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這一結果離促進良制建設差距甚遠,但是網民還是備受鼓舞,紛紛挽起袖子,喊出了"把反貪交給人肉搜索來幹吧"的豪言壯語。
與此同時,另外一個消息傳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分組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其中點名追究人肉搜索的侵權責任。在此之前,北京朝陽區法院對由"死亡博客"事件引發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作出裁決,判定用人肉搜索挖掘個人姓名、住址等個人隱私信息,網站如果不能及時刪除,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個問號立即跳了出來:網民們把人肉搜索作為反腐利器之時,是否涉及到官員的隱私信息,是否也要承擔侵權責任?甚至有人用陰謀論邏輯推斷,正是因為人肉搜索讓腐敗官員如坐針氈,他們才想方設法把人肉搜索列入侵權責任法,並推進其立法進程。"死亡博客"事件中,網民們根據死者留下的博客信息,斷定其因丈夫外遇而自殺,遂對其夫進行瘋狂的搜索和攻擊。法院在判決中並沒有強調公私區別,依此周久耕先生也可以追討網民的侵權責任。
我認為,人肉搜索並不是簡單的信息蒐集行為,它還包括對公眾的信息發布,以及再蒐集再發布,循環往復,是一種媒體調查活動。因此,跟所有媒體調查一樣,人肉搜索應當"大公無私"。也就是說,它應當一方面對個人隱私充分尊重,一方面對公權力鎦銖必較。這兩方面有著內在的邏輯一致性:對"公"的計較也就是對"私"的尊重,因為"公"實質上是"私"的權利讓渡,"公"的放縱即意味著對"私"的侵犯。
侵權責任法是民法典的一部分,本身是要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卻被網民解讀為官員腐敗的保護傘,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對現實的諷刺。網民誤解了法律嗎?並非如此簡單。在此之前,網民們知道,普通民眾的名譽權官司很難打,地方官員卻屢屢以名譽權為名捉拿批評者。
公私權界的劃分是一個前提性的問題,橫亙在諸多社會問題和法律關係的面前。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很多法律規定都將被公權力濫用。一旦法律被濫用,對法律的信仰就無從談起。如此重要的前提性問題,卻一再被束之高閣。
我不知道立法的先後順序是怎麼確定的。從權威的解釋看,似乎是什麼法律簡單一點,也就是"準備得成熟"一點,就先推它出來。我覺得,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應該是排序的首要標準。在用侵權責任法來"法辦"人肉搜索之前,有兩個法律應當已然存在,一個是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法,一個是個人信息保護法。有了這兩部法律,人肉搜索的侵權困境就迎刃而解,網民的"誤解"也不復存在。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對於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法的呼籲,要大大地早於侵權責任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至少也是和侵權責任法同時提出的。前兩者,都是性質鮮明的公私權界法,為什麼遲遲不肯露面?這就怪不得網民們胡亂猜疑了。
十多年來,公眾一再追問,官員財產為什麼不能公開?有關方面總是羞答答地說,這不符合中國的國情。如果是這樣,我就要說,用人肉搜索來反腐,更符合當下中國的國情,應當大力推廣。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 關鍵字搜索:
- 長平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