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從中國勞教到臺灣羈押

中國有一個惡法,就是簡稱「勞教」的勞動教養制度;它不需經過任何起訴、審判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以行政命令,就可把人關押最高四年,強制勞動改造;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和蹲監獄沒有兩樣。而抓關的理由有「不務正業、破壞紀律,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務,屢教不改」等等;這種空泛條文,給了公安機關極大的權力,等於想懲罰誰,就可抓去勞教。這是全世界只有中國才有的惡法,至今都沒廢除。現在則成為懲罰法輪功學員、基督徒、異議人士等各種被政府視為「不聽話」者的工具。

臺灣的羈押制度,和中國的「勞教制度」有異曲同工之惡。也是給了權力者濫權的空間,哪個嫌犯「不聽話」,或者讓檢方感覺「不順從」,就可能在被起訴和審判之前被羈押,因羈押要件中有「串供」條款,而誰會被「串供」,能否「串供」,認定權都在檢方手裡。雖最後經法官裁定,但因有「串供」條款在先,法官一般很難否定檢方要求。這就為檢方的隨意羈押,提供了像中國公安任意抓人勞教那樣的方便之門。例如陳水扁被羈押案就是典型的以「串供」為藉口抓人的例子。扁被抓時,他周邊的可能涉案人都已被羈押,他還能跟誰「串供」?但這個所謂「串供」條款,就給了國民黨當局對臺灣人總統進行人格羞辱(包括帶上手銬)、政治報復的法律便利。

在美國這樣法治較健全的國家,嫌犯等於是可公開「串供」的。嫌犯本人可行使緘默權,由律師代言;如一案中有多人涉案,各當事人的律師,可聚到一起,共同商討對付檢方的攻守策略。這並不是放任嫌犯串供,而是盡量保護嫌犯的人權,防止檢方濫權。而美國警方對嫌犯的扣押期只有48小時,到時檢方如不起訴,就得放人;如起訴,絕大多數都會被法官判決取保候審(各州對保釋金據不同罪嫌都有價目表,法官也不能隨意開高價);只是謀殺罪嫌犯有繼續傷人或逃脫可能,才會被判羈押。

而臺灣的羈押期是兩個月,到期還可再延。曾推動臺灣太空計畫,成功發射衛星的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就經過這種噩夢,被以可能「串供」理由羈押59天,到最後一天期限,檢方還聲請繼續羈押,理由是有個證人在國外沒傳到。一審已判無罪的謝清志在回憶這段噩夢的新書《生命振動》中說,如果那個所謂證人一直不回國,他難道就得一直被羈押嗎?辦謝清志案的臺南檢察長,就是現在「扁案」的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他曾坦率對媒體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是讓他們得到‘教訓’。」這種炫耀(可隨意教訓、踐踏人權)權力的言論和心理,實令人質疑其對民主國家法律概念的理解。

美國是「法治」(rule of law),法高於一切,尤其限制政府和執法機關濫權,其核心是保護個人權利。中國是「法制」(rule by law),從商鞅變法到今天的共產黨,都是把法作為管制人民的工具,其核心是維護政府統治。「制」的最早像形文字是刀把,是恐怖、殺人的象徵。當今臺灣的司法,給人感覺是繼承中國的「法制」傳統,而不是效法美國的「法治」精神。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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