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法治觀念 紅頭文件 怎敢抗法
據《法制晚報》報導,河南沁陽市自2005年7月至今年6月下發數份紅頭文件,規定「依法註冊且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委託人),或年納稅500萬元以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享受12項待遇。根據規定,這些取得榮譽市民資格的企業家在娛樂場所消費不接受公安機關檢查,車輛違法不罰款不扣證(重大交通事故除外),子女入學自由擇校,醫院看病半價支付,風景區免收門票,配偶免費參觀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文體活動等。沁陽市委和市政府文件存在的違法問題,本無須羅列,因為明眼人都很清楚,這些紅頭文件直接或間接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管部門對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除有權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實行累計記分制度。累計記分達到規定數值的機動車駕駛人,要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等。產品質量法規定,質檢部門根據有關的嫌疑證據和舉報,可對違法嫌疑人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這是國家法律賦予質檢部門的法定權力,本與市委和市政府職權沒有什麼關係,但在沁陽,質檢部門卻要先取得主管副市長批准,才能行使這些法定職權。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接到舉報,應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而沁陽紅頭文件卻讓這些榮譽市民豁免調查。
最近幾年,媒體報導了多起地方政府提供特殊保護的案例,如某地公安部門就曾設立保護著名企業家的專門辦公室。與沁陽市紅頭文件相比,這種特別保護實在是小巫見大巫。讓人不能容忍的是,沁陽有關部門領導卻公然宣稱,這些紅頭文件完全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靈活掌握,沒有超越法律。這簡直是在褻瀆法律。如果說這種紅頭文件合乎法律,社會生活中就沒有什麼不合法現象了!難道只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對某些群體網開一面時,這些紅頭文件才能被認定為違法?沁陽有關領導或許真的毫無法治觀念,或者只是在為不合法的紅頭文件尋找藉口。
在沁陽紅頭文件事件中,我最關心兩個問題:第一,沁陽市委和市政府怎敢發布這種紅頭文件?在現實生活中,違法亂紀行為本已不少,但多數屬於個別行為或者個別現象,而此次竟然出自一級地方黨委組織和政府的紅頭文件。各級黨組織和政府都應當是嚴格守法的楷模,即使法律存在偏差或者疏漏,也應通過正常程序修改法律。在法律修改前,國家法律法規自應是全社會的共同生活準則。沒有想到,沁陽市委、市政府竟敢將這種歧視公眾的紅頭文件公之於眾。從經驗來看,做事不合規矩的人總會閃爍其詞或者故意遮掩,而沁陽有關人員卻毫不避諱,甚至希望報社記者對外宣傳,我無法想像這種得意洋洋究竟出自何處?第二,這種紅頭文件的落實情況如何?法外開恩的紅頭文件若只停留於紙面,或許還算正常,因為違法文件畢竟是行不通的。可新聞報導中竟然舉出紅頭文件落實到位的諸多實例,不僅有人受到紀律處分,還有公務員竟然被摘去官帽。看來,沁陽實施紅頭文件的力度確實很大。如果我們對黨紀國法也有如此執行力度,和諧社會恐怕早就成為現實。
和諧社會必然存在多元價值,經濟發展、政治穩定、信息通暢、心情舒暢以及生活安定,或許都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片面強調某種單一價值,必然會與社會和諧的總體目標發生衝突。沁陽市法外開恩的紅頭文件或能給當地經濟發展帶來好處,但卻廢棄了其他重要的社會價值,損傷了平等保護的法治理念,更破壞了健康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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