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誣告法輪功學員的「七二零誣告案」,第三輪的審訊安排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一日。由於沒有代表律師,審訊中被告的兩位法輪功學員被迫自辯。審訊在巨大的結案壓力下進行,法官、主控官和庭警,都為完成這一目標緊密配合。開庭不久控方突然撤銷原擬傳召的證人和呈堂證物,且以不相關為理由拒絕接受辯方提出的證人和證物。法官在第二天一大早就宣布審訊結束,後兩被告學員就法庭對證人證據的隨意處置,向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動議,並為傳召新的證人提出傳召申請,但突然被告知有關程序已被更改,申請遭到拒絕。
為匆匆結案,法官駁回被告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的合理申請,在第三天就強行結案。他宣布這起誣告案中兩法輪功學員被控的罪名成立,判黃才華罰款一千五百新加坡元,如拒絕繳付罰款須坐牢十五天;判余文忠罰款一千新加坡元,如拒繳罰款須坐牢十天。
兩被告不承認這算審訊,拒絕繳付罰款,提出上訴。但法官裁決,對這起判決上訴申請必須在服刑後才能進行,而不是這之前。而常規的做法是,一旦被告提出上訴,則允許被告在保釋的情況下等待上訴結果,等高等法庭的判決結果出來後,才能執行判決。只有在被告是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的罪犯的情況下,法官才拒絕將他們保釋在外。
在上訴無門後,黃才華和余文忠當即被庭警帶走。庭警說余文忠將被帶入女皇鎮監獄服刑,黃才華將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服刑。
三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黃才華、余文忠和陳培育,今年七月二十日在中國大使館對面和平靜坐,展示內容為「七二零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Stop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in China(停止在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橫幅,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文字有可能造成騷擾」為由控上法庭。三名學員拒絕接受誣告,決定與控方對簿公堂以講明真相,案件定於八月二十八日開始審訊。但開庭前法庭突然撤銷對陳培育的控狀,移民廳則撤銷她的長期居留准證。七十三歲的陳培育老人被逼匆匆離境後,本案的三位當事人成為兩位。
幾乎是一場秘密審訊
新加坡初等法庭絕大部分的庭房都可容納六七十個旁聽席,二零零一年和二零零四年的法輪功案件也是在這些普通的房間進行的。但「七二零誣告案」的審訊卻被安排在形同密室的三十六庭和三十五庭進行,這個密室的被告欄其實只允許一名被告,黃才華和余文忠同時坐在裡面就很擁擠,再加上陳培育就毫無可能。
要求旁聽這個審訊的人數又是最多的。每次開庭時,都有幾十名到一百名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到場支持,由於庭警只允許幾個人進場,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一整天一整天的站立庭外。有些學員幾次從國外遠道而來,卻從來沒有機會進入廳內旁聽。案件在八月二十八日開審時,庭警尚允許八名左右法輪功學員進入旁聽,只將其中的四個位子留給內政部秘密警察和媒體。法庭審訊無法如他們預期的草草結案,隨著他們所受到的來自新加坡當局的壓力越來越大,逐漸撕下其道貌岸然的偽裝。到最後,法官只允許四名學員入內。為了佔據其他坐席,法庭每天派出大量庭警佔據旁聽席。他們還派出全部二十多名警察把守在法庭門口,及通向三十五庭的所有出入口,以免站立庭外的支持者進入。
據一位入內採訪的大紀元時報記者說,她的筆記本電腦需要插電源,但法官拒絕。但她清楚知道,其他人在廳內是允許使用筆記本電腦的。
嚴格限制證人證據 不能稱其為審訊
其實這場審訊連秘密審訊都稱不上,完全是一場傀儡劇。法庭承受巨大的來自新加坡當局的結案壓力,庭上的每一個政府人員,法官、主控官、甚至庭警,都在為實現這一目標緊密配合。為了草草了結這個審訊,他們嚴格限制證人和證據進入審訊。刑事審訊是圍繞證人證據進行的,缺少這些元素,審訊無法進行就得瞭解。
法輪功學員在七月份共接到四起刑事控狀,這些案子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控方為此提供的證人證據極少。四個案子中有兩起涉及分發傳單的,被控「非法集會」,另外兩起是在中國大使館對面的靜坐抗議,被控「騷擾」。對所有四起案件,控方至今公布的證人證據都極少,與二零零四年的案件中控方提供二十幾名警察,一大堆證物的情況相比,形成一個明顯的對照,反映出控方這次完全不同的策略。
這個「七二零誣告案」,本來只有兩名控方證人(案件調查官和攝影師),以及兩項證據(當天展示的橫幅和攝製的錄像帶)。
這次的審訊一開始,辯方接著上次盤問控方證人黃耀宗,被告提出的很多問題都被法官和主控官打斷,如「你為什麼為當事人陳培育撤訴,而不為我們兩人撤訴?」「你為什麼知道法輪功被迫害是事實,在法庭上卻拒絕承認?」這些問題都被法官和檢察官以「與本案無關」擋住,對於大量的呈堂證據,他們也以同樣理由拒絕。
在輪到控方第二證人上場時,主控官突然宣布撤銷第二名證人,即攝影師的供證,他錄製的錄像帶也就不能呈堂,控方供證就此結束,要求辯方馬上開始供證。他的要求得到法官允許。
辯方開始供證後,當事人余文忠提出,案件的控狀和爭論焦點都圍繞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否是事實的問題,他提出更多證據以證實中共的迫害確實存在,但均被以「與本案無關」的理由拒絕。余文忠和黃才華提出要求其他證人到庭供證,被以「沒有出現在現場」的理由拒絕,兩學員都曾問法官「證人不在場是否就一定與一個案件無關,如果一個人是買凶殺人呢?」法官對此類問題通常裝聾作啞。
被告不承認這算審訊
法官最後要求被告提交結案陳詞,黃才華拒絕提交,原因是她不認為這也算做審訊:「整個程序都被踐踏無遺,還談什麼結案陳詞?」
余文忠則利用這個機會講出審訊中被一再打斷的話,他說:
我當天去中領館的用意是要求中共停止滅絕人性的迫害,本著良心、善心去做這件事。到現在已經有近三千名法輪功學員被虐殺,這是記錄在案的。沒有記錄的更多,很多學員的器官被活體摘取。
這個案件是根據可能性,或猜測判罪,只要有一個證人(警察黃耀宗)憑著橫幅的內容認為它可能侮辱誰就成立。但這位警察承認,如果中共迫害法輪功是事實,控狀就不成立。
這樣控狀是否成立,完全取決於迫害是否屬實這樣的問題。而在這幾天中,我們一直設法證明迫害的確在中國發生著,我們列舉了聯合國報告,布希譴責迫害的信、美國眾議院譴責迫害的一八八號決議案,和三零四號決議案,加拿大調查團證明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獨立報告,這些全都被你(法官)拒絕。但是很多外國媒體都報導過中共迫害的事實,李資政(新加坡李光耀)最近在達拉斯也說「他不知道為什麼中國迫害法輪功」,這說明他知道這場迫害存在。
作為一個人,應該有良心,人間不是給邪惡逞凶的樂園。邪惡將受到懲罰,也必須付出代價,這是天理,新加坡政府不允許我們講迫害的真相,但無論多麼困難我們都會堅持下去,堅持到迫害結束的那一天。
值得注意的是,從七月份開始的對法輪功學員的審訊,從一開始就吸引了大量本地媒體,不管是在初等法庭還是到高等法庭,無論是審訊還是審前會議,媒體都緊跟不放,儘管報導內容多是誣陷歪曲的。但從八月二十八日開始的這輪審訊,他們卻突然從法庭上消失,至今集體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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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匆匆結案,法官駁回被告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的合理申請,在第三天就強行結案。他宣布這起誣告案中兩法輪功學員被控的罪名成立,判黃才華罰款一千五百新加坡元,如拒絕繳付罰款須坐牢十五天;判余文忠罰款一千新加坡元,如拒繳罰款須坐牢十天。
兩被告不承認這算審訊,拒絕繳付罰款,提出上訴。但法官裁決,對這起判決上訴申請必須在服刑後才能進行,而不是這之前。而常規的做法是,一旦被告提出上訴,則允許被告在保釋的情況下等待上訴結果,等高等法庭的判決結果出來後,才能執行判決。只有在被告是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的罪犯的情況下,法官才拒絕將他們保釋在外。
在上訴無門後,黃才華和余文忠當即被庭警帶走。庭警說余文忠將被帶入女皇鎮監獄服刑,黃才華將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服刑。
三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黃才華、余文忠和陳培育,今年七月二十日在中國大使館對面和平靜坐,展示內容為「七二零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Stop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in China(停止在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橫幅,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文字有可能造成騷擾」為由控上法庭。三名學員拒絕接受誣告,決定與控方對簿公堂以講明真相,案件定於八月二十八日開始審訊。但開庭前法庭突然撤銷對陳培育的控狀,移民廳則撤銷她的長期居留准證。七十三歲的陳培育老人被逼匆匆離境後,本案的三位當事人成為兩位。
幾乎是一場秘密審訊
新加坡初等法庭絕大部分的庭房都可容納六七十個旁聽席,二零零一年和二零零四年的法輪功案件也是在這些普通的房間進行的。但「七二零誣告案」的審訊卻被安排在形同密室的三十六庭和三十五庭進行,這個密室的被告欄其實只允許一名被告,黃才華和余文忠同時坐在裡面就很擁擠,再加上陳培育就毫無可能。
要求旁聽這個審訊的人數又是最多的。每次開庭時,都有幾十名到一百名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到場支持,由於庭警只允許幾個人進場,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一整天一整天的站立庭外。有些學員幾次從國外遠道而來,卻從來沒有機會進入廳內旁聽。案件在八月二十八日開審時,庭警尚允許八名左右法輪功學員進入旁聽,只將其中的四個位子留給內政部秘密警察和媒體。法庭審訊無法如他們預期的草草結案,隨著他們所受到的來自新加坡當局的壓力越來越大,逐漸撕下其道貌岸然的偽裝。到最後,法官只允許四名學員入內。為了佔據其他坐席,法庭每天派出大量庭警佔據旁聽席。他們還派出全部二十多名警察把守在法庭門口,及通向三十五庭的所有出入口,以免站立庭外的支持者進入。
據一位入內採訪的大紀元時報記者說,她的筆記本電腦需要插電源,但法官拒絕。但她清楚知道,其他人在廳內是允許使用筆記本電腦的。
嚴格限制證人證據 不能稱其為審訊
其實這場審訊連秘密審訊都稱不上,完全是一場傀儡劇。法庭承受巨大的來自新加坡當局的結案壓力,庭上的每一個政府人員,法官、主控官、甚至庭警,都在為實現這一目標緊密配合。為了草草了結這個審訊,他們嚴格限制證人和證據進入審訊。刑事審訊是圍繞證人證據進行的,缺少這些元素,審訊無法進行就得瞭解。
法輪功學員在七月份共接到四起刑事控狀,這些案子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控方為此提供的證人證據極少。四個案子中有兩起涉及分發傳單的,被控「非法集會」,另外兩起是在中國大使館對面的靜坐抗議,被控「騷擾」。對所有四起案件,控方至今公布的證人證據都極少,與二零零四年的案件中控方提供二十幾名警察,一大堆證物的情況相比,形成一個明顯的對照,反映出控方這次完全不同的策略。
這個「七二零誣告案」,本來只有兩名控方證人(案件調查官和攝影師),以及兩項證據(當天展示的橫幅和攝製的錄像帶)。
這次的審訊一開始,辯方接著上次盤問控方證人黃耀宗,被告提出的很多問題都被法官和主控官打斷,如「你為什麼為當事人陳培育撤訴,而不為我們兩人撤訴?」「你為什麼知道法輪功被迫害是事實,在法庭上卻拒絕承認?」這些問題都被法官和檢察官以「與本案無關」擋住,對於大量的呈堂證據,他們也以同樣理由拒絕。
在輪到控方第二證人上場時,主控官突然宣布撤銷第二名證人,即攝影師的供證,他錄製的錄像帶也就不能呈堂,控方供證就此結束,要求辯方馬上開始供證。他的要求得到法官允許。
辯方開始供證後,當事人余文忠提出,案件的控狀和爭論焦點都圍繞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否是事實的問題,他提出更多證據以證實中共的迫害確實存在,但均被以「與本案無關」的理由拒絕。余文忠和黃才華提出要求其他證人到庭供證,被以「沒有出現在現場」的理由拒絕,兩學員都曾問法官「證人不在場是否就一定與一個案件無關,如果一個人是買凶殺人呢?」法官對此類問題通常裝聾作啞。
被告不承認這算審訊
法官最後要求被告提交結案陳詞,黃才華拒絕提交,原因是她不認為這也算做審訊:「整個程序都被踐踏無遺,還談什麼結案陳詞?」
余文忠則利用這個機會講出審訊中被一再打斷的話,他說:
我當天去中領館的用意是要求中共停止滅絕人性的迫害,本著良心、善心去做這件事。到現在已經有近三千名法輪功學員被虐殺,這是記錄在案的。沒有記錄的更多,很多學員的器官被活體摘取。
這個案件是根據可能性,或猜測判罪,只要有一個證人(警察黃耀宗)憑著橫幅的內容認為它可能侮辱誰就成立。但這位警察承認,如果中共迫害法輪功是事實,控狀就不成立。
這樣控狀是否成立,完全取決於迫害是否屬實這樣的問題。而在這幾天中,我們一直設法證明迫害的確在中國發生著,我們列舉了聯合國報告,布希譴責迫害的信、美國眾議院譴責迫害的一八八號決議案,和三零四號決議案,加拿大調查團證明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獨立報告,這些全都被你(法官)拒絕。但是很多外國媒體都報導過中共迫害的事實,李資政(新加坡李光耀)最近在達拉斯也說「他不知道為什麼中國迫害法輪功」,這說明他知道這場迫害存在。
作為一個人,應該有良心,人間不是給邪惡逞凶的樂園。邪惡將受到懲罰,也必須付出代價,這是天理,新加坡政府不允許我們講迫害的真相,但無論多麼困難我們都會堅持下去,堅持到迫害結束的那一天。
值得注意的是,從七月份開始的對法輪功學員的審訊,從一開始就吸引了大量本地媒體,不管是在初等法庭還是到高等法庭,無論是審訊還是審前會議,媒體都緊跟不放,儘管報導內容多是誣陷歪曲的。但從八月二十八日開始的這輪審訊,他們卻突然從法庭上消失,至今集體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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