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呂耿松,1956年1月7日生,漢族,住杭州市九蓮新村31幢110號108室(現羈押於杭州市西湖看守所)。
上訴事項: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州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不服,要求上級法院改判本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上訴人在海外網際網路中文網站發表《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論中國黑社會的社會基礎》、《論國家機器國家化》等學術政治文章200多篇。2007年8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將其中20篇文章斷章取義,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等罪名將上訴人實行刑事拘留並隨後逮捕。杭州市檢察院於2008年1月10日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杭州市中級法院起訴。杭州市中級法院於 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杭州初字2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對此,上訴人不服,認為杭州市中級法院無視《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關於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中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並無視中國共產黨對中國實施獨裁統治、剝奪、壓制中國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事實,甘心充當中共當局鎮壓人民的工具,對無辜公民因言治罪,製造了又一起現代文字獄。
該判決書認為,上訴人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違返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的規定。上訴人認為,在本人所發表的文章中,絕對沒有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如果把批評共產黨也算作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那麼就充分說明瞭"黨即國家"、"黨即社會"、"黨即集體 "、"黨即公民" 這樣一個專制邏輯。也就是說中國目前仍處於"朕(黨)即法律"這樣一個極端專制的時代。這樣一種專制狀況,是阻礙中國歷史前進的絆腳石,是束縛中國社會發展的桎梏。上訴人撰寫文章的目的,就是要清除這樣的絆腳石,破除這樣的桎梏,這完全符合中國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判決書是非顛倒,指鹿為馬,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判決書認為上訴人批評共產黨是"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關於這條指控,上訴人在法庭辯論中嚴正指出,本人所撰寫的文章是以大量事實、歷史證據和科學的學術論據為基礎的,絕對沒有造謠、誹謗,公訴人沒有出示也不可能出示任何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我有造謠、誹謗的行為,辯護律師也對此作了充分的辯護,但法庭仍無視我本人和律師的辯護,和公訴人串通一氣,對上訴人進行誣陷,從法制的角度來看,這是極不公正的。
判決書仍把中國共產黨政權等同中國的"國家政權"混為一談,認為批評共產黨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上訴人認為,這完全是魚目混珠,是極不嚴肅的,從而也使十分荒唐的。正是根據這一荒唐的邏輯,法庭才判本人有罪。但歷史最終將證明,一個自封的"執政黨"所壟斷的政權,決不是一個憲政意義上的國家政權,它只能是一個僭主政權,是一個封建朝廷。歷史還將證明上訴人和其他因同樣罪名而獲罪的良心人士無罪,並且有功於這個國家和人民。
此致
浙江省高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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