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首認管治危機
胡錦濤近日承認:執政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三大危機──政治危機、社會基礎危機、管治危機,其中管治危機是危機中的危機......中共面臨前所未有的三大危機
近日,胡錦濤在0六年度第十二次中央政治局組織生活會議上承認:執政黨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三大危機的沈重壓力和衝突。三大危機是:政治危機、社會基礎危機和管治危機。三大危機互為牽動,某程度集中在管治危機,而管治危機是三大危機中的危機。
胡指:擺在全黨和各級政府面前最嚴峻、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要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遏制危機的惡化,克服、解決好危機,扭轉、改變危機的局面。這項極其沈重的工作,只能做好,不能挫折;只能向前,不能停滯和再積壓;必須對克服、解決危機,扭轉、改變危機局面這一仗,樹立信心和堅定的決心,這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命運,關係到十三億人民的利益,也關係到黨的生命力和是否合格作為執政黨。
吳邦國在會上說:地方管治危機和危機升級引爆,集中反映在社會穩定與否、人心穩定與否、經濟發展和分配穩定與否、金融秩序穩定與否以及群眾和黨政的關係融洽穩定與否。
溫家寶:黨政部門施政和社會脫節
會上披露:省級地方黨政,每日向中辦、國辦提交報告四百五十份至五百份,其中來自關於政治、社會穩定出問題或發生事件的,有二百份至二百五十份,佔一半。近幾年又有一個新趨勢,那就是上層建築、民主黨派、宗教界也派生出抗爭、訴求活動事件,顯著上升。如通過法律程序,控告所屬黨委或政府部門,使所屬黨政部門、政法部門及有關領導層處於被動局面,造成社會關注焦點,形成震撼性。溫家寶在國務院黨組擴大會議上說:「社會各界將黨政部門、國家機關告上法院,是體現出法制和法治進步、完善的方面,也反映出黨政、國家機關部門,在依法施政、依法執法上,和社會發展嚴重脫節、差距,而由此帶來問題、產生矛盾,使管治的危機惡化。」
在中央政治局今年第十二次組織生活會上,胡錦濤之所以會如此鄭重地在此時此刻發出執政黨面臨著三大危機的警告,並提出管治危機是危機中之危機,是有感、有備而發的。
原來自六中全會後十月中下旬至十一月下旬,由中紀委、中辦、國辦、中宣部、中組部依照第三次修訂後的《社會就黨委、政府工作評議內部準則》(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第二一七號決議),在審議、通過時,胡錦濤有所感悟,並有著針對性和現實根據的。
決議要求黨政通過六個階層評議
該決議主要是針對省級黨政,包括審核和社會調查、評議,要求通過以下六個階層的評議:(一)黨政國家機關部門的公職人員;(二)科技、教育、文化、出版、新聞和企業管理層;(三)民主黨派團體和社會知名人士;(四)青年、高等院校學生;(五)城鎮職工、離退休職工及其家屬;(六)鄉村農、林、牧群體。
決議規定社會調查分五級
該決議(準則)規定,社會調查、評議分五級:(一)第一類,好、很好、很滿意,分數為六十一至八十;(二)第二類,比較好、比較滿意,分數為四十一至六十;(三)第三類,一般性,分數為三十一至四十;(四)第四類,不滿意、較差,分數為二十一至三十;(五)第五類,很不滿意、很差,分數為十至二十。
凡列為第四類,不滿意、較差類者,反映當地社會矛盾尖銳,管治面臨較嚴峻壓力。
凡列為第五類,很不滿意、很差類者,反映當地社會矛盾、危機不斷產生,管治面臨危機爆發。
31個省級黨政社會調查評議概況
全國三十一個省(區)、直轄市黨政,經審核和社會調查評議結果概況如下:
(一) 列為第一類(好、很好、很滿意),第二類(比較好、比較滿意)的沒有。
(二) 列為第三類(一般性)的,有: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海南省第八個省(區)、直轄市。其中,北京市僅為三十二分,接近「一般性」的邊緣。
(三) 列為第四類(不滿意、較差)的,有:遼寧省、吉林省、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海市、山東省、四川省、貴州省、甘肅省等十個省(區)、直轄市。
(四)列為第五類(很不滿意、很差)的,有: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陝西省、雲南省、青海省等十三個省(區)、直轄市。其中,河南省、安徽省、山西省、湖南省的分數,僅為十至十二分。被列為第五類(很不滿意、很差)的省(區)、市、黨政、公安、司法黑暗,官商勾結、社會秩序惡劣、貧富二極懸殊,社會各類抗爭活動激烈。
中央向19省市派蹲點工作組
針對以上情況,中央已向十九個省(區)、直轄市派駐了蹲點工作組,督促當地黨政部門採取措施,限期紓緩突出的尖銳矛盾,把危機爆炸引發控制在最低程度;與此同時,並責成省委、省政府組織調查工作組,到問題嚴重、矛盾尖銳的地區、部門,坐鎮指揮、解決。
中央出臺關於處理社會群體活動的新文件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威廉亚洲官网 出臺了《關於嚴格按照有關方針、政策處理社會群體活動的若乾通知》文件。
該文件內容共有五條。其中強調:如屬本地區黨委、政府違反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的精神,或本地區所制訂的政策、措施,違背以民為本的宗旨,而引發規模性群體抗爭活動,必須追究有關負責人的瀆職過失;如引發規模性抗爭活動,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必須追究有關負責人嚴重瀆職或刑事罪責。
所謂「規模性」的標準,指省會城市五千人或以上;地級市二千人或以上。人員傷亡,二十人以上,其中死亡五人或以上。經濟損失(包括直接、間接),二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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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爭鳴月刊記者羅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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