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是個什麼罪?

 

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之後,法輪功學員「四二五」萬人上訪成了一項罪名,「預謀、有嚴密的組織」就成了中共反覆渲染的一個迫害藉口。迫害開始後中共在媒體重複播出的電視畫面中,關於四二五事件的節目內容,基本上就是查找誰和誰在一起聚會,誰通知了誰,甚至不惜採用聲音剪接、拼湊處理,以此證明四二五上訪「有預謀」、「有組織」(參見「錄像:4.25北京府右街萬人大上訪」)。好像一旦確定有組織,就是一大罪證,可以大打出手了。

「有組織」是個什麼罪?即使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翻遍憲法、刑法也找不到這樣的罪名。憲法規定了公民上訪的權利,並沒有禁止「有組織」的上訪。按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很顯然,退一萬步講,即使四二五萬人上訪是有組織的,依然是合法、合理的。「有組織」本身是個中性的描述,可以是好事,也可以是壞事。比如在公共汽車上組織乘客反扒手,是保護乘客權益的好事;組織消費者拒買偽劣產品,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好事;組織民眾上訪,維護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難道不是大好事嗎?

要說中共真的很怕「有組織」的民眾,那倒不見得。日前網際網路上流傳幾幅照片,是攝於新疆喀什的幾條中共標語,以漢、維雙語寫道:「零散朝覲是非法宗教活動!」「杜絕零散朝覲,走有組織的朝覲之路」(註:這裡朝覲是指穆斯林到麥加城的朝拜活動),在這裡中共不但不怕 「有組織」,反而還強行規定朝覲必須有組織,儘管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實原因也很簡單,只要看是不是在「黨的領導下」,如果不是就要打擊,反之就鼓勵。零散朝覲不在「組織」的監控之下,一旦出國就不易控制,所以反而是打擊對象。

中共怕的其實是中國人的思想與行為不在其監控之下。

但法輪功學員們只有簡單的一念:信仰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天賦權利,信仰真善忍就該有個堂堂正正的合法環境,所有明的暗的打壓都該停止(關於四二五之前對法輪功的打壓,見電視記錄片「我們告訴未來(五)──山雨欲來」)。不論法輪功學員四二五上訪是否有組織,人數如此眾多的中國人和平理性的表達維護公民天賦的信仰自由,這在歷史上是第一次。面對以機槍、坦克對付平民的殘暴政權,他們的平和與樸實,表現出的是敢於為真理而不畏生死的正信之力量。這其實也注定了中共隨後的鎮壓必以可恥的失敗而告終。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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