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赤峰市長徐國元夫妻受審
被告人徐國元,男,1956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原係中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長,赤峰市第四屆、第五屆人大代表。
被告人李敏傑,女,1957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係赤峰市醫院康復科副主任醫師,系被告人徐國元的妻子。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7年期間,被告人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李敏傑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赤峰市添柱工程建築有限公司盧鳳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劉振新、赤峰白音罕山礦山有限責任公司王凡、赤峰市金日房地產開發公司孫才科、金港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何平、赤峰市鑫勝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譚文明等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徐國元單獨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10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382.95萬元的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9.30萬元的貴重物品兩件;被告人徐國元夥同李敏傑共同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7萬元。
被告人徐國元有價值人民幣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歐元2.20萬元、加元2萬元、英鎊1380元、日元1萬元、港幣105740元、泰幣2000銖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被告人李敏傑明知徐國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國元收受孫才科所送大連別墅的事情被舉報後,為掩蓋徐國元部分犯罪事實,在徐國元的授意下,將徐國元收受的部分賄賂款物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國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李敏傑共同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國元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敏傑夥同徐國元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17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敏傑為掩蓋徐國元的犯罪事實,在明知是受賄所得財物的情況下積極進行轉移存放、投資入股等行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此案正在審理中,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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