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怎樣做才能善終?
18日中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東縣公安局在網際網路上通報了「510」案件的一些細節和警方的處置情況。巴東縣公安局稱,已經以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對其立案偵查,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見昨日《新聞晚報》)18日巴東縣公安局通報基本案情後,公眾的質疑近乎達到沸點,人們紛紛質疑該通報的傾向,紛紛為鄧玉嬌的前景擔憂,甚至有律師自願組團趕赴巴東,為之伸張正義。這委實耐人尋味。
一個與我們非親非故的民女為何如此讓我們牽腸挂肚?
首先,這緣於每個人心中的正義衝動。每個有良知的人,在面對人間不平事時,都會萌發一種起碼的正義感和是非判斷。鄧的遭遇,讓人唏噓。
其次,發自捍衛正義的道義感。從表面看,警方通報案情的措辭流露出些許人文情懷,讓不明真相者頓生好感,實際上如果仔細研讀該通告,便可發現此通告殺機潛伏,戾氣和「險惡」用心呼之欲出。可以歸納為四點:一是刻意遮蔽同行的另一直接見證人,以「他」代替。二將鄧玉嬌明顯屬於自首的行為,改為是否自首須經法院認定。三是將原來的「按倒」巧妙地置換為「推坐」。四是將此前的「特殊服務」易為「異性洗浴服務」。
如果說前兩條的迴避尚情有可原,後兩條的改變則讓人倒抽寒氣、備感凶多吉少。問題很簡單,通過警方在措辭上的騰挪轉躍,鄧玉嬌的前景便有不祥之兆,而本來 「死有餘辜」的鄧貴大則被開脫不少。儘管按照程序,鄧玉嬌最終是否被判處故意殺人罪,有待法院判決,但熟悉現實語境的人都知道,通常來說,警方對嫌犯的罪名認定,往往就是最終的審判定罪,正如有論者所稱,從偵查到起訴到審判,有如 「滾石下山」而不是「推車上山」,是以偵查為中心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這一點,已有律師作出悲觀預期,鄧玉嬌最終可能被判故意殺人罪成立。
在一個惡勢力恣行的土壤裡,即便是安分守己如鄧玉嬌的良民,也往往難以保全自身,她可以選擇拒絕,但惡官甩著鈔票羞辱;她可以選擇躲避,但惡官追上去,繼續施暴;她可以選擇退讓,但惡官孔武有力,強行按倒。她最後選擇了刀,但又被警方認定涉嫌故意殺人。我常常在想,如果換作是我們,換作另一個民女,她們的選擇也只有兩種,就範乃至反抗,但無論哪一點都不能善終。(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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