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請注意巴東用詞還有「貓膩」

巴東5月31日對鄧玉嬌案的晚間通報裡,用了一個"防衛過當",很多人,甚至學過法律的人也許都忽視了吧東一個重要的貓膩,那就是鄧玉嬌的罪名仍然是涉嫌"故意殺人",沒有任何變化。這絕對是巴東公安和政府或者顧問反覆研究的結果,避開敏感字眼,沒有使用"故意殺人",怕激起全國網民的激憤。因為,中南政法畢業的公安局長楊立勇或者恩施州的公安局長再無知也不可能忘記刑法當中,400多個罪名,根本不存在"防衛過當"一罪之說。防衛過當僅僅是犯罪成立後的一種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根據法律規定,偵查終結後,應製作《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在這兩份文書中,都必須要將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寫清楚,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所以,今天恩施公安局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鄧玉嬌案,絕對是以故意殺人罪起訴的。但是他們用了"防衛過當"這個情節詞彙來代替涉嫌罪名。其實早在巴東公安立案的時候以故意殺人與現在沒什麼兩樣。

只是,有了全國民眾的監督他們才認定了防衛過當的情節,原來連這個情節都沒有。還有自首問題,這是不需要任何質疑的問題,鄧玉嬌當即打電話報警,並等警察過來。 大家不要忘記,原本巴東公安是要以普通的故意殺人罪來定性本案的。請回憶,巴東公安局長在媒體上多次發言,說:至於是不是自首還要法院認定,對正當防衛(包括防衛過當)隻字不提。但是對於強姦(包括未遂),他一直異常肯定地說:強姦不存在,子虛烏有。可以想像,明顯的自首,他說還不能認定。眾說紛紜的強姦,他予以堅決否認。他其實就是要置鄧玉嬌於死地。

今天在全國廣大網友的質疑、監督下,他們才認定自首、防衛過當。

但是請大家不要忽視,防衛過當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鄧玉嬌肯定要負刑事責任。目前根據已經公開的資料。鄧玉嬌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裡面還有巨大的空間。最高十年,最低是免除處罰。

根據我的分析,沒有全國網民的關注,緊盯,鄧玉嬌很可能是死刑,連死緩的可能都很小,為什麼呢。一是巴東公安不認定她是自首(因為認定自首不僅僅是報警,還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法律處罰等條件),這從楊立勇的多次表態中可以看出。至於防衛隻字不提,所以我看到鄧玉嬌性命難保的恐懼,才如此強烈的呼籲和關注。

那麼,現在我們是不是就可以鬆了一口氣呢,即便是他們不願意無罪釋放,你看看從十年到免除處罰有多大的空間,如果鄧玉嬌在監獄裡蹲上十年八年,在高牆電網中抑鬱十年的韶華,那麼出來的時候該是什麼樣的景象。

我的分析,現在鄧玉嬌案已經定型。因為本案一直是在由政府控制,偵查階段由政府發布消息,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協調公檢法司。事實上公檢法早已經介入。

鄧玉嬌的結局就看外界的反映了,如果沒什麼反映,絕對是7年(考慮自首可以從輕、防衛過當應當減輕,綜合評價,所以在10年以下,一般在7年左右),如果全國民眾繼續關注、聲援,那麼有可能在4-7年量刑,再如果群情持續高漲,堅持緊盯。強烈要求認定鄧玉嬌無罪,並要嚴查、嚴懲黃德智、鄧中佳等人,甚至查出其他腐敗分子。那麼鄧玉嬌比較樂觀的結局將是釋放,但不是無罪釋放,而是三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者免除處罰。(青島很久以前有一個案例,父親忍受不了兒子長期非人的虐待,用斧子在其兒子熟睡之際將兒子活活砍死,後來父親單位上千名工人聯名寫信,控訴兒子的罪惡,終於贏得法官的同情,判三緩三)。有罪釋放,這樣對於鄧玉嬌一個農村女子來說跟無罪釋放在表面形式上沒有大的區分,不涉及工作是否保得住的問題。

但是,如果是這樣,在鄧玉嬌在人生的歷史上,將她變成一個有犯罪前科的人。結果現在看不到,若干年以後,她結婚嫁人、生兒育女。當她的孩子們在升學、當兵、入黨、考公務員、找男朋友或者女朋友等時候,母親曾經的犯罪份子身份,在政審、還有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審核中,將是一種難以洗清的傷害,因為那時我們都早已經忘了曾經的烈女!

作為辯護律師,我看到了結果,但是在我的心中,我依然認為她無罪,就像那首歌裡唱的:如果說他有罪,蒼天也會流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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