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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投資者在北京的遭遇

 2008-11-18 11:1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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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龍江省富錦市人,在北京市投資200多萬元在北京豐臺區王佐鎮賀照雲村興建的北京市瑞澤食品廠,經營不到7年,被豐臺區法院夥同公安機關在利益的驅動下,以南水北調的名義在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下,強行拆除廠房及打傷維權人,為了掩蓋犯罪事實,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我們進行迫害,使其廠直接損失達200多萬元,為請全社會關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999年10月份,我夏立剛(黑龍江省富錦市人)與北京市豐臺區王佐鎮賀照雲村村委會指定村投資興辦的北京市賀照雲農工商聯合公司與簽定了3畝廢棄土地租賃協議(見協議),作為食品生產基地,租賃期限為30年(2000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租金為每畝每年500元,2000年--2003年交納租金4500元,2004年1月1日把剩餘租金40500元一次性付清。我夏立剛在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後,在該塊土地上投資建立了《北京市瑞澤食品廠》,新建了約600平方米廠房、冷庫、庫房等設施。

2006年1月,由於南水北調工程需要臨時徵用土地,我夏立剛租賃3畝廢棄土地也在該徵用範圍內,同年1月中旬,王佐鎮莊戶中心村村委會(賀照雲村委會已合併到莊戶中心村委會)北京市賀照雲農工商聯合公司魏學武副經理帶領一幫人到瑞澤食品廠說對本廠進行房地產評估,具體評估事項沒有詢問過在廠的任何人員,也無任何人簽字,夏立剛當時不在廠,回來後聽員工說起。

2月份,莊戶中心村通知夏立剛到村委會開會,會議的具體內容是,瑞澤食品廠將被徵用,給了一份由北京天潤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所評估的南水北調工程房屋拆遷評估結果報告(後經法院認定該評估報告屬偽造)。

2007年 3月7日,莊戶中心村魏學武副經理夥同豐臺區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趙靖及南水北調工作人員數名,到瑞澤食品廠送一份京豐政地責令(2007)1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有全部攝像過程),為此,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該政府於2007年6月13日作出京政復字(2007)8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本機關決定確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京豐政地責令(2007)1號)違法(見其決定書)。

王佐鎮莊戶中心村委臨時徵用土地,沒有發布公告(先拆遷我廠房後公告8、沒有向村民公布徵用土地的數量、土地種類、實物調查評估結果,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也從沒有與夏立剛協商過補償事宜,就強令我(夏立剛)及北京市瑞澤食品廠拆遷搬家,並出示偽造評估單大幅降低補償標準。據此,他們以上事實嚴重違反了溫家寶總理2006年7月份簽發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於莊戶村委會的低價補償標準不予認可,來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為達到驅趕夏立剛及北京市瑞澤食品廠的目的,莊戶村委會指使北京市賀照雲商貿有限公司在2007年2月5日,向豐臺區法院王佐法庭狀告夏立剛未交土地租金依法解除合同為藉口,王佐法庭於2007年3月1日開庭審理,夏立剛當庭出示了租金繳納的證據。對於一個顯而易見的案子,法庭不但不判原告敗訴,反而公開違背法律程序。在法庭閉庭後,竟准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判定租賃合同無效,騰退土地並自行拆除地上附著物,追加北京市瑞澤食品廠為第三人;王佐法庭既沒通知夏立剛原告訴訟請求發生變更也沒進一步開庭審理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之後,王佐法庭庭長陳德富以談話的形式找過夏立剛(食品廠法人)夏立強(食品廠股東)到王佐法庭,進行協商。陳庭長說``胳膊擰不過大腿,就按評估報告上的金額把錢取走就算了``兩次見面都是這個意思。二人沒有採取他的建議。跟他說對方怎麼起訴我們,法庭就怎麼判吧!如果我們對判決不服可以依法走法律程序"。

2007年5月21日,豐臺區法院作出(2007)豐民初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書:先予執行被告夏立剛、第三人北京市瑞澤食品廠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王佐鎮山坡村南50米土地上的房屋、地上物物及附屬設施拆除並將土地騰退給原告北京賀照雲商貿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日,王佐法庭庭長陳德富帶領一幫人突然到瑞澤食品廠門口,在門外對夏立剛說:"要對食品廠進行評估"。夏立剛讓陳庭長出示證件和委託評估手續,陳拒絕出示。夏立剛在這種情況下,為保留事後證據,給朋友打電話讓拿攝像機在廠外攝像,夏立剛在廠內持攝像機攝像以取得其王佐法庭違法證據,並多次撥通110報警,其110出警後,未對陳庭長違法行為制止,真讓人不可思議。

陳庭長期間指使法警用大鐵鉗要強行剪瑞澤食品廠門鎖,被夏立剛用手護住保障該廠的權益未得逞。陳庭長馬上又調來20多名法警,這些法警非常野蠻,個別法警帶著金項鏈,身上有紋身。來之後陳庭長在廠外給他們開會,隨後他們使用暴力將就把廠外的攝像機搶走,部分法警一邊謾罵一邊向廠內投扔磚頭,當時把正在攝像的夏立剛頭部打破,夏立剛帶傷拿著攝像機跑進捷達車內,這時法警逐步跳進廠內,一部分人手持警棍及手銬奔廠內工作人員而去,持警棍對廠內手無寸鐵的工作人員進行毆打。

這時,夏立強、紀永勝(廠內員工)為保護廠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在地上撿起木棍進行正當防衛,結果被法警用警棍把紀永勝胳膊打成骨折兩處、頭部額骨處有外傷縫合(見豐臺區醫院診斷證明),紀永勝在法院司法拘留15天後被釋放,但一個月後又被豐臺分局逮捕;夏立強鼻樑骨打傷;一部分法警為搶走夏立剛手中的攝像機,把捷達車玻璃用警棍和木棒打碎,隨後用電棍電擊夏立剛,夏立剛拿攝像機跑出車內,用車內的菜刀進行防衛,(車內菜刀是早晨生產師傅讓夏帶出去磨的)隨後被10幾名法警打倒,攝像機被搶走,至今未歸還。

這時廠內的送貨車回廠,要求進廠被法警阻止,連同廠內部分人員一同帶上手銬關進警車,陳庭長這時帶領法警對廠內擅自進行評估,隨後給夏立剛、夏立強、紀永勝送到北京市731醫院進行搶救,當時夏立剛處於昏迷狀態,731醫院見此情況嚴重,危及生命,沒趕收治,建議轉院治療,可見其傷得嚴重性。

夏立剛連夜轉到豐臺區醫院救治,期間豐臺區法院夥同豐臺區分局為掩蓋其犯罪事實,把廠內多人關押在豐臺區看守所治安拘留。夏立剛在住院期間,陳庭長強行在夏立強的衣兜裡搜出現金為夏立剛交住院費。夏立剛被診斷為:左眼瞳孔撕裂性肌肉拉傷,無法回覆(左眼瞳孔比右眼大一倍,雙眼視力大幅下降)左腿踝骨骨折,左小腿骨骨折,頭部外傷縫合,左手肌肉縫合,左耳耳膜穿孔,上門牙打掉半顆;以上均有診斷證明。

6月15日夏立強、紀永勝在豐臺看守所被轉入刑事拘留,其餘治安拘留人員被釋放。夏立剛於6月15日接到刑事拘留票,因夏立剛傷勢嚴重被豐臺區看守所拒絕收押,被轉到公安醫院繼續治療。8月20日出院,立即送到豐臺區看守所關押。期間王佐法庭陳庭長到看守所見夏立剛,陳說:"現在同意給你90多萬了,比以前漲了一倍多,你如果同意就在上面簽字,我回去後讓你父親把錢取回去,也盡快把你們都放出去",夏立剛說:"如果是按正常南水北調拆遷賠償的話就簽字,但你們法庭必須得在簽字的條文上註明是按南水北調工程賠償條例來賠償的,如果不是按此賠償的,我就不能簽字"後來陳庭長沒有回答,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10月17日,夏立剛、夏立強、紀永勝於被轉到崇文區看守所,此事由崇文區檢察院處理 ,在事發當時王佐法庭陳庭長扣押瑞澤食品廠機動車3輛,沒出示任何扣押手續及扣押理由,半月後放回一輛微型松花江,其餘一輛本田轎車和一輛捷達轎車仍在扣押中,至今沒有結果。

2008年4月18日,崇文區檢察院為我們3人辦理了取保侯審(期間我們被關押了10個月18天),至今沒有給明確結果,試問我們何罪之有?

2007年2月5日,北京市賀照雲商貿有限公司起訴夏立剛、第三人北京市瑞澤食品廠租賃合同糾份一案,北京市崇文區法院受理後,於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崇民初字第8500號民事判決書(從立案到判決期限為1年9個月9天,期間裁定未終上過訴訟):一、原告北京賀照雲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夏立剛簽訂的《租賃協議》無效;二、被告夏立剛、第三人北京市瑞澤食品廠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王佐鎮山坡村南50米土地騰退,拆除房屋、地上物著物及附屬設施。(均已執行)。荒唐之極,我與賀照雲商貿有限公司於1999年11月1日簽訂了租賃協議,已履行了7年之久,期間無爭議,我們已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和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為,而該法院卻以農用地來否定廢棄地(有足夠的證據及協議認定是廢棄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6月13日作出京政復字(2007)8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故作出判決,租賃協議無效,從而體現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的糠衣炮彈!

這就是一個被拆遷戶的親身經歷;親手建造的廠房被強拆,拆遷補償款一分沒得到,人被法警打成傷殘,至今無法恢復;車輛被扣押,也不給法律手續,為此,請求媒體和社會關注!!

以上自述如有半點虛假本人願承擔法律責任。

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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