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份,瑞士駐中國大使正式致函中國外交部,同時傳遞了瑞士最大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集團總裁給分管金融的王岐山副總理的一封信。蘇黎世保險是新華人壽的大股東之一,佔股19.9%。在信中,蘇黎世保險集團總裁(蘇黎世保險)質疑和批評了保監會在查處新華人壽前董事長關國亮違法,違規,侵佔,盜用幾百億元保費收入資金時的許多不恰當做法,並且要求保監會的關國亮案調查組立即歸還其扣押的新華人壽的所有財務資料,以便盡快完成拖了三年的公司審計,迅速舉行被保監會一拖再拖董事會改選,並且在處理保險保障基金持有的38.8%新華人壽股權時尊重現有股東的意見。保監會在處理關國亮案件上的重大失策已經引發了一場外交事件。
獲悉蘇黎世保險通過外交渠道向國務院領導反映情況之後,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繞過分管金融的王岐山副總理,直接給溫家寶總理寫了一封信,說關國亮雖然"有些問題",但是新華人壽的主要問題是蘇黎世保險聯手一大型中央國企與關國亮爭奪利益,而他本人在處理此案中的做法是"恰當的"。溫家寶對吳定富的信不置可否。最近,北京最高層又對關國亮案件和保險業的監管風險高度重視,並且作了相關重要批示。這是最高層十分罕見地第二次針對一個金融企業的重大案件作批示,反映了中央對該案件和整個保險業面臨的嚴重的監管風險的高度重視。
那麼,關國量案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它究竟說明瞭什麼問題呢?近二年來,多維,財金,前哨等國內外媒體對此案作了大量報導,分析。下面我們根據已經披露的材料作一歸納,看其來龍去脈。。
一. 關國亮案件的要害是侵佔、盜竊公司巨額保費收入資金,還是股東之間的"股權之爭"?
保監會主要領導和調查組的說法是"股東之間的股權,利益之爭",即關國亮與其他股東爭奪公司的股權和控制權。但是,關國亮從來也沒有註冊成為新華人壽的股東,除非保監會知道關國亮盜用,侵佔公司資金而且違規收購,持有新華人壽股權而網開一面。關國亮案件的真正起因是他多年來利用職權,違法,違規侵佔,盜用巨額(數百億元)公司保費收入資金,嚴重侵犯了股東(包括國有股東),員工和廣大投保人利益,並且造成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等巨大風險。因為保監會多年來監管思路混亂,監管水平低下,並且主要領導與關國亮的關係剪不斷,理還亂,這些問題從來沒有得到重視和處理。新華人壽的一些員工和股東幾年來一直向保監會和其他部門舉報,反映關國亮的不法行為。但是,保監會對此無動於衷, 不聞不問。新華人壽的兩大股東蘇黎世保險(蘇黎世)和寶鋼集團(寶鋼)在掌握了關國亮違法,違規行徑之後,也先後向保監會反映情況。但是,保監會仍然毫無反應,繼續保護關國亮。出於無奈,蘇黎世和寶鋼於2006年6月寫信給當時的國務院領導,要求對關國亮進行調查。2006年9月,國務院領導做了批示。保監會被迫派出以資金部主任孫建勇為首的調查組進駐新華人壽,開始調查此案。調查組進駐後不久就發現過國亮及其親屬,同夥利用各種手段盜用,侵佔公司資金達數百億元之多(保監會向中央報告的是130億元)。2006年年底,在當時的國務院領導的直接干預下,關國亮被免去新華人壽董事長的職務。2007年8月,北京最高層對此案第一次直接批示,要求嚴查。2008年2月,司法部門對關國亮採取"強制行動"。
二. 新華人壽的股東有沒有"授權"關國亮盜竊,侵佔數百億元的公司保費收入資金到他本人、親屬和利益團夥的口袋裡去?
保監會給中央的報告中聲稱,此案性質是 "新華人壽違法,違規,關國亮負主要責任"。保監會主要領導在自己的工作報告中也重複的這一說法。保監會這一說法的"依據"是新華人壽股東會於2002年 7月通過的決議,授權關國亮可以用相當於公司資產10%的資金作固定資產投資。無獨有偶的是,關國亮本人也用同一"理由"為自己的違法行徑辯護。保監會和關國亮都認為,因為有了這個"授權"。關國亮就可以將幾百億公司公司資金盜竊到自己,直系親屬,和利益同夥掌控的各種公司中去"投資"。這就是新華人壽公司與那些公司和個人之間的所謂"關聯交易"。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2005年7月,新華人壽前董事長關國亮召開了一次股東會。在股東會上, 關國亮提出要購買北京成功大廈,作為新華人壽的新總部。但是,他並沒有向股東會報告:1。擁有此項目的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控制人是他的親屬(連襟與兄弟)和他本人,新華人壽沒有任何產權關係。2。他已經非法動用新華人壽的保費收入資金向該公司注入了大量資金, 並且利用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這一平臺,轉移,侵佔,盜用了新華人壽的大量保費收入資金. 3. 除了利用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之外,關國亮早在2002年7月以前就通過其他各種渠道和平臺從新華人壽盜取,侵佔,挪用了巨額公司保費收入資金。換言之,董事會在不瞭解上述三點的情況下,同意關國亮批准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公司總資產的10%,房地產投資不超過公司總資產的20%。但是,這項授權是針對新華人壽購置成功大廈(後改名為新華人壽大廈)這一固定資產/房產的投資的。保監會調查組完全瞭解上述情況。
現已查明,在股東會做出這項"授權"之前,關國亮已經通過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將新華人壽的大量保費收入資金轉移到自己或親屬掌控的公司中去。.在獲得這項"授權"之後, 關國亮更是變本加厲的利用這一平臺和其它平臺,從新華人壽盜竊,侵佔,轉移了超過幾百億元的保費收入資金到自己的口袋裡去。關國亮被免職,調查之後,保監會調查組才通過"倒簽協議"的方法,不追究關國亮和關國亮的親屬及利益同夥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將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的產權"劃"給新華人壽,來填補漏洞。
這項所謂的"授權"真的能為關國亮開脫違法的責任嗎?非也!
1, 如上所述,關國亮在獲得這項"授權"之前,早就開始從新華人壽盜竊,挪用大量資金了。
2,這項"授權"只是針對新華人壽購置成功大廈這一固定資產的.關國亮從新華人壽盜竊,挪用,侵佔的資金遠遠超過購置成功大廈的成本。
3,在保監會立案調查關國亮,將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以倒簽協議的方式"轉"給新華人壽之前,該公司是關國亮和他的親屬及利益同夥擁有的,與新華人壽沒有任何產權關係,換言之,關國亮從新華人壽轉移了上百億元的資金到該公司去,既沒有獲得該公司的股權,也沒有得到成功大廈的產權。這不是盜竊,侵佔公款的話,又是什麼?保監會調查組和關國亮用同樣的手法和理由來為關國亮盜竊,侵佔公司的大量資金,投資他自己或親屬掌控的其他房地產項目辯護,並且聲稱關國亮的這些做法為公司"賺了許多錢",因為房地產市場漲了。但是,他們都故意掩蓋一個事實:關國亮在用公司的資金投資那些房地產項目時,並沒有將這些項目或項目公司的股權或產權"賣"給公司。新華人壽出了錢卻沒有獲得產權或股權。只是後來(調查開始之後)保監會調查組打一個"時間差",用倒簽協議,合同的手法將這些項目或項目公司的股權或產權加上各種債務"劃"給了新華人壽。
4,這項所謂的"授權"之僅僅涉及固定資產和房地產的投資。現已查明,關國亮從新華人壽盜竊,挪用走的大量公司資金的主要部分既不涉及固定資產/房地產投資,更與新華人壽本身的投資毫無關係. 關國亮及其同後常常做的是建立賬外賬,截流新華人壽的國庫券回購和其他金融運作的資金,為自己所用,並且竊取資金的利息。這種資金流最高峰時達五十多億元。在截流這些巨額資金之後,關國亮又盜竊了新華人壽的幾十億元資金來償還到期的回購資金。到目前為止,保監會調查組對這一重大問題視而不見,不聞不問。保監會調查組(和保監會形中央的報告)關於關國亮侵佔,"挪用"新華人壽130億元公款的計算中,竟然完全不包括這些巨額資金及其非法所得。
5, 關國亮多年來利用職權,違法,違規從新華人壽"挪用"了巨額資金去的公司無非是兩類:一是關國亮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掌控的,如香港快訊投資有限公司(其唯一董事是劉為忠,關國亮的利益同夥),北京恆生匯豐科技有限公司(關國亮為法人和主要股東)華新融投資有限公司(關國亮為法人和主要股東,劉為忠和魯中男也為主要股東),宏大行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劉為忠為法人,關國亮為實際控制人)北京天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關國亮的哥哥觀和評為法人和主要股東),成功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關國亮的連襟為法人,關國亮為股東和控制人),等等。二是關國亮個人的利益同夥,如東方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中國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隆鑫集團有限公司,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等。新華人壽在所有這些公司中均無任何產權.關國亮卻從新華人壽盜竊,挪用,侵佔的幾百億資金,轉移到這些公司中。而上述所謂"授權"是讓關國亮為新華人壽購置北京的辦公樓,並沒有 "授權"他將巨額公款"挪用"到自己,親屬,和利益同夥掌控的公司裡去。如果說這是"關聯"的話,是這些個人和公司與關國亮個人之間的"關聯",而不是他們與新華人壽公司的"關聯"。公是公,私是私。公私之間有一條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保監會的主要領導及其調查組,法律部難到真的不懂這一點嗎?
6,關國亮盜用,侵佔新華人壽的幾百億元的資金均為公司的保費收入。 按照中國的保險法,盜用,侵佔,或挪用保費收入資金都是違法的。但是,保監會及其調查組至今為止根本沒有提及這一問題。
如果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識,而沒有其他原因的話,保監會主要領導和調查組是不應該在上述六點上混淆是非的。在過去幾個月中,新華人壽的一些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都就此事給保監會寫過說明和材料,並且要求保監會及其調查組將真實情況轉給對關國亮進行調查的司法部門。但是,保監會及其調查組卻置之不理.。新華人壽的員工,投保人,股東們都在看司法部門將如何依法處理這一案件。海內外輿論和全國金融界也對此案高度關注。事實已經證明,關國亮案件的要害是關國亮違反中國的各項法律(包括保險法),利用職權,偽造文件,欺騙董事會,股東會和管理層,盜用,侵佔多達幾百億元之多的公司公款(保費收入資金)。其規模之大超過上海社保案和中國金融業歷史上所有的大案。此案的實質是關國亮違法,違規,新華人壽(其他管理層,員工,投保人,和股東)是關國亮的受害人。新華人壽的股東,管理層,員工為了維護自己和廣大投保人人的利益,向監管部門和過問領導揭發關國亮的違法行徑並依法與之鬥爭,保監會主要領導和調查組卻不僅不秉公處理,反而全力保護關國亮及其犯罪同夥。如此"監管",公理何在?黨紀國法何在?這一案件最終如何處理將反映我國司法制度的水平和嚴肅性,也會影響到中國整個金融業的將來的風險防範和監管。如果保監會及其調查組的邏輯成立的話,上海社保案的定性是否也應該改為"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違法,違規,陳良宇負主要責任"?這樣推理的話,十七大的反腐敗路線如何貫徹?關國亮案件的規模如此之大,保監會調查,處理此案如此之混亂, 詭諦,人們不禁要問,保險業的監管官員是否要問責?
三.保監會及其調查組是如何處理關國亮案件的?
從2006年9月下旬開始,保監會調查組進駐新華人壽,開始調查關國亮案件。在近二年的調查過程中,保監會是如何操作的呢?
1,全力捂蓋子,保護關國亮過關。銀監會和證監會調查類似案件的做法是,一旦發現問題,立即引進相關司法部門進行調查, 處理。這是因為監管部門並不具備司法功能,並且有利益衝突的可能。保監會調查組在進駐新華人壽後幾週內就發現關國亮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卻將整個調查嚴格"捂"在自己手中,達一年半之久,不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今年二月份,在中央領導干預下,司法部門對關國亮"採取強制行動"。在這一年多的時間裏,保監會調查組採取了各種方式保護關國亮及其犯罪同夥。2006年年底,在國務院領導的直接干預下,保監會被迫讓關國亮辭去新華人壽董事長和其他相關職務,但是卻要求保留他公司法人的地位,並且維持其各種待遇不變。在隨後的一年多的"調查"過程中,既不對關國亮的直接涉案的親屬(哥哥,弟弟,連襟)及其掌控的各種關聯洗錢公司(請參考前述)進行任何調查,也不積極向關國亮追繳巨額贓款,反而與其配合,一方面讓關國亮轉移資產,繼續用贓款進行大量"投資"(包括競標,控股深圳航空),一方面偽造文件,以倒簽協議的方式來彌補各種漏洞。參與偽造文件,倒簽協議的公司包括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隆鑫集團有限公司,華新融投資有限公司,東方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等等。他們以倒簽,偽造協議等方式,將許多關國亮掌控的,並且從新華人壽獲得大量資金的公司的股份結構改為關國亮僅持有小股,甚至不持股,以掩蓋關國亮的違法行徑。人們不禁要問,如果這些名目繁多的洗錢公司既不是關國亮本人的公司,也不與新華人壽有任何產權關係,關國亮為什麼要盜竊,轉移幾百億元的新華人壽的公款給那些公司呢?保監會調查組和法律部是否懂得,參與偽造文件和倒簽合同是與關國亮及其同夥共同欺騙司法,紀檢部門,其性質是違反黨紀國法?公安和司法部門應該要求保監會調查組和涉案的公司和個人交待他們偽造,倒簽協議,合同的違法行為。關國亮的直接涉案的親屬(哥哥,弟弟,連襟)和其他關鍵涉案人都利用保監會調查組給的二年的時間偽造文件,篡改,銷毀了大量的證據,然後出國,躲避司法調查和法律,經濟責任。據保監會的知情人揭露,在所謂的調查過程中,關國亮與調查組的頭頭稱兄道弟,甚至可以在與保監會調查組合法律部官員開會時使用手機給自己的同夥下達轉移資產和投資的指令。如此"監管"和"調查"恐怕也只有在中國保監會的地盤上才會發生。
2,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為關國亮買單。 2007年五,六月間,保監會突然宣布,動用保險保障基金從一批"問題股東"手中收購的38.8%的新華股權。這些股東包括東方集團,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中國中小企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等。它們或者是關國亮掌控的公司,如海南格林島有限公司(在保監會調查組與關國亮的共同策劃下,以倒簽協議的方式將該公司"劃"給了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或者是關國亮的利益團夥。其共同特徵是在關國亮的安排下,從新華人壽竊取了大量的保費收入資金, 然後用其中的部分資金收購,並持有新華人壽的部分股權。保監會收購這批股權的理由是減輕新華人壽的償付能力風險。但是,保險保障基金的章程並不允許將其基金用於這樣的目的。該基金的資金來自於全國所有保險公司,應該用於防範行業性風險,而不是為某一家保險公司負責人的經濟犯罪買單,洗錢。保監會調查組的這一做法直接侵犯了全國所有保險公司股東(包括在境外上市的海外股東的利益和在尚未上市的保險公司投資的外方股東)的利益。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並沒有事前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保監會的這一計畫。而是保監會繞過理事會,直接下令操作,事後再讓理事們補簽"決議",直接違反基金的章程,也開了保險保障基金違規操作的先例。保監會調查組這一操作事前並沒有向國務院有關領導作詳細請示,匯報,並得到國務院有關領導之批准。但是,那些"問題股東"(也包括關國亮本人)卻由此獲得法律責任上的解脫,並且帶走了大筆由保險保障基金洗乾淨的錢。而這些資金本來應該屬於新華人壽的其他真正出資的合法股東的,因為他們是才真正的投資人。保監會的這一做法既造成"損失不大"的假象為關國亮開脫罪責,又為他洗了錢。更加嚴重的是,因為保險保障基金替關國亮買了單。他再也不用歸還他從新華人壽盜取的30多億元(保監會的數字)。換言之,保監會調查組的這一做法是讓保險保障基金買單,承擔市場風險,為關國亮及其同夥開脫法律責任(侵佔,到用巨額保費收入資金的公款),洗錢,並且獲取暴利。
3.不追關國亮盜走的幾百億資金,反而讓其轉移資金,繼續"投資",包括出資27億元收購深圳航空公司(深航)的65%股權。保監會調查組聲稱,不將關國亮移交司法的理由是要追回幾十億元的帳款(保監會從來也不提關國亮侵佔,盜用幾百億元公款--包括利用賬外賬截流和挪用的巨額公款--的利息和非法投資收入)。但是,在關國亮受調查和被捕的一年半期間,保監會調查組只從他手中要回了一億多元。同時,保監會調查組以各種方式(包括扣押關鍵資料)阻擾新華人壽公司向關國亮及其犯追同夥追究經濟責任。在關國亮及其同夥收購了深航的控股權之後,關國亮以被免職,受調查,並且由保監會調查組"監管"和"邊控"的"戴罪之身",到深航"視察",坐班。其頭銜竟然是"深航領導人","大股東",和"高級顧問"。關國亮及其同夥入股,控制深圳航空的同時,保監會調查組組長孫建勇對媒體宣布,要用招標的方式出售38.8%的新華人壽股權。與此同時,關國亮及其同夥在內地和香港利用深圳航空公司這一平臺融資,聲稱該公司將能獲得38.8%的新華人壽股份,成為其第一大股東。那時的關國亮早已是"籌措滿志",聲稱"搞定了保監會",要"重新掌控新華"。據保監會內部的知情人透露,這原來是關國亮與孫建勇的調查組精心策劃了一出"捉放曹"式的借屍還魂折子戲:1.保監會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收購新華人壽"違法股東"的38.8%股權; 2.保監會調查組不向關國亮追回即使已被關盜竊的公款; 3.關國亮用其中的27億元收購深圳航空的65%股權; 4.保監會用競標的方式出售手中的38.8%新華人壽股權; 5.關國亮利用深圳航空的平臺和資金在保監會調查組的支持下奪標,成為"還鄉團長",重新控制新華人壽,6.然後"抹平"他從新華人壽盜竊,侵佔巨額公款的缺口; 7.保監會調查組最後宣布"損失不大",保關國亮過關。只是因為國內外媒體及時揭露了這一瞞天過海的計畫,並且新華人壽的主要股東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保監會調查組才不得不放棄該計畫。
4.為保護關國亮而置新華人壽公司利益和風險不顧。保監會工作組進在其進駐新華人壽,對關國亮案件進行調查的二年期間,一則控制公司財務資料,使得公司三年未能完成審計,並且難以對關國亮及其犯罪同夥追究財務和法律責任;二則阻擾公司合法股東改選董事會,使得公司治理機制無法完善;三則阻擾公司管理層調整班子,罷免原管理團隊中的關國亮侵佔,盜竊公款的涉案人;四則與關國亮及其同夥配合,偽造文件,以修改和倒簽協議,合同等方式為關國亮"抹平"問題;五則讓關國亮及其同夥有足夠的時間與空間來轉移資產和逃避法律調查。保監會調查組的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中國的一系列法律,而且直接損害的新華人壽其他合法股東,管理層,廣大員工和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極大地增加了新華人壽的風險。因為保監會調查組等部門的百般阻擾,新華人壽無法有效地追究關國亮及其犯罪同夥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和被非法盜竊,侵佔,和挪用的巨額資產及其非法收入,使得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因為保監會調查組等部門的多方刁難,新華人壽的合法股東二年來無法改選董事會(其成員已不足半數),公司治理機制無法完善,股東無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而管理層也無法在股東的授權和支持下調整業務,控制風險。因為保監會調查組等部門繼續把持關國亮違法的關鍵資料,新華人壽三年來無法完成審計,股東,管理層,投保人均無法真正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因為保監會調查組等部門的無理干預,新華人壽的管理層無法進行必要的調整,特別是為關國亮作倀一些人不僅拒絕向公司交待與關國亮合謀盜竊,挪用巨額公司保費收入資金的行徑,而且依然"高官厚祿"。凡此種種,令人觸目驚心: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為什麼要如此不顧一切地保護關國亮這樣一個超級違法罪犯?其原因究竟何在?為了讓關國亮及其犯罪同夥的矇混過關,保監會主要領導和調查組置新華人壽的廣大持保人,員工和股東的利益與公司風險於何地?
四. 關國亮案件說明瞭什麼?
在他控制新華人壽的近十年期間,關國亮利用職權,盜竊,侵佔了數百億元(保監會的上報的數字是一百三十億元,但不提相應的利息和投資所得)的公司保費收入資金,是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的金融盜竊,侵佔公款案。它的規模遠遠超過上海社保案和最近的太平洋證券案。關國亮案件的發生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我國的保險業在過去的十年內增長迅速。其掌握的資金已經達到十幾萬億元,成為許多違法,違規分子覬覦和千方百計爭奪的重要資源。與關國亮一樣,其他一些保險公司也有內部人控制,利用職權,大肆盜竊,侵佔,挪用公司保費收入資金,並且用部分非法侵佔的公司資金,或由公司作違法,違規的擔保向銀行借款,收購保險公司股權,從而控制保險公司的現象。多年來,保監會並沒有重視這種嚴重的違法現象,並且加以防範和制止。保險業風險防範的最重要領域之一就是防止"內部人"侵佔,盜取公司保費收入,然後以各種方式變公款為私有,用以收購保險公司股份,形成"內部人"控制, 並且造成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新華人壽和許多其它保險公司中均有相當比例的國有股份)。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最近關於保險業的風險防範的一系列講話中竟然完全沒有提到這一早已形成並且氾濫成災的系統性行業風險。
關國亮案件的發生以及保監會調查組對它的處理也說明瞭保險業監管(特別是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的思路嚴重混亂,監管嚴重失職,並且已經形成嚴重的監管風險。關國亮案件並不是今天才發生的,也不是一個孤立現象。在過去幾年中,保險業在資金運用方面發生一系列大案、要案,而這些案件的揭露都不是保監會所為,而是中央其他部門檢查或那些公司的員工、幹部檢舉所致。更為嚴重的是,這些嚴重違法、違規的個人和公司均與保監會及其資金部的主要負責人有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並且一直受到後者的"保護"。這才是為什麼保監會及其資金部沒有"發現"這些大案、要案的根本原因,也是保監會及其資金部接到大量的舉報之後無動於衷的根本原因。風險防範的關鍵是在現有的法律體制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不讓大大小小的"關國亮"們控制保險公司,特別是它們的資金運用。與此同時,玩忽職守,利益衝突的監管官員必須"問責"。監管風險與行業風險的防範都離不開對"人"的處理與安排。
關國亮案件發展至今也說明瞭保險業監管的另一個重大盲點:保監會及其調查組沒有司法權,為什麼要用長達二年的時間來控制這一重大案件的調查與處理,並且與關國亮密切配合,讓關國亮及其同夥利用這段時間偽造文件,倒簽協議,銷毀證據,甚至逃之夭夭,躲避司法調查和法律,經濟責任?制定嚴格的規定,使得金融監管部門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來調查重大金融案件,並且配合司法部門從法律角度來調查,處理這些案件,而不是濫用監管權力來"捂蓋子",阻擾司法程序已經成為當務之急。保險監管部門的官員如果違反法律,干擾司法程序,庇護罪犯的話,應該追究其責任。
關國亮案件的發生與發展也說明瞭各金融監管部門需要相互協調,配合。關國亮違法,違規,盜竊,侵佔巨額公司保費收入資金的常用伎倆包括設立各種公司帳外帳戶,截流,佔用公司的各種市場操作資金(包括國庫券回購資金),挪為己用,也包括用新華人壽的資信與資產為他,他的親屬和利益團夥進行各種違法擔保與借貸,然後或者收購新華人壽的股權,或者進行其他各種"投資"。同樣或類似的違法,違規操作在其他一些保險公司中也司空見慣。至今為止,保監會及其資金部沒有對這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任何調查與處理。而這些保險業內的高風險違規,違法行徑也對銀行系統的風險監管產生了重大衝擊。這是因為大大小小的"關國亮"們從銀行系統中竊取的巨額資金終究會形成銀行的不良資產的。而他們控制了這些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之後,也會嚴重干擾股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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