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楊佳死刑案又起疑雲

 2009-02-01 04:4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4
    小字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1日核准楊佳死刑,逾月過年,楊佳後事仍不能辦,家屬不但沒有收到骨灰,連個通知都沒見。楊佳母親王靜梅2008 年12月8日給執行死刑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寫信詢問,至今沒得到任何答覆。如此怪事,古今中外刑史上絕無僅有,給撲朔迷離的楊佳案又抹上一層疑霧。


楊佳被處死的新聞報導源頭何在


    關於楊佳被執行死刑最權威的報導是200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報《人民法院報》第三版的《上海襲警殺人犯楊佳被核准並執行死刑》,全文如下:「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對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楊佳襲警殺人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覆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6日對罪犯楊佳以注射方式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楊佳因對2007年10月5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依法盤查及公安機關對其投訴的處理情況不滿,經精心預謀和周密準備,於2008年7月1日上午闖入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大樓,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1名民警和1名保安員輕微傷。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該案認為,被告人楊佳為泄私憤而報復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楊佳死刑的裁定。執行死刑前,楊佳同其母親王靜梅進行了會面。「

    消息來源不是上海,而是北京。消息的來源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是新華網前一天的一條消息,《人民法院報》祇改動了一個字,把原文中的「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改成了「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新華網的消息發布時間是10時59分53秒,配著《京華時報》記者瀋佳音拍攝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合裁定書。照片的來源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是楊佳的母親王靜梅。在改消息發布之前,新華網於07:19:24以《最高法院核准上海襲警案主犯死刑7日內執行》發了瀋佳音的報導:「昨晚7點30分左右,記者突然接到王靜梅的電話稱:」告訴你一個事,最高法的死刑覆核已經下來了。‘她稱,7點左右,來了兩個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她送達了最高法的刑事裁定書。該文的簽發日期是11月21日。文中核准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他們說,7天之內執行,可以要求見最後一面。「王靜梅稱,」我想再見兒子一面,但不知道還能不能見著。‘「

    瀋記者26日7點19分的消息與劉曉原律師25日博客裡的記載出入極大。25日晚8時劉曉原見到王靜梅,在場的還有王靜梅前夫楊福生。劉律師記述:「王靜梅還提到一件事,更使我‘吃驚’!她告訴我,給楊佳判的就是一個死緩!我反問,誰給你講的?她回答,看了判決書,上面沒有寫‘立即執行’。」很難解釋,王靜梅在兒子生死問題上半小時內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劉律師的說法,在場的楊福生先生可以作證。

    11月26日6時32分,中央電視臺網站發出一條題為《楊佳死刑被核准將在一週內執行》的消息,來源是劉曉原律師:「本報訊昨日記者從律師劉曉原處獲悉,楊佳襲警案件二審裁定死刑已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據劉曉原律師稱,昨日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到達楊佳的母親住所,並對其宣布書面結果。按照法律規定,楊佳將在一週內被執行死刑。」消息沒有錯,推測也有根據。與新華網的消息發出同時,劉律師對《京華時報》記者說,「我料到今天上午楊佳被執行死刑了!」該報稱:「劉曉原律師還說,一大早,他就給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吉劍青和楊佳的姨媽打電話,但倆人的手機都不通,他已經猜到了這個結局。」

    最有鼻子有眼的消息是15時另8分CCTV網的《楊佳最後一餐喝粥 刑前神態正常》,這條中新社記者陳靜發自上海的消息稱:「據知情人士透露,執行死刑前,楊佳神態正常。喝完粥後,大約九點,楊佳被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派出的警車帶走執行死刑。」消息來源也不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這樣重要的消息,來自「知情人士透露」,其新聞價值大大打了折扣。如果最後4個字未能求證,前面透露的所有信息即使百分之百屬實,又有什麼新聞價值呢?

    央視網午夜新聞以《上海襲警案主犯楊佳被執行死刑》為題發了一句話的視頻:「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襲警殺人案罪犯楊佳已於26日上午在上海被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索性連消息來源都不提了。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楊佳死刑,但所有報導楊佳已被執行死刑的媒體都繞過了它。劉曉原律師一直與楊佳的父母和姨媽保持著密切聯繫,他的博客已經成為楊佳案新聞發布站。就連這樣一位敬業的律師,也沒有向死刑執行單位求證。


死刑執行單位沉默至今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可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公布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執行了楊佳的死刑,既沒在媒體公布,也沒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布。上海法院網也沒有報導執行楊佳死刑的消息。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家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8條規定,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楊佳的父母至今沒有收到上海二中院任何通知。2008年12月8日,王靜梅接受劉曉原律師的建議,給二中院寫了一封信。二中院雖然沒有答覆,無聲的楊佳後事卻立馬有了動靜。王靜梅12月10日晚在電話裡告訴劉曉原:「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來了兩個人。他們講,已經通過北京政法委與上海政法委聯繫,上海方面答覆會盡快把楊佳骨灰送來北京。」死刑執行單位的答覆許可權和職責轉給了兩個城市的政法委員會,《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需要執政黨來解釋,楊佳的後事要執政黨說了算。


中央政法委內情如何



    《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各家媒體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簽發的刑事裁定書照片上都沒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簽名,院長未簽署,裁定書無效。

    面對沒有法律效力的死刑執行令,二中院唯一正確的做法是退回最高人民法院,請求院長補簽大名。王院長沒有道理指責下級法院,但是補上個名字發還上海執行,等於承擔無效死刑令的責任,一級大法官怎麼能犯這樣的錯誤呢?

    我寧願相信另一種可能,未經王院長簽發的殺人令是在更硬的背景支持下達的。在通訊發達的現代社會,裁定書4天之後才送達受刑人家屬,而且執行送達任務的不是行刑單位,而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徐法官和蔣法官。4天之內,京滬之間足夠打一個來回了。正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讓這份烏頭文件傳遍了天下。 24日上午,在上海接待王靜梅的也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見的楊佳案審判長徐偉,而不是二中院。

    居委會說的兩市政法委之間的交割暗示楊佳案已經上報執政黨中央政法委員會,誰報的呢?一種可能是上海二中院,這要經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政法委兩次傳球,按照中共衙門的辦事效率和種種權衡,這條驛道曠日持久。另一條直接通道是兼任中央政法委秘書長的王勝俊院長,他需要黨的決定來最終了結楊佳案。

    楊佳「後事」拖延至今,說明政法委內鬥爭激烈,或者政法委無權作出決定。秘書長王勝俊PK書記周永康,絕非同僚之間意見交流,倆人背後都有強大的利益集團。楊佳案的意義早已超出案件本身,影響到黨國根基。如何處理這個越辦越蠢的不是案子的案子,是對執政黨智商的考驗。◆(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本文短網址: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分享到: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評論

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交流,拒絕謾罵。

留言分頁:
分頁: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