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於6月30日依法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並於7月24日依法進行公開宣判。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袁榮會無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陳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榮會(女,無業)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劉某某、袁某某採取威脅手段,先後強行將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帶到袁榮會家中,由袁榮會聯繫被告人馮支洋等7人嫖宿。
其中,被告人馮支洋(習水縣第一職業高級中學教師)嫖宿幼女2人3次;被告人陳村(習水縣同民鎮司法所幹部)嫖宿幼女1人2次;被告人母明忠(習水縣人大代表、利民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嫖宿幼女2人2次;被告人馮勇(個體駕駛員)、李守明(習水縣移民開發辦公室主任)、黃永亮(習水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幹部)、陳孟然(習水縣馬臨工業經濟區土管所副所長)分別嫖宿幼女1人1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榮會以營利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採取威脅手段,實施精神強制,迫使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袁榮會先後強迫10名中、小學女學生多次賣淫,其中3名為不滿14週歲的幼女,並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馮支洋、陳村、母明忠、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嫖宿不滿14週歲的幼女並支付嫖資,其行為均已構成嫖宿幼女罪。被告人馮支洋、陳村、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其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嚴重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聲譽,社會影響極壞,均應依法嚴懲。
法律解釋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貴州習水官員嫖宿幼女最低被判7年有期徒刑,符合本法規定的量刑標準。
嫖宿地點就在老司法局宿舍的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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