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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鄉市農民企業家致兩會的公開信

 2009-03-05 02:2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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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政協兩會的公開信

尊敬的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和各級領導:

我叫譚可文,住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橫新村,原湘鄉市橫新紙廠廠長,現湘鄉市東郊鄉橫新養豬場場長,湘鄉市人才聯誼會會員;91年創辦個體農民企業,95年5月以來,因對原市委書記陽祖耀伺候不周而引發的政府拿出百萬元上下串通,由湘鄉政府製造的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以權壓法,扼殺改革開放,摧垮農民企業,不准農民辦廠用電,導致企業被迫停產,50多萬元的機械被毀,遭搶劫,廠房被摧垮,原材料被毀,造成損失達500多萬的慘劇;因受權利的壓制,腐敗的作惡,13年以來為討回法律的尊嚴,逼我訴訟,上訪不斷,一案未斷,另案又起,接二連三報復陷害,坐冤牢二年,家中多次遭到打砸搶抄,出獄後繼續申訴,被貪官黑勢力追殺,搶走廠區機械電纜,摧毀廠房。(詳見附文湖南省湘鄉市奇聞,一個農民企業家的遭遇)2008年9月3日再次遭到湘鄉政府的打擊報復,殺人滅口,以製造交通事故為形式,把我壓成重殘(倖免一死),湘潭湘鄉兩級公安交警大造假,冒名頂替,偷梁換柱,見死不救,導致我無錢醫治,在醫院長達6個月之久,醫療費用雖高達6萬多元,但因無錢再繼續醫治,已終止治療達三個月之久了,其公道,真理,正義,人性,良心又在哪裡呢?

請看下面的事實: 2008年9月3日14時30分,星期四,晴天,湘鄉市公安局警官周文田一行五人,駕駛著一輛所謂的湘AN8213的套牌麵包車到湘鄉市花亭村支部書記家釣魚,吃飯後酒足魚滿返回湘鄉.從村書記家往的五六組方向的村級路上駛向湘鄉皮革工業園——橫洲至長豐方向的十字路口,追撞著騎摩托車從皮革工業園至長豐的我至十字路口的東北角上,把我撞成重殘(詳見附件1.現場圖) ,當時被追撞的第一記憶是車裡有幾個警察,幸好被群眾及時報告110,交警隊趕到現場,送我至湘鄉二醫院搶救,診斷為1 左股骨粗隆間骨折2左股骨中段骨折3 左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4 左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5 左肩胛骨骨折6頭部出血;當時昏迷死亡四天後醒過來,第五天,即9月8日,湘鄉公安局警官周文田帶來兩名公安干警到醫院,拍著胸口說: 「你放心治療,什麼問題都由我來承擔。」

9月9日我及家人找周文田要求盡快繳納醫療費,可他既不接電話也不支付費用,從此就消失了。9月10日,湘鄉交警隊辦案干警周相林到醫院說: 「司機不是周文田,是周松田。」我強烈要求他把司機找來,給我看看並繳納醫療費,可他回答: 「要見人沒有,錢好說.」

但至今仍沒見到一分錢醫療費.後來我多次找辦案干警周相林,要求 繳納醫療費事,答覆是: 「周松田家窮,沒錢。」還說周文田和周松田是兄弟,周文田負責,周文田不拿錢來,我也沒有辦法;可至今日,還是見不到周文田或周松田繳納醫療費.我多次電話,強烈要求交警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9月28日,辦案干警周相林送來了一份<<第20080921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見附件2) ;9月29日,周相林又說: 「昨天送達的認定書搞錯了。」 又重新送達了一份<<2008092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附件3)兩份認定書僅有的區別是前者是: 同向駕駛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後者是: 村道橫跨主道的十字路口造成的事故。 我不服,根據現場發生的圖紙,我認為湘鄉市交警隊出臺的兩份責任認定書1 事實不清,認定責任錯誤 ;2駕駛司機是冒名頂替, 駕駛員是公安警官周文田而不是周松田,其周松田的駕駛證號430322196504154037是假的,周松田根本沒有駕駛資格.周松田在9月3日根本沒有在湘鄉,而是在長沙;.3 所駕駛的車輛是湘鄉公安沒收的黑車又採取套牌的假車牌號,專供周文田所經營的茶樓服務的.;4 此次交通事故從現場圖分析,純屬駕駛員酒後或故意駕車撞人事件,是一件典型的打擊報復,故意撞人事件。

2008年10月5日,我家人向湘潭市交警中隊申請覆核, 。湘潭市交警隊紙上談兵,不依法辦案,關門辦案, 與湘鄉交警隊相互串通,作出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予以支持」的枉法裁判(附件4) 我和我家人多次找交警隊,強烈要求他們找出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肇事司機,承擔責任,支付醫療費,可交警周相林卻以法檢(目的是終止醫療住院治療) 調解為由進行要脅,逼我出院,逼我就範, 逼我提出民事訴訟,最終以被告人駕駛員與駕駛證,身份證與主體不符而找不到當事人,造成法院無法認定被告人而駁回訴訟請求告結案,更談不上 「調解」 二字,由此清楚看出,湘鄉公安,交通警察黑暗到了何等的程度啊!更可怕的是:我和我家人強烈要求查閱複製湘鄉交警周相林關於處理此次9月3日交通事故的有關材料,被遭拒絕;其公道,正義,公開,公正又在哪裡呢?可見湘鄉交警的腐敗,其法律在湘鄉到底有沒有呀?

請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府高度重視,以三個代表為綱,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辦事。

1 盡快查出對故意製造這件交通事故,打擊報復,殺人滅口的肇事司機,承擔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2 對那些故意包庇, 論虛作假,見死不救的辦案干警及其後臺老闆依法查處

3 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盡快支付所需醫療費,以免再次延誤我的治療期

此致

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橫新紙廠廠長 橫新養豬場場長: 譚可文

電話: 13973246604

2009年3月1日

附文:

湖南省湘鄉市「奇聞」,一個農民企業家的遭遇

我叫譚可文,家住湖南省湘鄉市東郊鄉限年為個體企業,因對湘鄉市市長陽祖耀詞候不周而引發的95年湘鄉市政府為扼殺改革開放,扼殺農民企業,不准農民企業用電,造成損失四百多萬,12年以來為了討回我的生產權、經營權、賠償權、訴訟權、人權,上下奔波上訪訴訟先後進京15次,湖南省委、政府、人大、法院、數百次,湘鄉市政府、法院、互相踢皮球推諉,政府說「找法院」,法院說「找政府」。在這12年裡,冒著生命危險上訪訴訟,先後關押兩次,坐冤獄兩年。至今日法院還是不管、政府還是不理,使我有冤無處申,有冤無處訴。告狀無門。請求各界領導各界人士為我伸出友誼之手,為我鳴冤、為我伸張正義。請看下面的事實。

行 政 申 訴 狀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譚可文,男,40歲,漢族,湘鄉市橫新紙廠廠長,法定代理人,住湘鄉市東郊鄉
橫新村。

申訴人因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潭中立行終字第88號»的行政裁定書湘鄉(2005)湘法立字第07號»民事裁定書不服,特提出申訴。申訴人認為兩級法院的裁定歪曲了事實的真相,不服從胡錦濤總書記的正確領導,對抗國家法律政策,是一份典型的扼殺改革開放,扼殺農民企業,以權壓法,司法腐敗的活教材,有損國家法律的尊嚴,有損中國共產黨的光輝形象,請求湖南省高院依法提審:撤銷一、二審的違法裁定書,立案審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枉法裁判:«民事裁定書»、«行政訴訟法»牛馬不相符,2000年9月7日收到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狀»,2005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二審法院包庇:有錯不糾。鑄成了二級法院法盲官專辦冤假錯案鐵的事實。

« (2005)湘法立字第07號»裁定書標題為「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內容是「2000年9月7日收到的行政起訴書,被上訴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訴人自2000年9月以來先後向一審法院呈交了上10次行政起訴書,通過法院的魔術法,搖身一變成為了«民事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規定:民事裁定書只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不能夠與«行政訴訟法»,且從收到行政起訴狀到裁定「不予受理」整整5年有餘,這樣的裁定又是哪家的王法呢?一審法院的新創舉、新發明、新理論是在故意對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政策。法院審判長以超越憲法、法律特權,企圖取代著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權力,真是枉法裁定,以權代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的綱領相對立,背道而馳,企圖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申訴人不服,上訴中院,二審法院居然以「裁定正確」「維持原判」而「終審裁定」。如此的一審裁定,二審法院不糾錯,不改錯可見兩級法院同穿一條褲子,相互包庇,司法腐敗又到了何等的程度啊!申訴人堅決不會答應,全國人民也是不會答應的。

二、兩級法院用法錯誤,「動產」與「不動產」混為一談,黑白顛倒,是非不分,拒不依法立案,公正審判,為扼殺改革開放、扼殺農民企業稱當了「幫凶」。

行政訴訟法明確指出:「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移動後會影響或者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築物、水流等……申訴人因被被申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亂作為持續十多年,導致申訴人的個體企業‾‾‾造紙工廠停止供電而停產至今,小鬼當道,一次又一次地接二連三搶走申訴人工廠的機器,推跨廠房,打傷申訴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且被申訴人一直沒有終止自己的具體的違法行為。95年5月強行改造工廠的供電線路,導致供電線路比原供電線路的距離增加了3倍遠,致使三相電壓僅312伏,低於國家標準68伏,而造成消毀機器,不能使申訴人的工廠機器正常用電生產。95年9月又由被申訴人帶領百多人搶走工廠的機器,唯一的靠生存生活的糧食也被搶走,共計一汽車,打傷申訴人,搶走申訴人的申訴材料及有關證據,企圖把申訴人推向死亡線。98年搬走申訴人安裝在供電變壓器房間的供電電器。98年10月將申訴人「以上訪為由」關進監獄整整二年(附件1)。2001年8月又剪走從變壓器至申訴人的入廠前的電桿上的鋁鉸裸電線,2003年9月剪走從廠外電桿至廠裡剩餘的全部鋁鉸裸電線。2005年5月把申訴人的廠房推跨,搶走剩餘的部分機器。申訴人先後在這10年裡,數10次向一審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強烈要求保持申訴人的生產權、經營權、財產權、人權,可一審法院拒不答覆,導致繼續助長著被申訴人的繼續違法行為。被申訴人的這一系列行政行為實為假共產黨人所為,比日本強盜、土匪更黑,是專業的打、砸、搶操,在這數10次訴訟中,兩級法院也與被申訴人同穿一條褲子,在1995年作出了«湘郊民初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書(附件2):以本院不能管電為由而「不予受理」。1995年作出湘法建字第126號«司法建議書» (附件3),「由政府解決」申訴人不服上訴中法院,中法院裁定由一審法院受理。一審法院作出了«(1998)湘民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4)認定:「被申訴人的行政行為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對申訴人要求討回的生產權、經營權「不予受理」,支持被申訴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對的。申訴人不服,上訴到中法院,上訪奔波中央、省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指示,中法院改變鄧一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用電決定書»對申訴人的紙廠長期不能恢復生產有一定的責任」的«(1999)潭中民終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書(附件5),但並沒有依法判決該行政行為應該撤銷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而在此時,在二審判決書沒有下發之前的1998年10月,由湘鄉政府申訴人違法關押,製造冤案,打入地獄。直到申訴人走出冤獄的2000年10月才知道。在此兩年裡,又由湘鄉政府先後操縱出臺了天下奇聞的7個違法抗訴書,由湖南省湘鄉籍人大代表邱中橋一人所為,根據湘鄉政府領導人的要求,以人大代表湘鄉代表團的名義,提出抗訴建議(附件6):認定(1999)潭中民終字第50號判決書東郊鄉政府,電力管理站不應該承擔責任,徹底歪曲了事實,認為«供電決定書»是正確的的「違法建議。」出獄後,申訴人對«(1999)潭中民終字第50號»判決書不服上訪、申訴。2001年5月才收到了一份由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引發的«(2000)潭中再字第115號判決書»(附件7),以「因種種原因致使申訴人的紙廠停產至今,未能恢復生產,以致損失不斷擴大」而由被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種種原因」到底是什麼原因呢?被申訴人的«用電決定紀要»是否正確呢?應該撤銷嗎?應該重新作出新的行政決定嗎?再審判決庇護,兩被申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裁判。逼申訴人不斷晉京、赴京上訪。向一審法院不斷地提起行政訴訟,強烈要求討回生產權、經營權。在這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依法行政、支持、保護改革開放,保護農民企業,相反在兩級法院枉法審判的支持下繼續膽大枉為,不斷地對申訴人的工廠接二連三,多次進行搶劫、破壞、亂作為、不作為……對申訴人一次又一次地毒打、關押,又何以構成兩級法院所認定的「超過訴訟期限呢?」

工廠不是在露天場地生產,有他的廠房、庫房、辦公場地,有機器、有供電線路、有電力供電來源,這些都是一個工廠的固定資產,缺一不可,是一些不動產的東西。如果這些東西的哪一部分遭到了損害,就會造成工廠停產,造成損失。申訴人的企業,正因為供電線路的改變而造成供電線路遠,輸送電流達不到供電標準,導致停產倒閉至今。供電線路是工廠的「不動產」的東西,又何以能夠與「動產」混為一談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42條之規定:「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從95年至2005年,先後相繼由被申訴人的不作為,亂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又何以構成兩級法院所認定的「動產」的行政行為呢?又何以認定為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呢?

三、黨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指示,湖南省委、政府、人大、高級人民法院指示,兩級法院置若罔聞,拒不依法審理,脫離監督,另立中央,膽大枉為。申訴人為了依法保護自己的生產權、經營權,依法要求供電,投入生產,賠償損失,數 10次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拒不受理,逼申訴人10多次進京上訪,數百次進省鳴冤叫屈,上級領導批示上百件次,一張又一張的批示函、傳辦函,來訪告知單,告知申訴人找法院依法審理,直至今日才以了兩份「拒不依法受理判決的«裁定書»,一份是牛頭不對馬嘴的«民事裁定書»一份是駁回上訴,原裁定正確的終審«行政裁定書»」這不是在對抗黨中央、全國、人大、最高院、省、廳、高法院、省人大的指示嗎?不是在想要故意脫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上級法院、人大的依法監督嗎?兩級法院真是膽大枉為。

綜上所述,兩級法院的裁定書純屬無視黨紀國法,執行枉法,為扼殺農民企業,扼殺改革開放,阻止地方經濟的發展稱當了被申訴人的幫凶,造 成申訴人上下奔波十年有餘,這樣的裁定書最終剝奪了申訴人的生產權、經營權、人權,逼申訴人走投無路去製造恐怖事件。這樣做只是助長了腐敗分子的威風,使被申訴人更加隨心所欲,臨駕於黨紀國法之上。助長了被申訴人扼殺農民企業,扼殺改革開放,阻止地方經濟的向前發展,橫行鄉村威風。兩級法院將成為歷史的罪人。兩級法院的違法裁定書是一個違背「三個代表」的思想,是一個違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求真務實,以人為本」的先進個人,是一個違背「依法治國,為企業保駕護航」的榜樣,更是一個違背「保持共產黨先進性教育」的剋星。請求再審法院尊重客觀事實,以依法治國為綱,公平公正,為改革開放,發展經濟保駕護航,依法撤銷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湘法立字第07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立案審判,公正判決。

此致

謹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湘鄉市橫新紙廠法人代表
    湘鄉市人才聯誼會會員       譚可文

200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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