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國內雖有一些評論,我覺得意猶未盡。羅德州長的"賣官"罪即便經法院認定成立,那也"只是"表露了他有這樣的犯罪企圖("我想賺錢"),並沒有賣官(給何人,收多少美元)行為。可是,先有"羅州長"的密友"告密 ",後又有FBI監聽州長大人電話,怎麼就沒有美國人譴責"密友"賣友不道德、抗議FBI侵犯個人隱私呢?要知道,當年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中,美國有很多人不齒萊溫斯基的密友,還有不少人認為獨立檢察官逼克林頓太甚。看來,人們對涉及公權的"賣官"的容忍度,遠低於私德敗壞。對於前者,必須嚴加防範和懲處。不過,本文想著重談以下三點。
一、任何人都可能被權力腐蝕,包括光榮歷史在內的任何東西都不能擔保某個人不腐敗。須知,這位羅德先生是以"改革者"的姿態出任州長的,他出身清貧,此前在政壇也算清白(所以覺得自己太窮),當選州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發誓要改變前任州長喬治· 瑞安留下的腐敗氛圍。而今年3月,紐約州州長斯皮策因嫖娼醜聞被迫黯然辭職;這個人多年在檢察官任上反腐敗,也曾贏得了"乾淨先生"的美譽。至於臺灣的前領導人、很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阿扁,原來也是貨真價實的"民主鬥士",為反對國民黨的專制和黑金政治坐過大牢的。過去能告訴未來什麼呢?"始為天下憂,終為天下羞"的太多了!所以,"好漢不提當年勇",更莫提"拿我的黨性擔保、拿我的人格擔保"之類鬼話。
二、實行民主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認選民們也可能犯錯、選錯對象。上面提到的兩位州長和阿扁都是民選上臺的,他們的敗行敗德並不能證明民主選舉的失敗,因為民主的價值基礎是人人平等,認知基礎也是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免俗成聖,都需要監督;眾人也可能一起"平等"地犯錯誤而做出壞的選擇,因此民主制度下不存在永久的合法性,不承認一次選擇就定格歷史,而規定了數年間定期改選,隨時可啟動彈劾、罷免、不信任機制。反對民主制度的人,動輒拿希特勒是民主選舉上臺的說事,他們卻諱言,希特勒是靠蓋世太保等獨裁暴政手段維持統治,終止了民主的糾錯改選機制。
三、官員提名權非常重要。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州議會可授權其州長於該州參議院席位出缺時,在專門選舉實施前,指定人選以暫時代理參議員行使其職權。全美五十州,除亞利桑那州之外,都通過了授權由州長指定暫時代理人選的法律。羅德州長想"賣"的"官",就是歐巴馬當選總統後出缺,而他有權指定的伊州參議員代理人。雖然指定的只是一個代理參議員,但一般情況下,代理者有了先入為主的優勢,專門選舉對勝算極大。參議院的審查,一是審查資格硬體(年齡、國籍、戶籍等),二是看有無歷史污點,一般都能過關。如果不是媒體無孔不入地扒和揭,從而啟動調查、質詢聽證程序,有問題的被提名者也能順利地"帶病提拔"。這就可以理解,這些年,我國幹部考察提拔制度日益健全,而買官賣官的窩案為何那麼多了!一旦掌大權的人提名任用某人,誰、憑什麼能有力地阻擋被提名者獲得通過呢?
順便說幾句。最近,有位"基層官員"在網上發帖稱,從升遷到工資都由上級決定,所以只能"為上級領導服務"。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白智立認為,行政體制就是要對上負責,否則難以保證政令通暢和行政效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現在有些政府讓老百姓不滿意,是人大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這番半截子"國際接軌"論似是而非,不值一駁。我國有特殊的政治制度,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一般是地方黨委書記兼任的;各地的行政長官包括省市縣鄉鎮政府長官皆非選民直選產生,他們並不是地方決策機構的最高長官,怎麼好簡單地拿國際慣例類比?二,中共中央關於"四大民主"排序中,明明白白將"民主選舉"排第一位,對官員的 "民主監督"包括人大的監督,怎麼會是最重要的因素呢?權力的來源(由誰授權)最重要,這本是政治學常識呀。至於"人大彈劾官員談何容易",倒是第二位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 關鍵字搜索:
- 美國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