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摘患者脾臟後聲稱:未收脾切除費用
福建順昌一個名叫卓良球的老人,在一次手術中被醫生誤摘了脾臟,醫院以"不收費"為由拒絕了損害其器官的賠償,對此,老人整天又氣又急。為了討一個說法,老人將醫院告上法庭,沒曾想到,法院竟然明目張膽地違背事實,違反程式,甚至枉法判案,致使老人身心具疲,備受傷害,最終老人沒能等到公正的結論而離開了這個世界。一丶縣醫院錯診錯辦,擅摘脾臟,偽造病歷
2000年9月14日,卓良球因腹痛來到順昌縣醫院就診。初診後被醫院收入外科病房。值班醫生對卓良球進行穿刺後見有膿液,但卻沒有按照醫學規程對膿液進行化驗就斷定是胃穿孔,卓良球親屬也不置可否地同意了手術。可是,剖腹後連胃潰瘍都不存在,只是腹膜炎。醫生的馬虎和不負責任讓卓良球白挨了一刀。與此同時,更讓卓良球及其家人事後無法接收的是:在未告知和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醫院擅自摘除了卓良球的脾臟。
手術後,為逃避責任和應付糾紛,醫院趕在衛生局封存之前篡改丶偽造病歷。在相關的麻醉同意單丶護理記錄及手術記錄中都寫明患者的病症是"胃穿孔",獨有主治醫生的手術同意單在"胃穿孔"前面被加上字跡與眾不同,擠成一塊的"腹膜炎"三字,並將所有病歷由手寫改成了電腦列印。甚至出現兩份截然不同的肝脾病理切片報告。
二丶兩級法院執法枉法,袒護被告,拖垮原告
(一)突然宣布延期審理,擇日開庭
一審順昌縣法院於2000年12月5日第一次對該案開庭。原告律師向法庭作了舉證方式的說明,審判長表示同意,卻又對律師的舉證提出新的限制。開庭僅60分鐘,當證據明顯表明醫方草率丶馬虎丶不負責任等情況時,審判長突然在眾目睽睽之下,以"經法院證據保存的資料不宜作為當事人舉證的證據"為藉口,作出延期審理的異常決定。律師當即指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丶第六十六條規定,凡是能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並由當事人質證,是合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法庭在舉證形勢不利於醫院的情況下,宣布延期開庭,也違反了訴訟經濟丶便利丶高效的原則。原告律師對法庭這種濫用職權的延期審理向法院提出異議,指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應由司法解釋來確定,而像本案這種情況,顯然是基層法官的任意解釋,於法無據。
(二)舍近求遠,騙取調查筆錄
幾經協商後,法庭決定於12月8日下午再次開庭。原告多次提出訴訟證據保存中未見患者門診病歷這個問題,法官們本應當利用休庭期間到與法庭僅僅一牆之隔的縣醫院調取患者的門診病歷,但法官偏偏舍近求遠,於12月8日上午匆匆趕到幾十里外的鄉下,找備受病魔折磨的82歲高齡的原告做所謂的"調查筆錄",並採取哄騙手段,避開熟知實情的原告長子,讓基本不識字的原告次子在"調查筆錄"上簽字,匆匆炮製出一份旨在否認原告訴權的所謂"調查筆錄",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恐怕是少見的。後經原告次子當庭書面聲明原簽名作廢,連法官自己也覺得不太像話,在第三次開庭時,再也不敢拿出這份所謂的"調查筆錄"。
(三)當判不判,卻忽然要重新鑑定
本案經過三次開庭審理,法庭已經握有大量證據,特別是以下幾點:⑴切除原告的脾臟前沒有告知其親屬,更未經親屬同意及簽字。切除後也沒有把脾臟交親屬查驗。⑵即使按被告辯解,患者脾下極有0丶5cm裂口,那麽,根據權威醫療著作關於"I度脾裂傷患者,應採取粘合修補"的結論,也不應採取全脾切除,尤其是對腹膜炎患者。⑶醫院向市衛生局匯報卓良球治療情況書中特別說明"未收脾切除費用"。⑷門診病歷被有意藏匿。⑸吳醫生手寫的病歷記錄單被換成電腦列印的。⑹患者脾腫大資料被擴大3.5倍。⑺手術小結是事後偽造的。以上證據足以證實,患者的脾是完好的,不該被切除。醫院在未告知患者親屬和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摘除患者脾臟,已嚴重違反了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存在明顯的過錯責任。已經構成人身侵權損害事實,必須承當民事賠償責任。2000年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級法院發出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51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如果醫療單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認定醫療單位有過錯"。法院完全可以據此,盡快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2001年5月答覆縣監察局的調查時也說:"目前正處在合議期間,很快將作出一審判決"。然而,直到2001年6月6日,原告沒等到一審判決書,卻等來了法院"需要請專家重新作出鑑定,才可能判決"的通知。歷經七個月,三次庭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待法院一紙判決,卻忽然間還要重新鑑定,從頭來過,如此這般的折騰,令人匪夷所思。
(四)設置障礙,拖延時間,替被告開脫
順昌縣法院為了替被告開脫,使出種種招數:其一,在明知已超過申請期限,不可能再申請上級重新鑑定的情況下,於已開過兩次庭後的2000年12月29日,通知原被告雙方對縣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做出書面答覆,企圖拖延時間,服務被告,且把醫療行政處理的依據拿來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依據。其二,在原告指出法院該通知於法無據後,法院仍在2001年元月8日以重新鑑定為由,發出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書。由於工作馬虎,該裁定書的文號和日期均被寫錯,實際上成了一紙空文,但法院仍憑著這張不生效的法律文書無限期地拖延時間。其三,在市醫療事故鑑定被駁得體無完膚的情況下,法院又於2001年12月7日發出通知,稱"因案情需要,本案需進行病案和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限原丶被告在七日內各預交鑑定費20000元,逾期視為自動放棄鑑定。"當時雙方均無鑑定要求,七天一過,理應視作放棄。但順昌縣法院卻在事隔三個多月後,說是"依被告順昌縣醫院申請,本院2002年3月29日委託中國司法部鑑定中心所做出的醫療過錯鑑定......"(一審判決書原話)。這種做法,不僅明顯違反了法律程式,而且為弄虛作假者開了綠燈:"病案"鑑定和原告提供的種種證據被有意迴避,病理切片送檢前及庭審時均未經質證過,"有否過錯鑑定"被所謂"是否存在手術指征鑑定"代替。原告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詢的申請報告》,也被拒絕。人們不禁要問:順昌縣法院到底是人民的法院還是"醫院的法院"?(五)無視事實,偏袒被告,維持原判
在上訴至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後,法官認定行切脾術前未告知的做法錯誤,但卻不追究被告責任。原告提出對病案和脾病理切片做司法鑑定,法官無理拒絕。法官甚至百般為被告開脫,電腦病歷記載"脾腫大 "(比正常脾臟腫大16倍)與"以上腹部為著,未觸及包塊,肝脾肋下未觸及......"明顯自相矛盾,法官竟稱 "醫生用詞不當",為其遮掩。
三丶兩級檢察院明察明斷,克盡督責,提請抗訴
向檢察部門提出申訴,順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經過認真調查,發現並認定:
(一)被告提供的《病歷記錄單》有瑕疵,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病歷記錄單載明對病人的術前診斷是"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可能,瀰漫性腹膜炎",而臨床護理明確寫明入院診斷為"急性胃穿孔",麻醉同意單也明確寫明術前診斷:"急性胃穿孔",電腦病歷記錄與有關原始記錄不同一,失去真實性;病歷記錄單記載病人脾腫大為 ,而縣醫院向南平市衛生局等部門《關於卓良球就診治療情況》報告寫明卓良球脾腫大為 ,明顯自相矛盾;病歷記錄單第2頁與第3頁不能互相銜接,存在偽造嫌疑。司法鑑定以篡改偽造的電腦病歷為檢材,判決又以此鑑定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判決認定病人的脾腫大證據不足。法院認定病人脾腫大的主要依據是被告的陳述和有瑕疵的病歷,而原告及家屬始終認為病人脾沒有腫大。被告提交法院送檢的8462號貳張(肝丶脾)病理分析切片,始終未經庭審質證。病理醫師唐剛發於2000年9月19日簽出的卓良球《彩色病理圖文分析報告》診斷:脾腫大為 ,慢性肝硬化,部分肝被膜組織見炎性組織;而唐剛發籤出的另一份卓良球《彩色病理圖文分析報告》診斷:肝組織壞死,白球蛋白倒置。因此送檢的病理切片中的肝丶脾及病理報告中的肝丶脾是否是原告的不能確定,原告的脾是否腫大存在疑問。
(三)本醫療案例被告明顯存在過錯。被告初診病人為胃穿孔,急需手術,迫使病人家屬在手術單上簽字。手術時未發現胃穿孔,卻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擅自摘除病人脾臟,明顯侵犯病人家屬的知情權,違反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二審判決認定行切脾術前未告知的做法不妥,卻未判被告承當責任,是錯誤的。
(四)判決違反法定程式。被告提交的病理切片兩張未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6條之規定。2001年12月17日,順昌縣法院通知雙方需進行病案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限7日內預交鑑定費,逾期視為自動放棄鑑定,被告未按時申請和交納鑑定費,而於2001年3月22日申請病案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然而法院卻不管這是逾期的申請,竟於2001年3月25日,根據被告的申請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作醫療過錯鑑定,未要求做病案鑑定,且送檢的病歷丶病理切片丶病理圖文報告等材料未經查證屬實。這種做法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司法中心鑑定結論出來後,申訴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詢的申請報告》,並於2002年9月27日,申請對卓良球病案與病理切片進行司法鑑定,法院對此置之不理。這種做法顯失公正,且違反《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8條之規定。
(五)被告對原告的醫療收費明顯錯誤。原告住院期間是2000年9月14日到9月25日,而被告對原告的收費是按200年9月29日順價(2000年64號《關於要求增加醫療服務收費專案及標準的請示》收費。而該請示當時未得到正式批准,而判決認定被告按順價(2000)年64號《關於要求增加醫療服務收費專案及標準的請示》檔收費符合規定,明顯錯誤。順昌縣人民檢察院於2003年初,發出民行建提抗(2003)001號檔,向南平市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
南平市檢察院承辦人到南平市第一醫院瞭解到:南平市範圍內的醫院遵循福建省衛生廳醫政處編著的於1994年實施的《福建省病案書寫規範》,所有住院部的病歷都是手寫的,而順昌縣醫院提供法院的電腦病歷,與上述規定不符,偽造嫌疑明顯。
市丶縣檢察院還經過其他種種調查,最終認定:順昌縣法院(2000)年順民初第915號民事判決和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南民終字第355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充分,審理違反法定程式,判決不公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之規定,提請省檢察院抗訴。
四丶省檢察院民行處自欺欺人,草率止訴,冤沉海底
省檢察院民行處竟置兩級檢察院的報告於不顧,拒絕抗訴,用以搪塞的理由有三條:
一是原告舉證不能,因為庭審前病案已被縣醫療事故鑑定委查封。
這是無視事實的欺世之談。如前所述,醫院篡改偽造病案的行為在衛生局封存前就已實施。原告從一審開始就舉證了醫院篡改病案的種種事實,證據充分。但一審法官不做認真查證,拖了整整一年之後,反而放棄了原先確定的,也是醫院申請的病案鑑定,卻用所謂的指征鑑定代替了過錯鑑定。
二是切脾對病人有利。
這更是愚弄百姓的無稽之談。原告白挨一刀,莫名其妙丟了一個健康脾臟,至今生活需要護理。如此重大的醫療損害,不追究其責任,反來哄騙受害者,這樣做,患者進手術室如同牲畜進屠宰場,只能任人宰割了!
三是把以困難名義補助給患者的3500元,說是對切脾未告知的補償。
醫院一直聲稱切脾告知了。既然如此,何必補償?豈不是掩耳盜鈴,欲蓋彌彰?而且13張處方到庭審時卻變成了31張,醫院僅治療費一項就多收了患者1500多元。3500元實際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且到目前為止,被告也未支付所謂減免款項3500元。
五丶綜述
這是一起事實清楚而又簡單明瞭的醫患糾紛。然而,以主持公正為己任的法院不但沒有給遭受身體侵害的卓良球老人一個公平的說法,還公然袒護醫院的錯誤行為,使這起醫療事故一直得不到公正判決,給年邁的卓良球老人及其家人蒙上了沈重的陰影,最終使卓良球老人含恨離開了世界。嗚呼。
近年來,醫患糾紛頻頻發生,而處在弱勢地位的患者遭遇到各種各樣的傷害後屢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他們屢訴屢敗,屢敗屢訴,甚至抗爭終生,這無疑是惡性循環,是可怕而又可悲的"醫療糾紛現象"。為什麽會造成這樣現象呢?這顯然不僅僅是醫務人員的道德問題,更是這個我們社會的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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