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關於省級法院院長異地交流的改革措施,其理論支持是:"為了淨化司法系統的官場風氣,切斷司法官員與當地的各種人情、利益關係網。......目的在於遏制司法腐敗。"中國的司法腐敗早已是一件公開的事實,許多法院、法官與地方官商沆瀣一氣,欺壓弱勢民眾,吃拿卡要,製造了太多冤假錯案。
官員異地交流早在封建皇權時期就是權力規避、治理權力腐敗的一種傳統方法,但歷史事實都證明這種方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權力腐敗問題。共產黨在中國建政後也一直採取黨、政、軍主要官員異地交流任職的辦法,當前社會愈演愈烈的腐敗事實也證明這種方法是無效的。
中國是傳統的"圍繞權力核心"的官本位社會,新的官員到哪裡,多半被當地更強的權力關係網所吞噬,或者吸納當地原有勢力形成新的權力關係網。歷數這些年"不幸落網"的省部級以上腐敗高官,究竟又有幾個是一直在原地任職的呢?!
法院本應是崇尚理性、智慧和邏輯的特殊職業部門,中國的法院系統在二十一世紀改革的今天,仍然相信"省院院長異地交流任職"就能有效"切斷司法官員與當地的各種人情、利益關係網",就能有效"遏制司法腐敗"--採用這種歷史上屢試屢敗的經驗,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第二條改革舉措是以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審判專業委員會取代原先的審委會。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負責處理重要、疑難的案件。中國民間常說:官司的較量實際就是權力背景的較量。現實中很多有權爭背景的案件往往最終不得不提交審委會決定。審判委員會在案件裁判上享有最終的決定權,但委員們並不親自參與案件的開庭審理,無需聽取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光靠簡單聽取匯報來裁決案件,主審法官及合議庭都必須無條件服從審委會的決定。人們將這種奇特的司法現象稱之為"審而不判,判而不審";審委會的組成人員通常是本院的院長、副院長和部分庭長,大多情況下紀檢組長、政治部門主任等也是審委會委員,這些行政領導常年多把精力放在黨務教化和人事管理等方面,而在法律知識和審判業務方面的水準相對較低,單靠聽幾分鐘匯報就能作出裁判,其準確性不能不令人質疑。審委會是"外行管內行"、"行政權控制司法權"的典型代表;另外,審委會委員多是由地方黨政部門任命的行政領導,通常也是地方黨政部門和各種利益主體"打招呼"、滲透司法、干擾案件審理的最直接路徑。
介於以上原因,中國法院系統的審委會制度早已是受人百般詬病,如今的改革是以審判各種專業委員會取而代之,新舊兩種模式之間究竟有多大的不同呢?某地中級法院一位副院長的一句話揭秘了所有天機,"這種改革無非是將審委會的舊有人員分散到新成立的各個專業委員會去,院長等主要行政領導仍然統轄各個專業委員會。"還是"誰官大誰說了算",這種改革無非是新瓶裝舊酒而已。
當然,原有的審委會換成三個專業委員會,"一分為三",在人員數量上也許略有擴充,某種程度上有利於極少數業務庭的"資深法官"進入專業委員會。然而,究竟何為"資深法官"的標準呢?素有任人唯親傳統的中國,法官實行內部行政化管理,業務強、獨立性強的法官未必就能夠成為黨政領導認可滿意的"資深法官"。
所以,以各種專業委員會取代舊的審委會無論從各種角度看都沒有從根本上觸及原有審委會制度"審而不判,判而不審"、"行政權控制司法權"等種種弊端。中國法院原本並不需要那麼多"黨務說教"和"管制人"的黨政官員,這些年法院系統暴露的大量腐敗"窩案"和"串案"也證明:那些滿嘴"一心為民"、"廉潔奉公"的法院黨政領導往往是法官群體中最危害為烈的害群之馬。這些黨政官員都享有較高的法官等級待遇,既然他們有能力處理"重要、疑難"案件,為什麼他們不能加入合議庭親自開庭審理案件?!更何況法院系統日常受理的案件中未必有多少疑難案件,而真正有疑難的案件幾乎都是"關係案"、"人情案"。說穿了,除了領導們的能力問題令人質疑外,另外一個原因就是他們也根本不願把精力放在個別的少數案件上,而需要更多的精力研究如何"治人"並以此更大範圍地操控案件,謀取更多的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今天這個委員會,明天那個委員會,實際都是行政權壓制司法權的制度媒介。筆者認為這種改革實在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舉措。
中國的司法改革已經進行了無數個年頭,法治的口號喊得驚天動地,現實中的司法腐敗卻愈演愈烈?法官受賄枉法、吃拿卡要的行為僅是中國司法腐敗的表層現象,更深層次的腐敗在於司法權沒有能夠成為有效制約行政權的獨立力量,在官民矛盾深刻對立的中國社會,法院不僅沒能抑制黨政權力肆無忌憚的無限擴張,不能中立地保護弱勢民眾受到日益侵犯的合法權益,相反卻千方百計取悅權貴,成為替地方黨政權力和資本"保駕護航"的工具。
人們不禁有了疑問,為什麼司法改革措施要麼總是隔靴搔痒,要麼就是原地兜圈子!就像一首中國歌曲所唱到的:"從終點又回到起點,到現在才發覺。"原因在於共產黨並不想進行真正的司法改革,不希望有一個獨立的司法權來礙手礙腳。
法院沒有獨立,我們就可以毫不客氣地說:中國目前還不存在真實意義上的司法權力。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機關,法官"除了法律沒有上級"是一條國際公認的司法準則。1985年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的《政治權力與公民權力國際公約》、1995年在中國北京第六屆亞太首席法官會議通過的《司法機關獨立原則的申明》,等等,中國簽署的大量國際法律文件都對司法機關與其它國家機關、執政黨的關係作了準確定位,對法官的權力義務作了全面規定,對司法機關的內部關係作了分析。連中國54年憲法第78條也規定:"人民法院進行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為什麼中國簽署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卻慎重拖延履行,中國社會的發展卻總要精華而取糟粕呢?!特權!歸根到底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層少數人的特權。
中國司法改革的核心理應是司法獨立,改革首先就是要讓司法權成為制約行政權的真實力量,讓法院成為不受地方黨政操控的獨立法院,讓法官不受上級牽制而成為秉承良知的真正法官。當前任何脫離司法獨立原則的改革舉措都是無的放矢、舍本逐末,都是繼續欺騙弱勢民眾、繼續推行專制統治的礙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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