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龍律師就楊佳案給上海公檢法公開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謹以個人的名義向上海襲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員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傷正在康復中的警員及遇難警員的家屬表達問候!向為維護上海市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忘我工作的廣大干警表示敬意!

楊佳上海襲警,剝奪了六名警員的生命、嚴重損害了五名警員的健康,給死者的親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痛苦,給廣大干警心靈上造成了永久性創傷,血案震驚了全國上下,社會影響巨大,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已上升為一個公共事件,其影響及意義已遠遠超越了一個刑事案件的範疇。

楊佳殺害警員的犯罪應當受到懲罰,引起這起血案發生的原因及真相應當及時公開,本案的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的公正性應得到保證,案件的承辦及審判 應該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公眾的知情權應該得到保障,楊佳應該享有的辯護權利應該得到保證。因為此案影響巨大,若處理不當,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會喪失 公、檢、法機關的公信力,會進一步惡化警民關係,會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自案發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檢察機關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也做了許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並非無可挑剔之處,僅以本人一般般的專業水 平就發現幾處不妥,現予以提出。 (為不讓公眾懷疑我具有諂媚執法機關之嫌疑,特以公開信方式提出,以讓公眾如同監督執法機關的執法一樣監督本人),希望能夠得到上海市公、檢機關的理解和 重視。

一、對刑拘及追究「造謠者」郟嘯寅「誹謗罪」的異議。

我國刑法第246條關於規定的「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首先,此條犯罪位列於 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項下,說明制定此條法律保護的主體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機關;其次,從條款中可以明確看到,構成這一 犯罪的受害主體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體;第三,構成此種犯罪損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譽」;而你兩機關所承辦的郟嘯寅誹謗一案卻稱是「郟嘯 寅誹謗了公安機關的名譽」,非常明顯,即使郟嘯寅具有所稱的「捏造事實」行為也構不成此項罪名:因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機關」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 不具有「人格權利」、非法人單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譽權利」,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還是人民政府,這些「機關」都不是由公務員 集資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獨立法人」,這些機關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說這些機構的「關格」或「府格」受到損害,在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有權 決定其訴訟權利的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構——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這些機關本身。

不難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郟嘯寅而偵辦的「誹謗」一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局、院錯誤理解或曲解了國家法律。

二、對知道楊佳作案動機和指證上海市公安局的人連連採取隔離和強制措施讓公眾心生疑惑。

楊佳殺害警員後果嚴重有目共睹,構成犯罪無可辯駁,具有應受懲罰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眾當中卻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聲音,甚至有許多為楊佳抱不平的聲音。經我對網際網路上的部分網路觀點的歸納發現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聲音是因對上海市公、檢機關案件承辦中不能公開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經發生,楊佳已構成殺人重罪,但公、檢、法機關卻不能因急於懲罰犯罪而違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違法、不透明的執法甚至是違法的執法為代價來懲罰犯罪。公眾對上海市公安機關的質疑主要集中在:

1、楊佳母親是楊佳方面除了楊佳本人之外最瞭解楊佳與閘北公安分局糾紛真相的人,本應該是楊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實真相的證人,而上海市公安局卻以「協助調查」之名將楊母隔離,這是明顯的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不讓知情者作證、真相不能公開,審判怎能公正?

2、郟嘯寅所發的帖子不管事實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證上海公安實施傷害楊佳行為的證人,上海市公安局作為被指證人、講的不客氣一點就是「傷害楊佳嫌疑人」 本身沒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證不實、確實有捏造、作偽證之行為,經過法庭調查核實不予採信就是了,審判機關可以對其偽證行為進行處罰;而上海市公安 局絕對是沒有依據、也沒有資格去抓捕並刑拘指證你違法或犯罪的證人的,這是明顯的迫害證人、妨礙證人作證的行為;如此一來等於向全社會公告你局已被郟嘯寅 的指證嚇破了膽,無奈之下只好不擇手段地去「殺人滅口」。如此辦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眾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檢方拒絕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的行為不當。

楊佳是否接受其父為其聘請的律師為其辯護,應由楊佳自己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為犯罪嫌疑人規定的權利。即使楊佳不同意兩位北京律師為其辯 護,也應該由楊佳在與律師見面後當面申明,而不應由上海檢方從中傳遞。上海檢方拿出一份其給楊佳所作的筆錄作為楊佳不接受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證據拒絕北京 律師會見楊佳,至少有五處疑點可證明檢方此舉不正常。

1、楊佳在未與其父溝通、未與北京律師見面的情況下,他是怎麼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師為其辯護的?說明上海檢方已提前將此消息與楊佳溝通過,為何要提前溝通?提前溝通之目的何在?怎麼能證明不是上海檢方借楊佳之口在拒絕北京律師?

2、北京律師與楊佳並不熟悉,更不知楊佳寫什麼樣的字、簽什麼樣的名,在未見面之前,檢方憑什麼證明筆錄上簽的字就一定是楊佳所簽?這是根本證明不了的; 作為公訴機關怎能用這樣不專業、缺乏說服力的方式而對待律師?這豈不更讓公眾懷疑上海方面在阻撓外地律師介入嗎?是不是標準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3、在手拿所謂「楊佳簽名的筆錄」接待北京律師時,客觀上上海檢方在充當著楊佳的代理人,這一點十分不妥:楊佳是上海檢方公訴的對象,他沒有任何信任檢方的理由;如果楊佳信任上海檢方,當初何不通過向上海檢方申訴以解決糾紛、何至於走到襲警殺人的地步?

4、上海檢方為楊佳指定的律師,除了其本身利益衝突、違反《律師法》及職業規範以外,其數次向媒體說出侵害楊佳權益的話,國人共睹,不知上海檢方是否已把 謝律師公之於眾之言論也通報給了楊佳?至少北京律師沒有作出此行為;楊佳不選擇其父為其聘請的北京律師而任用上海方面為其指派的律師有何理由?

5、上海檢方稱楊佳只信任其母為其聘請的律師,我認為此說法也令人無法接受。對楊佳的起訴程序已正式啟動,而除了辦案機關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楊佳母親在 何處,楊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報警尋人,楊佳更不知其母在何處,楊佳母親怎麼能、何時才能「為楊佳聘請律師」呢?這不等於說沒有楊佳母親聘請律師 楊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檢機關共同為其聘請的律師了嗎?

不過從這一句話中我就可以判斷出:楊佳的母親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制之下,否則決不會提此條件,否則也不會趕走北京的律師!

四、不能公開楊佳與閘北公安機關發生糾紛的全部過程無法令人信服。

感謝上海公安機關具有如此現代、完美的執法記錄。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月5日在街頭初遇楊佳時的查車對話都錄的清清楚楚,並稱「辦案過程記錄完 整」,那麼就應公開楊佳在派出所6小時全過程的錄音錄像,全國人民都在洗耳等待,這也是澄清郟嘯寅捏造不實之詞和瞭解楊佳多次投訴、索賠理由的最直接、最 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證據;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鐘的內容來!六七個小時的錄音只公布開頭的四分鐘,到底是什麼原因?上海市公安機關事到 今天總不能說「只錄了開頭、其餘沒錄」或「不慎遺失」了吧?

出示證據有頭無尾、取其所需如何能還原事實?如何能讓公眾信服?

五、上海公安局新聞發布會上公布:楊佳在去年10月糾紛發生回到北京後「多次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向閘北分局交涉索賠及

要求處分警員的事情,上海 警方並兩次派督察人員赴京與其「協商」、「做工作」。既然有楊佳的投訴,理應一併公開,公眾自然可以從中看到楊佳投訴的經過和看到其投訴的理由,這也是讓 公眾瞭解事實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毆打過楊佳的很好機會,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難以讓公眾接受。
…… ……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國人民一樣,都希望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審理楊佳殺害警員一案,查明案件事實,懲治犯罪,維護公眾的知情 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我認為上海市公、檢、法機關應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對黨中央負責、對被害警員及家屬負責的態度來偵、 訴、審此案,公布真相、公開審訊、公正判決,實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應藏藏掩掩,含糊其詞;只有這樣,才能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此前及現在的執法行為的合 法,才能證明上海警方心中無私不怕見光,才能彰顯上海市的司法機關的公正性,才能展現上海市有關領導博大的心胸,才能讓中央放心,讓全國人民滿意;才能告 慰於死者;只有溯根尋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部分公眾對公安機關有對立情緒,是因為多方面的原因產生的,責任不應當全部由公安機關來承擔;但如此重大的事件發生後上海市公安機關如果不能正確面對現實、正確處理已經發生的事件,那麼問題就應另當別論了。

時代已不是過去的時代,中國已不是往日的中國,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隱瞞事實、掩蓋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機關的聲譽,靠違法的強權和令 人反感的專制維護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於面對、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所發生的事情才能促進上海社會的和諧與正常發展。

當前國家正在集中力量開辦奧運會,這是關係到國家形象和聲譽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檢、法與上海市委能與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處理好重大問題及楊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頭蠻橫地對付一切,堅決不做經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魯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檢察、司法機關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實、能堂堂正正任由楊佳選擇辯護律師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強加律師給楊佳;如果能夠以 允許直播的形式公開審理此案,那將是十分令我肅然起敬的事情,我將購買《解放日報》一個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檢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 意!若如此,判楊佳任何刑罰楊佳都不會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證全社會公眾都會從內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檢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與坦蕩;若如此,則證明上海的公 檢法的執法是嚴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偉大的,上海社會的是真正和諧的。不知我的願望能否實現,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檢、法機關的執法水平、執法實 力和有關領導有沒有這個雅量了。

我期待著奇蹟的出現。
如有不妥歡迎指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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