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直接利益衝突正席捲中國
近來,國內的一些主流媒體在對粵、滬、蘇、浙等發達地區進行社會矛盾調查時發現,一些地方的社會矛盾呈現出「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特殊現象:社會衝突的眾多參與者與事件本身無關,而只是表達、發泄一種情緒,以懷疑一切政策舉措。以凡事皆不值得信任為主要特徵的「無直接利益衝突」,說明執政的民意基礎在流失。這些非理性、非制度化的利益表達發人深省。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不及時加以關注和解決,「無直接利益衝突」將泛化,並最終危害執政基礎。「無直接利益衝突」頻發
當前社會衝突集中表現為利益衝突。但在一些地區的社會矛盾事件中出現「無直接利益衝突」的苗頭,不少參與群體事件的群眾,本身並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因曾經遭受過不公平對待,長期積累下不滿情緒,藉機宣泄。如江蘇省金壇市曾經發生因集資案糾紛引起衝突,事後調查發現,80%參與圍堵的群眾沒有任何集資款,他們大都是借題發揮。類似的情況,在各地時有發生,如重慶、安徽,都發生過普通的街頭小糾紛引發大規模衝突,而參與群眾並沒有直接的利益訴求。
不滿情緒也在一些「精英階層」蔓延。一些社會公認的強勢群體竟然也自稱是「弱勢群體」,包括企業主、機關裡的處科級幹部、企業裡的工程師、學校校長等等。
「衝突」源自利益本身
其實,「無直接利益衝突」並不代表沒有衝突,「無直接利益衝突」只是對個體而言,並不是集團對集團。舉個例子,張三是一賣菜的小販,李四是一城管人員,他們兩者在街頭發生了一起糾紛。一般來說,圍觀的群眾作為一個個個體,與小販、城管並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是,就一個階層來說,就不一定了。比如,圍觀者當中,可能會有不少與張三一樣從事小本經營的人,說不定其中有人已經有過類似經歷,或者,還有曾經忍受過「大蓋帽」的欺負的,有覺得自己被強勢階層相對剝奪的等等。這些力量匯聚在一起,就是一個階層,一個利益群體。
「無直接利益衝突」遠不是一種單純的情緒表達、發泄,而是一種「集團對集團」衝突,是階層的形成和分化。在兩個權利個體之間的對抗中,圍觀者會自動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進行分化、站隊。
近年來,利益集團的生長是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對腐敗的同仇敵愾,對掌權者道德人格的懷疑,加之基層政府在認識和處理社會矛盾問題上的「漠然心態」、「看熱鬧心態」、「鴕鳥心態」、「刁官心態」,使幹部責任心流失。如果將其具體到社會事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郎顧之爭」。在「郎顧」兩者的爭論中,作為圍觀者,公眾與郎、顧二者也沒有直接利益衝突,但是,在對社會問題的探討中,公眾卻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有挺郎的,也有為顧叫屈的,社會階層的分野在這一事件中一目瞭然,誰敢說公眾參與「郎顧之爭」只是為了發泄一下情緒?
弱勢群體也需利益表達
透過現象看本質。除一部分看熱鬧起鬨心理外,相當程度上,這種「無直接利益衝突」實際源自一種受迫害思維:因曾經遭受過不公平對待,長期積累下不滿情緒,感覺到自己是顯在或潛在的被迫害者,於是藉機宣泄。因而從根本上說,「無直接利益衝突」源於終極意義上的「利益衝突」。只不過,這種利益衝突不是以「積極維權」的姿態直接從正面發力,而是以「消極維權」的隱蔽姿態從側面出擊。所以,「表達、發泄一種情緒」只是「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假象,本質上還是要通過不停地「藉機宣泄」來追求一種利益。
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已經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公眾情緒的發泄之所以出現偏頗,並非公眾之錯,而是社會利益表達渠道堵塞使然。「藉機發泄」是受害者沒有高效、安全發泄突破口的自然替代。在現實中,當受害人希望通過基層調解、行政訴訟、法律仲裁、逐級上訪等合法方式找回公道時,往往信心不足或成本過高。更由於在舉報、狀告有權勢的人物時,往往伴隨著可能被瘋狂報復的巨大風險,於是藉助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人或事件進行 「藉機發泄」就成了許多人的選擇——圍觀、起鬨甚至挑釁可以發泄心中的不滿。
正因為弱勢群體利益表達渠道的不通暢,話語權較小,才會轉而通過「無直接利益衝突」來發泄不滿。
值得警惕的泛化趨勢
有資料表明,近年來民事案件劇增,其中大量案件的訴訟主張非常瑣細,實質上根本用不著打官司。同時,民事案件調解率從1998年起逐年下降,特別是勞動爭議調解率非常低,表明人與人之間、勞資之間寬容度下降,當事人對立情緒比過去強烈。在一些社會專項調查中,群眾認為官員貪污受賄10萬元就應該槍斃,這與現行法律和現實判決距離巨大。
調整利益分配是治本之策
從本質上來說,凡是出現「無直接利益衝突」現象的地方,都意味著當地的官民關係,或者說地方政府和底層民眾之間的關係,已經在某種程度上發生了質變——他們之間的關係已不再是現在我們只能在「紅色經典」中所看到的那種「魚水關係」了,也不是現代政治文明意義上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甚至也不是機械冰冷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不失時機地顯露出一種對立關係。
「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大量出現,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在某種程度上,這意味著了官民關係隨時有從量變發展到質變的可能性。要扭轉這一趨勢,最重要的是要盡快對利益分配格局進行調整,同時輔之以反腐倡廉和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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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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