原攜帶者。但是,公務員錄用領域僅僅是一個狹小的就業範圍,而對於企事業單位招工等更為廣闊的就業領域,政府卻沒有做出任何保護性的規定。

另外,法律對歧視者的懲罰力度太小,對歧視現象起不到懲戒和威懾的作用。例如,很多反歧視訴訟案,法院僅僅判決賠償幾萬元,這對於企業來說根本無足痛痒。

面對歧視事件,政府的主管部門不作為

近年來,國內發生了大量的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歧視事件,很多事件都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侵犯了個人的隱私。但面對這些事件,政府的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卻往往保持沉默,即不進行有效干預,也不公開表明態度。使得被歧視者的權益受到傷害。例如對新疆19名學童被退學的事件,至今沒有看到教育部和衛生部官員的公開評論。

法律的傳達和貫徹不到位,很多行政主管部門(勞動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的保護性法律和中央政策不瞭解,也沒有積極地去落實;一些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因此在執行中政策不到位。

呼籲立法保護權益

目前國際慣例對於乙肝病原攜帶信息與愛滋病信息都是被作為個人隱私來保護的,不允許在勞動就業領域和教育領域進行強制檢測。和乙肝同樣傳播途徑(血液、性、母嬰)的愛滋病,在中國和世界各國也都是禁止強制檢測的。所以,對於乙肝病原攜帶信息應該採取完全一致的禁止檢測政策。2006年,中國制定了專門的愛滋病法律《愛滋病防治條例》。因為乙肝攜帶人口佔了中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是一個關係到家家戶戶的重大問題,中國也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以保護乙肝患者和健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權益,呼籲採取"自願檢測"的原則,保護個人隱私。

呼籲中國政府比照在各級政府中設立的愛滋病防控機構,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乙肝的防控。

呼籲國際國內醫學專家共同研究,從醫學上明確界定應當如何區別對待乙肝病原攜帶者和乙肝患者以及乙肝攜帶者和乙肝患者的許可權(哪些應受限制、哪些不應受限制)。

呼籲應該像世界上許多國家那樣,制定中國的《反歧視法》。限制和制裁一切形式的歧視現象;

呼籲應該像世界上許多國家那樣,在中國設立專門的反歧視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並在各地開設分支機構,負責協助受歧視者的維權。

然而,上面的歧視多數是由於政府的政策失誤,上述的呼籲也是向政府呼籲來制定政策,落實各級執行機構和監督執行情況。如僅將希望建立在當前靠權力和利益維持的政府糾正其失誤進而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的基礎上,前景並不樂觀。因此,受害人通過維權訴訟和求司法部門的法律援助,反歧視的NGO機構(如北京益仁平中心)、乙肝攜帶者網站(如肝膽相照論壇)等突破政府的一黨專制統治和對媒體的封鎖,隨著歧視案件的大量發生與其他群體一樣,正在走向一條民間維權之路。現在是大陸民眾向政府討還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了。而這些不同群體的維權運動必將動搖、瓦解中共政府的長期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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