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公務員登記過程中的問題
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公務員登記過程中的問題,不按政策確定公務員登記對象,一刀切先按取得錄乾時間先後順序,順序相同的按參加工作時間先後順序登記為公務員。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1993年10月1日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定沒有未經地(市)以上人事部門批准進入機關的人員卻登記為公務員。名單為:曹銀順,陳國華,朱桂蘭,曹順梅,馮寶林,魏麗萍,程建國,朱紅,程麗萍,嚴翠萍,瞿明朝,盧耀輝,石佑勝,劉承軍,程銳,程曉波等。依據是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增編補充幹部工作的通知 (人錄發[1993]2號 發文時間:1993-8-13第四條、要嚴格補充幹部的審核審批制度。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幹部必須填報《法院補充幹部審批表》,經用人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後,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門審批。沒有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的意見,地(市)以上人事部門一律不予批准;未經地(市)以上人事部門批准,所補充的人員不能成為法院的幹部。
2不執行《湖北省公務員登記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根據中發[2006]9號文件精神,各級政法機關要根據編製管理政策區分使用中央政法專項編製和地方自定政法編製(不含工勤編製,下同)的人員。對使用中央政法專項編製的,按公務員登記政策,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編製的人員,分兩種情況對待:一是已授予警銜的人員、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進入政法機關前已具有公務員身份或使用行政編製的人員,按程定程序調入的人員,已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到政法機關未使用政法專項編製的人員,待中央編委補充下達政法專項編製後,按編製數予以登記。二是在上述人員登記後仍有空餘中央政法專項編製時,對其他使用地方自定編製的人員經全省統一考核後,按有關的程序地編製內擇優錄用,再予以登記。」
依據是:截止2007年7月,編製管理部門分配給廣水市人民法院的中央政法專項編製133人,地方自定政法編製全部核銷。次前中央政法專項編製與地方自定政法編製混同使用,中央政法專項編製沒有定編到人,都用地方自定政法編製增減人員。不區分對待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編製的人員。已通過全國助理審判員資格,司法統一考試資格,被任命為法官的人員卻不登記為公務員。其他使用地方自定編製的人員卻優先登記為公務員。
3,不按編製下達的先後順序登記,讓超編人員登記為公務員。1996年12月以後取得的編製都是超編製限額審批的編製。因為1996年12月後廣水市人民法院人員就嚴重超編。自1996年以來廣水市人民法院就沒有參加湖北省高院,湖北省人事廳統一組織的對外公開人員招錄。1999-5-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法院工作的人員的通知,要求清退超編人員。但法院就是不清退這批超編人員。結果有一些當時年齡不滿16歲,有一些沒有編製,有一些沒有財政工資,通過手段參加1994年,1995年轉干考試,於1996年12月以後才取得編製的人反而登記為公務員。超編人員卻登記為公務員,這是最不能容忍的。強烈要求解決超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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