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一名男子在京珠高速公路上因為疲勞駕駛,將三名交警撞死後逃逸。結果被警方迅速抓獲。該案昨日開庭審理,肇事司機抱頭蹲在法庭內嚎啕大哭表示懺悔。
信息時報9月11日報導 「我不該疲勞駕駛、不該肇事後逃逸!我曾想過自殺或自首,但警察很快就把我給抓了。」昨日上午,3月1日在京珠高速公路撞死省公安廳交管局3名交警後逃逸的湖南司機段怡義,在廣州花都區法院獅嶺法庭被控交通肇事罪。庭審中,段怡義全部承認了指控,並幾度落淚表示懺悔。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事發 三交警被撞因公殉職
今年3月1日上午10點,京珠高速廣州從化鰲頭路段,發生河南籍客車追尾貨車造成2死17傷的車禍。省公安廳「粵鷹3」廣州督導組暨交管局工作春運第五檢查組一行3人瞭解這一情況後,於當日下午6時到廣韶京珠高速公路轉入機場高速北延線B匝道路段(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286km+500m處)這個事故多發點實地察看,研究改進道路設施,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此時,由湖南司機段怡義駕駛的粵B/89844號麵包車(核載12人,搭載10名乘客,由北往南行駛)突然轉向撞向路肩,將3名交警撞出高速公路外幾米遠,導致兩名交警當場死亡,一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麵包車隨後側翻在地,又往前滑行了數米,再導致了車上乘客一人受輕傷,三人受輕微傷。
事後查實,3名因公殉職的交警分別是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管處處長劉桂堂(三級警監,高級工程師)、車管處主任科員黃志權和秩序處副主任科員陳彬。
原因 疲勞駕駛 雨刮器壞了不修
在肇事後,段怡義棄車逃逸,警方隨即展開了大範圍的搜捕。3月3日,東莞警方截停了一輛從東莞開往深圳的大巴車,當時車已經進入深圳龍崗區,民警在車上將段怡義抓獲,移交高速公路警方。經審訊,段怡義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
警方隨後查明,段怡義不僅是疲勞駕駛,車輛的雨刮器已壞掉多時,但在上高速時一直沒有修好,而出事路段恰好下著一些小雨,加上以超過91公里時速的速度駕駛,種種原因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在對現場進行仔細勘查後,交警方面認定此次事故由段怡義負全部責任。
此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經由廣州市檢察院移交花都檢察院審查起訴。花都檢察院認為:段怡義違犯交通法規,撞死3人,傷4人,且肇事後開車逃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法院予以嚴懲。
司機自述 翻車時幾名警察突然不見
「你們(指檢察官)說的我都承認,但我真的不想逃逸!」昨日上午10點半,段怡義雙眼通紅地被帶進法庭,似乎是剛哭過一場,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段怡義沒有任何異議地承認了,只是堅持聲稱自己本不想逃逸。
據段怡義稱,他暫住在深圳,當時麵包車上坐的都是他湖南的老鄉,事故發生後,他被嚇傻了。「發生事故的一剎那,我還看到有幾個大白帽(指交警)在車前面,翻車後,大白帽突然不見了,我往前走,幾米遠的地方,一名大白帽趴在地上,我意識到闖大禍了,當時整個人都蒙了,腦子裡一片空白」,段怡義滿臉懊悔地向法庭描述肇事時的情景。
律師辯解 司機緊急避險坦白悔罪
在辯論階段,段怡義的律師提出幾點意見,請求法院予以輕判。其一是該路段是事故多發地,之前曾屢屢發生交通事故,雖然此次事故的責任由段怡義負全責,但法庭審理此案時應考慮到這一點;其二是段怡義有緊急避險的行為,發生事故時,他是為了避開迎面而來的汽車,才突然猛打方向盤,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該律師提出的第三點意見是,因公殉職的交警有一定的過錯,在高速公路上履行公務時沒有著反光衣;最後一點,該律師認為段怡義認罪態度好,如實供述罪行。
而另外一名律師則稱,在案發後他們曾多次在看守所會見了段怡義,每次段都是以淚洗面,請求法院看在段有悔罪的表現,予以從輕處理。
庭審疑點 肇事者到底是否打過120?
「既然你說很害怕,為何不及時報警,不打120急救電話,導致一名交警傷重死亡」,公訴人質問。段怡義稱,他當時不知所措,好像聽到車上一名老鄉說「趕緊跑吧」,他就不由自主地地照做了,在附近花40元打了摩的,後又在東莞換乘大巴前往深圳。「但我臨走時打過兩次110,還叫車上的老鄉打120急救電話」,段怡義幾次強調這一點,意圖減輕自己的罪責。
但公訴人在庭上出示證據顯示,事發後,110和120均沒有接到段怡義和其老鄉的報警或求救的電話,唯一的報警電話還是附近收費站的一名工作人員打的。而對於雨刮器壞了為何不修這一疑問,段怡義表示當時出車時,已經發現了,但看到湖南這邊出太陽,以為沒雨,誰知開到廣東這邊卻下起了小雨。
被告懺悔:曾想過自殺,要自首時卻被抓了
在庭審的最後,依例是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一直只是以點頭來回答法庭詢問的段怡義突然情緒失控,當庭痛哭起來。「我真的很後悔,我不該在雨刮器壞了還上路、不該疲勞駕駛,更不該逃離現場,我曾想過自殺,也曾想過要自首,但就在我作出決定還是去自首時,在大巴車上就被警方抓了」,段怡義哽咽地說不出話來,斷斷續續地反覆強調自己的悔恨,隨後被帶出法庭。
在離開法庭的一剎那,兩名中年漢子還衝前與段怡義握手,隨後抱頭蹲在法庭內嚎啕大哭。而三名殉職的交警親屬則表現較為平靜,庭審過程中並無過激的表現,庭後也不願意接受記者的採訪。
法規檔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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