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國務院發布反壟斷法的首個配套規定《 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是為了明 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 斷法》而制定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規定》, 營業額"上線"企業合併控制須反壟斷申報,銀行、保 險、證券、期貨等行業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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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指出,經營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經營者合 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 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 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分兩項規定了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標 准: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 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 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 人民幣。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 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 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 元人民幣。經營者集中達到其中一項標準的,即應當事 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規定》指出,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 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 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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