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英案親友辯護團要求立案追究法院院長責任

河北石家莊王三英案親友辯護團

要求立案追究兩級法院院長和主審法官超期羈押的法律責任

我們四十一人是王三英親友辯護團的成員。

2008年6月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警察以王三英丈夫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為由,非法關押、逮捕了王三英。2008年9月9日,該案由新華區法院審理判決,王三英不服,後上訴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新華區法院和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的審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時至今日,兩家法院共超期羈押王三英75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七、建立超期羈押投訴和糾正機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超期羈押的,有權向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要求解除有關強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對超期羈押進行投訴。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受理關於超期羈押的投訴,接受投訴材料或者將投訴內容記明筆錄,並及時對投訴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對於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作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在投訴處理以後,應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

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和追究超期羈押有關責任人員。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以上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要求依法追究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院長郝建峰、隋玉林、法官張中文、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廣為、法官王英辰的紀律和刑事責任。

英國前首相邱吉爾告訴我們:"邪惡之所以顯現出力量,不是因為它真有力量,而是善良的人們不站出來"。我們期待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及所有關注中國法治建設的善良的人們站出來,和我們一起糾正違法法官超期羈押的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檢、法舉報。"因此我們有權利、也有義務必須向貴部舉報,請貴機關依法立案追究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院長隋玉林、郝建峰、法官張中文、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廣為、法官王英辰等人的法律責任,並依法及時向投訴人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最後,我們強烈要求,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王三英。

此致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投訴人:李蘇濱(電話:13366121891)、王皓昕(13313117798)、趙學路(13933040891)劉炳恆、王皓憲、趙紅、宋娟、趙朕宇、趙瑩、趙宏偉、李培樓、李德秋、劉穎川、張連潔、李德漢、韓淑珍、蔡小利、李德岩、李立栓、李小樂、張鎖來、李根柱、張亞東、劉景林、張鑫、李增暉、王小春、趙士鵬、李培旺、張清華、劉崇興、李小浩、李岩華、劉中興、李濤、李松華、蔡平海、任子珍、李春元、李振海、李德厚

2009年3月17日

抄送:石家莊市人大、政法委、紀檢委、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人大、政法委、紀檢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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