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訪民質疑官方奧運期間上訪禁令(圖)

許正清行政復議信封
 
許正清行政復議掛號函收據

申請人:許正清,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漢族
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區西康路1001弄214號
臨時聯繫地址: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路275弄77號601室,
郵政編碼:200060

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分局長:胡世民
地址:上海市普陀區大渡河路1895號 郵政編碼:200333

復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08年6月18日對申請人強制信訪告知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確認被申請人由於錯誤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的行政追究和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8年6月18日中午,申請人因去上海市龍華寺燒香,突遭大批警察和便衣的大規模非法抓捕。之後更無正當理由和依據強制非法拘禁於上海市府村路500號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內達5個小時之久。直至17:10左右被申請人指派的承辦人警號為030440警員,在其一樓談話室旁的一間房間內突然向申請人強行宣讀所謂"告知書",見證人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區長壽警署民警陳豪(攝像者)和余樂平(均音譯)。

告知書的內容卻是針對申請人"北京奧運會"期間上訪特別是赴京上訪的種種限制。宣讀之後,申請人要求該警員履行送達這份既無任何公章、經辦人姓名,又無具體文號、日期的書面告知書。然而這個年屆五十多歲的030440警員卻出爾反爾,一把從申請人手中奪走該告知書,在認可自己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警察之後,便不顧一切地奪門而逃,申請人急忙追問,然而030440警察早已逃之夭夭、無影無蹤。這就是普陀警察的形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以強制告知的形式,變相要求申請人抵制奧運會,是一起極其嚴重的政治事件。同時被申請人的強制告知行為既無事實理由,又無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和其他中國公民一樣有權向國家有關接待部門和領導人信訪、走訪,行使受憲法保障的申訴、控告、檢舉及批評建議權,通過信訪反映問題,並尋求得到妥善解決,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中國公民的神聖合法權利。任何對公民的上訪千方百計地採取阻撓、壓制、威脅、暴力、利誘等的方法,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均是卑鄙無恥、非法無效的。這只能更加暴露出上海市個別貪官污吏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和嚴重腐敗問題的陰暗心理、脆弱心態。

申請人認為,中共中央文件、國務院文件(91)20號、(91)人字第403號第五條規定:"(87)國發22號文件,關於解決上訪老戶問題的意見指出,對確實正當上訪人員,不准收容、關押、不准打擊報復。建國以來新老案件,各級主管部門辦案人員,必須負責到底逐步予以落實,限期上報處理解決,均按《憲法》41條,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

北京青年報2007年6月26日刊登消息,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其中要求完善信訪訴求表達方式,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的錯誤做法,確保信訪渠道暢通。

對於"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有個更通俗的說法叫"截訪"、"控訪",說白了就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出動專門人員,使用強制手段堵截,控制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這些做法限制了群眾的人身自由,侵犯了群眾的信訪權利,而且往往花費巨大,激化矛盾,造成嚴重的後果。

二00四年三月九日國家信訪局國信發(2004)2號文件《國家信訪局關於規範各地駐京工作組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駐京工作組在協助中央和國家機關對本地進京上訪人員進行勸返疏導工作的過程中,對上訪群眾攔卡堵截的現象愈加嚴重,特別是近幾天(指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召開期間)在國家信訪局群眾來訪接待室門前,有時聚集了數百乃至上千名工作組人員,幾十輛甚至百餘輛地方車輛,層層設卡,圍堵攔截上訪群眾,甚至還出現過激行為。這種做法不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信訪秩序,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正常信訪權利,嚴重影響了周邊群眾和單位的生產生活,而且還造成很不好的社會影響,已引起了各方面的嚴重關切。

文件警告各地駐京工作組"嚴格控制警力"。"善待上訪群眾,堅決杜絕攔卡堵截甚至毆打上訪群眾行為的發生",等等。

前一段時期貴州瓮安"6.28"事件,就非常清楚地說明瞭當地政府和警方已經失去了最起碼的公信力,對此,省委書記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道歉。中央順從民意及時撤換了當地領導班子,果斷處置各種特殊利益集團。因此瓮安人心大順,社會平靜祥和。

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任何具體條款予以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在無任何合法手續條件下,隨意對公民進行強制信訪告知,特別是針對8月份"北京奧運會召開期間"的強制信訪告知,國際奧委會和中國奧委會也沒有具體文件規定作為中國合法公民也是東道主一員的申請人,不可以觀摩奧運會現場比賽,不能夠為各國運動員、教練員包括中國運動員、教練員取得好成績拿金牌奪銀牌爭銅牌而加油鼓勁助威,歡呼奧林匹克自由、平等、博愛、共同參與精神。既然,奧運會提倡人人參與,為何我們卻不能夠積極響應。何況我們不是國際奧委會公開宣布禁止參加的人員,中國政府對此也沒有明確宣布。

申請人還認為,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做法,一方面是出於阻止、限制、打壓申請人合法上訪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舉報、控告上海市有關部門特別是普陀區有關部門,包括前任區長、現任上海市副市長胡延照的強制拆遷問題久拖不決、司法腐敗、判決不公和普陀區法院七年不執行生效判決,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分局長胡世民於2005年1月29日派出恐怖份子殺手張筠、何良林主使暗殺、性強暴、搶劫、損壞財物並誣陷申請人,串謀上海市普陀區公檢法栽贓陷害、枉法裁判申請人無辜冤獄坐牢三年,竟將真正犯罪份子張筠、何良林逃脫懲罰、逍遙法外。另一方面,也讓中央人民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產生錯覺,以便為今後個別地方官員和惡勢力向上訪人員秋後算帳,更加嚴厲打擊各地訪民作好基礎準備工作。這一點上海普陀警方與貴州瓮安警方有異曲同工之處,真可謂一箭雙鵰,用心險惡。在此公布真相,拆穿謊言,尤為必要。

因此,被申請人經辦人030440警察以被申請人其分局長名義,在對申請人非法拘禁狀態下,強制進行所謂"信訪告知",實際上就是針對申請人的一種"截訪、控訪"手段,既損害了國家形象,又侵害了申請人利益。

據此,申請人為了捍衛國家利益和法律的尊嚴,同時為了奧林匹克精神神聖不可褻瀆的宗旨,更為消除由於被申請人錯誤行為給國家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局長張學兵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違法的行政強制告知的具體行政行為。嚴厲追究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局長胡世民和惡警030440的行政、刑事責任。並向申請人賠禮道歉,以消除惡劣影響。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張學兵局長
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申請人: 許正清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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