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還我清白
我是一名剛剛步入社會的幼兒教師,今年21歲,在河北省保定市風帆幼兒園工作。2007年5月17日早晨7:30分,我剛進教室,就遭到一男二女的毆打,並誣陷說我紮了他們家的孩子。此事幼兒園當即報案,保定市建南派出所受理此案,至此引出了聳人聽聞的冤案。
經過派出所的所謂調查後,認為孩子身上共計26處針眼,(胳膊、腿)是我所紮,我感到非常氣憤。我是2007年4月9日剛應聘的專業幼兒教師,一開始在小一班,在4月23日才調到小2班,除了星期天和「五一長假」,在五月份這個孩子的考勤表顯示9日,10日,16日共計才上3天學,我作為還在適用期的幼兒教師,和這個孩子僅接觸短短的10天。再說班上還有另一名老師和36名幼兒,我怎麼可能去做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情,什麼時候去扎她26針而且孩子不哭不鬧。孩子的家長在沒有弄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大肆在網路對我進行人身攻擊、虛假宣傳,從而干擾和影響了辦案單位的公正性,在此情況下,派出所民警採用非法手段(誘使我同班的老師做出了看見我扎孩子的證詞[事先寫好的讓其簽字摁手印])同時派出所民警拿著被扎孩子家長提供的幼兒名單,調取了幾個孩子的證詞(6個人)孩子說法不一矛盾重重。幼兒家長在派出所所錄的筆錄中說一個老師摁著一個老師扎,還聲稱去年就有老師扎他家孩子。
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保定市新市區公安分局做出了對我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元的錯誤處罰,派出所在對我進行的多次傳喚中,採用威逼、引誘的手段讓我承認扎孩子(而對我在校園被毆打的事情竟隻字未提)。因為我根本未做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我怎麼會承認,又怎麼會認可這種處罰呢?於是,我向保定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復議,7月27日公安局法制處警察親自去先前做證的老師家取證,並在8月3日,在保定市公安局召開了復議聽證會,宣讀了這位老師的證詞,證詞說:「我沒有看見她扎孩子,派出所的筆錄是派出所民警事先寫好的,沒讓我看內容,把已寫好的詢問筆錄讓我簽字摁手印,並說籤了字就和我沒關係了,並囑咐不要告訴任何人,等等」調查人員問:「你在派出所做了筆錄說看見了,你又給單位領導在6月28日寫了保證書(1、我保證沒看見過某某用針扎孩子2、我保證沒有在派出所做證看見某某用針扎孩子)你究竟承認哪一份?」這位老師說:「我認可幼兒園寫的保證書。」在推翻了先前的非法採錄的證據的情況下,保定市公安局竟匪夷所思的仍做維持保定市新市區公安分局對我做出的處罰決定,這難道不是典型的爸爸護兒子的行為嗎?這在中國已不是先例,於是我又上訴到了保定市新市區法院,希望法院還我一個公道,在訴訟期間,我先後和律師多次去市公安們局要求調取該證據,他們以需法院出函為由不予調取,我們又以書面形式申請要求法院依法調取法制處的證據,而法院不出函也不予調取,也不給出任何理由和書面回覆,甚至連我申請要求調取證據和要求證人出庭的申請都不予接受。
作為一個平民百姓,又是上告的公安局,本身就困難重重,唯一證明我清白的證據又不予調取,這個官司我怎麼能贏?現在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父母又雙雙下崗,家人和我已走投無路了,我懇請媒體和主持公道的叔叔阿姨能幫助我一個弱女子,以法律和道義上的援助,為我平冤昭雪,還我清白。
《燕趙都市報》2007年6月13日以《女童身上26處神秘針眼幼兒園老師喊冤》為題對該案進行了客觀報導,其中兩處引人注目,即:「園方就這件事進行調查時,兩名老師都否認曾用針扎過佳佳(化名)」建南派出所副所長黃新宅說「佳佳家長和幼兒園都分別報了案,他們對幼兒園進行了調查,該班兩位老師都說沒有扎過佳佳,但有幾名孩子說看到老師紮了。黃所長說,孩子年齡太小,他們說的也無法作為證據。」該文報導是在6月13日,做證老師在本案卷宗中筆錄時間為6月4日和6月13日。為什麼「兩位老師都否認曾扎過孩子?」黃新宅副所長為什麼也這麼說?做證老師否認的證據在哪裡?難道僅僅是口頭調查嗎?即使是口頭調查,難道後來的筆錄又改了?又倒簽了時間?為什麼在《燕趙都市報》2007年6月26日《幼兒園老師用針扎4歲女童26針被行政拘留》一文中「佳佳所在班的另一名老師及若干名孩子也開始出面作證,證明曾看見梁老師紮了佳佳。」什麼時間「開始」的?卷宗中所有筆錄在上一次披露時均早已固定,何來「也開始出面作證?」顯然筆錄是後補的,迫於某種壓力《燕趙都市報》記者在8月3日聽證會上向公安局道歉,竟說自己報導失實,這真是對媒體的褻瀆。
中央電視2臺也曾採訪過我,我堂堂正正的告訴了他們事情的經過,並拿出相應的證據,本來7月24日6點20分要播,可能因為沒有詳實的人證、物證、口供而沒有播出。
本案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主觀動機目的、無客觀上的「凶器」作證,派出所違法取證,而證人已翻供,在講求「零口供」 「證據至上」 「疑罪從無」的當今法制社會,執法環境下,在佘祥林等眾多冤錯案典型的警示下,我再次懇請社會給我幫助,還我清白,現在法院還沒有判決,我依然相信法院,因為法院是主持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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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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