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檢察院——"二十一世紀的渣滓洞"
強烈控告濱海檢察院採用殘忍手段刑訊逼供致鄭信民屈打成招,證人證詞嚴重不符的事實

尊敬的各級領導:

我是原江蘇省鹽城市規劃用地處處長鄭信民的妻子,中共黨員。今天含淚向你們控訴濱海縣檢察院在對我丈夫鄭信民(以下簡稱鄭)實行監視居住期間採用殘忍手段刑訊逼供使其生不如死,屈打成招並致其在偵查期間受傷面部被縫8針、左耳被打聾以及在鄭受賄案偵查過程中存在多處違法辦案行為:無案由立案,先定案再辦案,先定罪再編證據;採取嚴重刑訊逼供的非法偵查手段逼取口供;非法採取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和逮捕都沒有由公安機關執行);拒不提供全程錄音錄像和偵查期間受傷搶救的病歷,隱匿證據,隱瞞事實真相;採取非法手段超時關押、威脅、引誘證人複製口供筆錄,對出具矛盾證言的證人打擊報復、不經合法程序自行重新調查......等事實。

在07年11月30日和08年元月11日鄭信民受賄案兩次庭審時,鄭當庭訴說了濱海檢察院在對其實行監視居住期間對其採取殘忍手段的刑訊逼供,使其生不如死,不得不向濱海檢察院辦案人員作出虛假供述的事實。

07 年6月19日上午,鄭在局裡上班時,被鹽城市檢察院來人帶走,交給濱海檢察院在鹽城某辦案點受審。為了取得有罪口供,濱海檢察院辦案人員,對鄭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從07年6月19日至6月28日,連續九天九夜不給睡覺,多天不給飯吃,不給水喝,餓極了只給一點冷水泡的方便麵;將其拖到衛生間(沒有攝像頭的地方)對鄭採取打耳光,卡脖子,將雙手從後面反銬住用毛巾繫著往上拽,輪班罰跪帶楞子的鐵棍子等。還對鄭恐嚇說:"這才只是‘小學',你不招,有更厲害的‘中學'、‘大學'來治你,讓你生不如死,就是將來出去了,也要你痛苦一輩子"。反貪局的劉文勝局長還說:"打死你我也最多住三年牢......"。鄭被檢方整得神魂顛倒,精神恍惚,生理處於極度崩潰邊緣,在這種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情況下,6月28日,鄭借上衛生間的機會尋死,辦案人員將渾身是血、奄奄一息的鄭送到市一院進行搶救,面部縫了8針,竟不給住院治療,隨即又將鄭帶到濱海檢察院辦案點。在相隔幾天後,明知鄭身體處於極度虛弱的情況下,反而變本加厲地施加酷刑。7月5日到7月12日期間,又連續6天6夜不讓睡覺,不讓吃飯,不給喝水,辦案人員直接在濱海檢察院的審訊室裡對鄭拳腳相加,鼻子被打出血,左耳被打得失去聽力。還繼續逼鄭跪帶楞子的鐵棍子,暈倒了,辦案人員不僅不拉,還逼鄭爬起來繼續跪,如此反覆,鄭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遂按照辦案人員拼湊案件的要求,編造了一份份受賄的口供。還被逼迫簽下受傷是"畏罪自殘"、濱海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的筆錄,當時鄭不肯簽,反貪局的劉局長說,"你不簽,再讓你過一遍程序,而且再來一遍比前面的更厲害"。

濱海檢察院辦案人員就這樣以刑訊逼供的手段非法取得"口供",再根據鄭的筆錄將"行賄人員"進行逐一傳訊(非法超時關押,平均取證時間都在四、五天以上,不讓睡覺,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他們已犯了行賄罪。這些證人因沒有行賄而不承認,他們就把鄭的"交代材料"給他們看,"配合就按照材料抄寫一遍,立刻放人,不追究任何責任;不配合(不承認),就按行賄罪論處,把人帶到濱海去,那裡有的是辦法"。這些"證人"深知濱海檢察院刑罰多,也聽說到了濱海辦案點沒有一個不"招"的,於是這些人在恐嚇、誘供下,大多按照鄭的筆錄抄寫一遍,承認"行賄"。下面略舉3例。

其一,南通某開發公司陸副總在鹽城負責工程,與鄭只是一面之交,鄭在被整時為了保命,瞎說陸送過2萬元錢。後濱海檢察院將陸帶到辦案點,要其承認行賄之事,陸再三聲明自己從未送過錢給鄭,而且公司在鹽城那時項目名稱還未定,換句話說,八字還沒有一撇,怎麼可能去送禮呢?更甭說是2萬元的現金了,實在是無中生有。但檢察院在把陸關押了三天後,威脅陸,如再不承認,就帶到濱海去。而陸當即回答"帶到濱海就帶到濱海。反正沒有送"。在僵持無果的情況下,濱海檢察院通過亭湖區一檢察長打電話給南通陸的老總,請老總打手機到辦案現場勸陸: "已關了幾天了,你就承認吧,何必自找麻煩呢?公司事情那麼多,更重要的是檢方已明確告知,只要承認,即刻就可回家",在此情況下,陸只好違心地簽了字。但陸總出來後,在與鹽城工學院王副教授等十幾人聚會時講述了這一荒唐的辦案過程。當時王副教授反問陸"既然沒有這回事,你怎麼能隨便簽字呢?你承認送2萬元,對鄭來講,就得多做2年牢,人家將來出來問你,你怎麼回答?"陸說,"反正是姓鄭的賴我的,又不是我賴他的"(王副教授等人可作證)。

其二,昊壹房地產公司錢總被濱海檢察院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帶到辦案點,要其承認行賄給鄭,錢因沒有這回事而拒絕承認,他相信共產黨領導下的濱海檢察院會重事實,重證據,依法辦案的,結果被檢察院非法關押整了四天四夜,面目全非,衣服和皮肉都粘到一起,出來後就被家人送往上海住院治療(此人隨時可以作證)。

其三,鄭被整得精神恍惚,為求活命,瞎說某房產公司王某送他20萬,後辦案人員認為不可能這麼多,繼續逼他說。"沒有這麼多,那可能15萬"。"15萬也不可能"。隨按辦案人員拼湊案件的要求慢慢跟他們磨合,只到鄭說到5萬時,辦案人員方才認可,最後按5萬元定案做筆錄(鄭當庭陳述:"如果你們不相信可以看錄像")。隨後濱海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傳訊王,要其承認行賄之事,王因沒有這回事拒絕承認,結果被非法關押六天五夜,最後不得不按照檢察人員的要求複製鄭的 "口供"簽字。

濱海檢察院作為偵查機關,採用刑訊逼供逼取鄭的口供,再根據鄭的口供採取威嚇、引誘、體罰、複製口供的方式取得證人證言,指控鄭犯受賄罪。而假的口供和證言不僅漏洞百出,證人和嫌疑人的證詞也存在多次反覆,事實和證據明顯不符,完全是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多次加工而成。開庭時有多位 "行賄證人"出具說明和證詞或以打電話給承辦法官的方式告知是濱海檢察院強迫其承認行賄,而濱海檢察院竟在開庭後不經合法程序,自行再次出動原班人馬非法關押、威嚇、脅迫出具矛盾證言的證人,並迫其再次做出行賄的筆錄。

以上是濱海檢察院公然執法犯法,肆意踐踏法律,將國家的法律玩弄於股掌之中這一粗暴行為的真實寫照。如不是贛榆供電局長被檢察院刑訊致死,誰還會相信,偌大的13億中國在大力提倡精神、物質、政治三個文明的今天,竟然還會出現這種執法違法的惡劣行為。難道偵查機關為立功嘉獎可以用犧牲鄭的人身、自由和名譽為代價嗎?如今的法理何在?公理又何在?濱海檢察院是人民的檢察院,還是"二十一世紀的渣滓洞"?檢察官是人民的公僕還是打手?濱海檢察院對鄭實施了令人髮指的酷刑,我將上訴,保留追究這些違法辦案人員刑事責任的權利。

自鄭 07年6月19日被監視居住,遭濱海檢察院刑訊逼供,直到一審判決9個多月來,鄭已先後多次向濱海縣看守所管教、駐所檢察官、濱海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寫出申訴,並委託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的李明律師向江蘇省政法委、省檢察院、省信訪局反映情況,我和家人也已向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的各級領導及有關部門多次反映情況,但至今未有回覆。鄭的辯護律師全國人大代表劉玲在庭審前後多次以書面形式提請法院調看鄭在偵查期間的全程同步錄像及在市一院搶救的病歷、治療資料,在開庭時更是強烈要求調看全程錄像。一審法院亦書面通知濱海檢察院向其提供上述資料。令人遺憾的是濱海檢察院至今拒不提供上述病歷和錄像資料。我清楚地記得07年7月1日我聞鄭受傷的事實向檢察院提出要見人未同意,後提出要看搶救的病歷,在我的要求下,龔檢察長出示的鄭的病歷清楚地記載著"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等,"我當時向龔檢察長提出疑問並要求複印病歷龔檢察長沒有同意複印,說"這些病歷將來都要放到卷宗裡提交到法院,到時候律師可以調看到。"開庭時公訴機關出示的材料中也記載著07年6月19日濱海檢察院對鄭實行監督居住時向鄭明確告知"從現在開始對你實行24小時全程錄像。"令人不解的是濱海檢察院有原始的病歷不提供,竟還在第2次開庭時畫蛇添足地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當時給鄭搶救治療的醫生時隔半年多的"回憶診斷筆錄";有全程錄像不提供,而向法院出了一份自己表白自己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豈不有一葉遮目而不見泰山之嫌嗎?原始的病歷難道不比事後經檢察人員加工過的"回憶筆錄"更能說明問題?全程錄像更是檢察院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秘密武器,是最能證明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的有力證據。鄭本人和我們家人多次向法院和檢察院等部門提出給鄭的左耳、面部、腰腿等處做傷情司法鑑定並作相應的治療,可至今無人關心、無人顧問,豈不是把人的生命當兒戲嗎?

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明確規定"訊問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對詢問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案件審查過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提出異議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辯解因受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而供述的,公訴人應當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最高檢的規定,對濱海縣檢察院來說難道是廢紙一張嗎?濱海法院無奈於濱海檢察院的對法律和法院的漠視,在濱海檢察院拒不提供上述資料的情況下,偏信濱海檢察院自己表白自己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對鄭判以十年以上重刑,判決結果尤其是判決理由讓鄭信民、律師和我們家人更加無法接受。
現在我們再次提出如下強烈要求:
1、請濱海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供全部、特別是2007年6月19日至6月28日、7月5日至7月12日審訊鄭的同音同步錄像並當庭播放!!!

2、提供鄭在偵查期間在鹽城市一院被搶救的原始門診病歷和全部治療資料!!!

3、請有關部門對鄭失聰的左耳、面部、腰腿等處做傷情司法鑑定,並作相應的治療!!!

4、對鄭和相關證人進行科學測謊,還原事實真相!!!

請求各級領導敦促濱海檢察院依法提供上述資料和對鄭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並作相應的治療,滿足我們最基本也是合理的要求。我們堅決擁護打擊腐敗犯罪,但我們反對人為地製造冤案。如果錄像、病歷資料和法醫鑑定證明濱海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而是通過合理合法正當程序審查的,對證人也是按合法程序取證的,事實證明鄭是有罪的,我們絕無怨言,服從判決。如果濱海檢察院仍拒不提供上述資料,強烈要求對鄭在刑訊逼供下產生的口供作"不可採信"處理。否則,我們將在奧運會期間進京喊冤上訪,通過各種方式向海內外媒體爆光!

請求各級領導主持公道,還原事實真相,洗刷我丈夫的不實之冤,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給我丈夫一個公正的處理。

以上所述,都是事實,如有不實,願接受黨紀處分。

申訴人:倪曉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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