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成長的中國貿易報社工作證(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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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的工作人員蘭成長在採訪時被非法經營的煤礦礦主打死,這個案件引起了各界對媒體腐敗行為以及記者權利保護的關注。
*新聞從業者採訪被打死引發震盪*
2007年1月 10號,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的工作人員蘭成長在得到某一煤礦非法開採的舉報後,來到山西省渾源縣一座煤礦採訪。但是,礦主檢查了他的記者證,發現上面沒有新聞出版總署的印章之後,一口咬定他是假冒記者,於是糾集了一夥人把蘭成長打成重傷,造成他顱骨多處骨折,腦部大出血。蘭成長後來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但最終因搶救無效於1月11號死亡。
事件發生後,一些國際記者組織和人權團體對毆打記者致死的行為提出強烈譴責。他們呼籲中國當局迅速懲治凶手,並採取措施切實保護記者的採訪權及生命安全。
迫於國際社會的強大壓力,中共高層被迫介入此案。據中國官方媒體報導,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相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情況,盡快報告結果。
*蘭成長無正式記者身份*
中國貿易報社社長楊曉東出面證實,蘭成長的確是該報社的工作人員,但他只是記者站的試聘人員,沒有記者的資格和身份,所以,他沒有採訪權,而只能協助記者提供一些新聞線索。
中國經濟時報的記者為此前往山西大同深入調查,並且發表了題為「調查:蘭成長被打死細節披露,大同記者已氾濫成災」的報導。這篇報導內容詳細,但似乎欲言卻止,結論是,一名沒有中國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的新聞從業者,到一個非法開採的「黑煤礦」進行採訪敲詐,被黑煤礦的礦主僱用的暴徒毒打致死。
中國經濟時報實習記者黃柯傑談了他們到當地採訪後所瞭解的情況。他說:
「具體來說,我們走了很多地方,去現場3次,去渾源縣4次。我們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證明了整個事件的過程。蘭成長確實沒有新聞出版總署的記者證,他只有中國貿易報的工作證。礦工和村民的反應可以證實,這個煤礦在蘭成長被打之前是一直運行的。通過對鄉政府工作人員的採訪瞭解到,這個煤礦根本沒有辦理任何手續。我只能說,對蘭成長個人來說,他是一個悲劇。」
*中國新聞從業者身份界定混亂*
但是,中國官方媒體的調查結果引起了很多人士的反彈。「中國輿論監督網」負責人李新德指出,蘭成長被打死一案反映了中國新聞體制中存在的弊端。他說,在中國的記者隊伍中,真正持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的人員只佔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的人員只持有所在新聞單位頒發的工作證、特約記者證或採訪證等。
李新德認為,這些人員的記者身份也應該得到承認。他說:
「報社本身就是一家獨立的法人企業,當然它是一個很特殊的法人企業。我認為,某人只要持有報社核准和頒發的證件,就應該被視為正式記者,而不應該被視為假記者或信息員。實際上,中國有一大批所謂的‘非法記者’,他們雖然沒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但是都在進行採訪。有的人乾脆拿著單位的介紹信就去採訪了。只要不出事,什麼問題都沒有,出了事,就會被當作假記者對待。」
*關鍵在於任何人都有公民生命權*
「公民維權網」的創辦人李健指出,這個案子的關鍵不在於蘭成長究竟是不是真記者,而在於公民的生命權應該得到保護。他說:
「蘭成長的單位最後承認他是單位的員工,有工作合同關係,而且採訪也是有單位介紹信的。因此,他當時是在正常履行他的工作職責。我覺得,就這個事件來說,應該把記者的採訪報導以及對這類事情的輿論監督提到一個非常高的層面上來重視,並且採取措施保障記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他們順利工作的條件和環境。」
另外,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的浦志強律師指出,地方部門的私挖亂採以及違規開採煤窯,對蘭成長被打死一事也負有明顯的責任。
他說:「就蘭成長事件來講,關鍵不在於他是不是真記者,以及他是否去訛詐了。案子的要點不在於他的身份究竟是什麼。我想,一個老百姓即使沒有記者身份,他去瞭解社會的醜惡現象,對此提出批評,並通過正常的渠道進行舉報,這些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不能因為別人說了你的壞事,你就可以把他打死、打傷或者予以教訓。」
*媒體被指確有敲詐勒索現象*
有人指稱,蘭成長到這個黑煤礦採訪的真正目的是敲詐勒索。
但是,一些專家認為,蘭成長事件並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反映了整個官方媒體體制內存在的問題。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介紹了很多地方記者站面臨的困境。他說:
「如我所知,很多報紙地方記者站的記者完全沒有工資,誰能搞到錢,誰有能耐,就可以當記者。新聞出版總署對於這類媒體記者證的發放非常松。媒體和記者在地方上搞有償新聞、拉贊助以及拉廣告的情況很多。
「確實有很多記者從事訛詐。訛詐的前提是某個煤礦、某個產品質量有問題,或者某個事情的確做得不名譽。記者就去調查,但是調查的目的未必是為了發稿,而只是為了敲詐一筆錢,這種情況在中國有一定的普遍性。這兩年查處的情況能夠證明這一點。」
*媒體腐敗成為社會整體腐敗一角*
「中國輿論監督網」負責人李新德指出,有些媒體為了走向市場,就必須解決創收的問題。他說:「媒體要生存,官方對它的報導方向會進行干預,使得媒體無法按照自己的策劃或按照市場的要求去運作。因此,它的規模比較僵化。它要生存,就要變相地在記者站分配任務,去拉廣告,去搞有償新聞。蘭成長的死恐怕也暴露了這方面的問題。」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傳播系主任展江認為,蘭成長被打死事件暴露了媒體的腐敗問題。他說:
「中國報社很多地方記者站,特別是那些和官方主流媒體有一定距離的媒體,例如《人民日報》以外的報社記者站,其主要任務不是採寫新聞,而是撈錢、斂財以及為報紙創造廣告收入。編輯部和廣告經營部往往聯合起來創造收入,這在中國是一個很普遍的情況。中國媒體的腐敗問題非常嚴重,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嚴重的。這個事件可以說是新聞界腐敗和社會問題結合所導致的後果。」
*有償新聞由來已久*
展江指出,近年來,有償新聞在中國已經發展到非常嚴重的程度。據他介紹,最原始的有償新聞主要是記者的個人行為,比如說,記者為某個單位進行了歌功頌德的正面報導,這個單位就根據私下達成的交易向他提供金錢回報。但是,現在,有償新聞的腐敗行為已經漫延到整個媒體。
展江指出,一些報社的地方記者站在招聘人員時,考慮的往往不是被招聘人員作為記者的能力,而是他有沒有本事拉贊助以及為記者站撈到錢。
展江說:「在目前初期市場的經濟條件下,中國媒體在管理制度方面暴露出很多缺陷,最大的缺陷是,一方面,它很難從事自己應該從事的工作,比如說反映一些民生問題和地方腐敗問題等。另外一方面。它又想盡一切辦法去賺錢,而且經常突破現有的規則去賺錢,當然很多地方也沒有規則。
「所以,記者站基本上是給媒體創造收入的部門。哪怕是臨時聘用的人,外界感覺他就是記者。但是,他真實的工作不是做記者,而是為報社拉錢,個人提成,達到所謂的‘雙贏’。」
一些專家就蘭成長被打死一案分析了中國媒體存在的腐敗問題,他們談到,地方記者站記者從事有償新聞,對報導對象進行敲詐勒索的情況的確存在。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被報導的單位或部門也的確存在問題,以蘭成長一案為例,他所調查的煤礦就是一個沒有任何手續的黑煤礦。
您也許會問,反過來,如果記者要到被懷疑為黑煤礦或有其它問題的單位進行調查或採訪時,他們要如實地進行報導,就有可能遭到被採訪對象的打擊和報復。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律是如何保護採訪記者,特別是那些沒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的新聞從業人員的權益和安全的呢?
*記者法律權利得不到保障*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傳播系主任展江說,中國法律沒有任何關於保護記者權利的條文。他說:
「如果說中國法律中多少牽涉一點保護記者的規定,那大概就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一個司法解答了。這個司法解答說,如果因為侵權問題要提出起訴,不能起訴作者,而是起訴媒體或報社。這個規定對記者的權利有一點點的保護。但是,它只是一個司法解答,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法律。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中國各種成文法律中還沒有記者這兩個字。」
北京律師浦志強認為,正是因為這種情況,中國記者在採訪時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護。他說:「媒體若真想履行一些調查職能的時候,就會遇到來自地方勢力,特別是被報導對象的強烈反彈,記者被打、被關、被要求寫檢查的情況時有發生。廣州日報的記者在貴州曾經被抓起來,要求寫保證書和悔過書。所以,中國記者為要暴露黑暗進行調查時,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壓力和打擊,這種打擊有的時候非常殘酷。 」
2003年,中國記協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半數以上的記者在新聞採訪中遭遇過不同程度的阻撓,嚴重的包括打罵、圍攻、毀損設備,甚至是非法拘禁和打擊報復。在「十大危險職業排行榜」中,記者成了僅次於警察和礦工的第三危險職業。
*呼喚保護記者新聞法出臺*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資深研究員孫旭培提出通過新聞法,保護輿論監督和新聞自由。他認為,只有確保信息公開 ,記者的權利和活動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護。
孫旭培說:「我主張搞新聞立法,保護新聞自由,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尤其需要這樣的法律。現在,這個法律雖然還沒有出臺,但我們還是在往這個路上走。比如說,2006年初的時候,國務院搞提出的‘突發事件應急議案’規定,四大類突發事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內報導。這是非常好的事情。
「另外,今年年初通過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提出,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只有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信息才能不公開,其餘的信息原則上都要公開。」
「中國輿論監督網」負責人李新德呼籲通過法律形式約束媒體,使記者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他說:
「在記者隊伍的管理方面,包括報紙和新聞媒體的市場化經濟方面,中宣部也好,新聞管理部門也好,應該給媒體一個更寬鬆的環境, 用法律的形式來約束媒體和記者的行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進行管理,這樣只能越來越走向死胡同。」
*新聞法出臺前應該怎麼辦?*
中國官方的維權網轉載了人民網上一篇題為《保護記者權利 我們能做些什麼》的文章。文章指出,由於中國沒有專門保護記者專業權利的新聞法,當記者的專業權益受到侵害時,一般只能參照民法等一般性的法律法規處理,這就把記者行使其輿論監督權的職務行為當作了普通公民的個人行為,使得記者行使輿論監督權的職能大大淡化,導致專業權利,有時連帶的公民權利受侵害的事件屢禁不止。
這篇文章提出,為了維護記者的權益,媒體和有關部門要對記者進行上崗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同時對記者進行法律培訓和權益保護,從制度上促進記者的自律。另外,在新聞法出臺之前,地方政府或執法部門可制定相關規定,對新聞採訪權給予保護,最後還要利用媒體做公益廣告,讓人們瞭解記者的工作對於社會的重要性,從而在記者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給予理解、支持和幫助。
不過,這篇文章指出,解決對新聞採訪權保護的根本問題在於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新聞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新聞採訪權的性質、範圍、方法、手段,將新聞採訪和輿論監督納入法治的軌道,使記者的新聞採訪權真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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