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間,趙文彥利用其擔任北京某報社常務副社長的職務便利,指使有關人員,以虛報閱評費和調研勞務費、虛開印刷費和製作費套取現金的方式,貪污該報社公款108.5萬餘元。
2004年7、8月間,趙文彥以報社辦公區域裝修改造的虛假名義,虛開發票、虛假入賬,貪污該報社公款13萬餘元。
2004年5、6月間,趙文彥利用其擔任北廣傳媒副總經理職務之便,以支付企業宣傳製作費的虛假名義,虛開發票,貪污該公司公款21.1萬元。
2006年5、6月間,趙文彥利用其擔任北廣傳媒總經理助理兼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之便,以單位購買辦公用品為名,用本單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為其個人購買兩組鐵質貨架。
檢察機關認為,趙文彥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本單位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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