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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決定"的實質是"集體卸責"

 2009-01-07 05:3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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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家赫伯特·A·西蒙(Herbert A Simon)認為:"管理就是決策。"通過分析政府決策能力的優劣,可以瞭解和評價政府管治能力的高下,反之亦然。

2008年11月25日和隨後的幾天裡,泰國民眾反政府示威抗議升級,佔據了首都曼谷兩座主要機場,導致旅客行程陷入混亂。每天大約有3萬旅客錯過他們的班機。

中國民航派出9架包機,接回滯留泰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澳大利亞、日本、俄羅斯、菲律賓等國也紛紛派出專機接載和撤回受困泰國的成百上千旅客。

決策延誤,進退失據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的一位官員分析此情形後認為:派專機接回滯泰港人,困難重重,港府不介入。

當一對香港夫婦通宵趕往泰國首都以外地方搭機返港,途中不幸發生交通意外,導致夫死婦傷後,另一位保安局官員才對記者表示,港府決定組織專機,從泰國接載港人回來。

在不到24小時之間,港府由不介入,到派專機施援手,其間轉變之大,令人暇不接目,眼花瞭亂。

當記者問保安局長:你在整件事上的角色是甚麼?最後決定是否派出包機是否你決定?或是你的下屬,即是星期日時是魏永捷副秘書長、今日是張瓊瑤常任秘書長的決定呢?保安局長回答:這是特區政府的一個體決定......,記者問:集體決定的意思是......?保安局長回答說:我們是經過開會的,因為我並不在香港,他們開會時我不在。

第二天,保安局長出席立法會時表示,願意為處理港人在曼谷滯留事件承擔責任,並向受影響的市民致歉。

香港何時從官員負責制變為集體決定制?

什麼是集體決定?集體決定的潛台詞是集體負責,即意味著決策結果由集體負責。

《維基百科》對此做如下解釋:集體負責是指一個組織機構的全體成員和領導在問題決策時以共識決定,投票權人人平等,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集體承擔後果責任。

當今的香港特區政府,是以公務員為主體的政府管治體制,實行高官負責制。這基本上沿襲了回歸前港英政府的管治模式,這是英國文官制度的傳承,其核心是精英管治,高薪養廉,個人負責。可以集體開會,充分討論,集思廣議,最終由高官拍板決定並負全責,決無集體決定,集體負責。

泰國包機事件,港府高官們可能有開會研究,但不可能有"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表決,即集體決定。否則事態就嚴重了。

香港向內地學習?

集體決定是中國大陸官場慣用的決策模式或決策用語,中央或部門及地方的最高首長為了決策失誤的免責,把個人的意志通過常委會決定、部務會決定等集體決定的形式進行決策,最經典的是發動"文革"的決定、"六四"軍隊進城的決定、"三峽"建壩的決定等。"集體決定",表面上是集體負責,實質上是集體卸責,無人負責。

集體決定和集體負責的體制,是中國內地官場文化的產物,可近年在內地官場也越來越遭受質疑和鞭撻,越來越主張領導問責制:山西礦難,省長孟學農引咎辭職;"三鹿毒奶"事件,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去職務,石家莊市委書記、市長被免職......。

在中國內地集體負責的體制向領導問責制轉化的同時,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管治文化卻逐漸向被唾棄的中國內地的官場文化靠攏,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文化現象,大概是中港兩地社會、經濟、文化交往日益密切和融合的副產品。

港人的出入境管理,存之已久、按部就班、指引充分。港人在世界各地、包括在祖國內地旅遊、公幹、經商等,如遇意外需要港府幫助,都有完整的預案和處理模式,不應像這次泰國包機事件那樣延誤決策,進退失據,既費公帑,又失民意。

社會關注的不僅僅是派不派包機去泰國接回港人,而是有沒有盡最大努力去幫助滯泰港人。據瞭解,也不是所有國家都派包機去泰國接回本國旅客。

香港政府管治的高效和廉政,是以精英負責、高薪養廉為基礎的,是香港建埠百多年養成的軟實力。如果高官厚祿,尸位素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遇事推逶,沒有擔當,將把香港的軟實力殆盡,就像刮棄舊茶壺裡的茶垢,這決非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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