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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佛山蓮塘村主任陳滿權黑箱操作 2500萬征地款去向不明

 2006-06-23 07: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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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蓮塘村的村委會主任陳滿權對於"榮辱觀"教育置若罔聞,其行為與"八榮八恥"背道而馳。蓮塘村的幹部和人民群眾強烈呼籲上級紀律檢查部門和司法機關,對陳滿權暴露出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村務公開是我國村民自治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做好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事關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對推進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陳滿權為村委會主任的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蓮塘村,黑箱操作,可謂是村務公開的反面典型;陳滿權的所作所為與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蓮塘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損害了干群關係,不利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陳滿權的違法亂紀行為很多,集中體現在挪用、隱匿2500萬元原本屬於蓮塘村集體和個人的征地款方面。

1997年8月4日,蓮塘村蓮六股份經濟合作社(簡稱蓮六社)有關負責人與本村農民陳汝添簽訂合同,將蓮六社轄區內座落於陳壯塘東便、面積為4.13畝的農業用地發包給後者,雙方約定承包時間為8年,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陳汝添投資38萬元在承包地上建造豬舍、豬棚等養豬設施,成了遠近聞名的養豬專業戶,生活上豐衣足食。

2002 年,陳滿權當選為蓮塘村黨支部書記。同年12月1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佛府[2002 ] 71號文件,宣布徵用包括陳汝添承包地在內的蓮塘村712.802畝土地。補償協議由佛山市國土資源局與被征地村、組簽訂,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款和地上物補償款由佛山市工業區綜合開發總公司(後更名高新公司)支付。

2005年5月,陳滿權兼任村委會主任。6月28日,陳滿權代表蓮塘村委會與高新公司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後者即支付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款、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等合計大約2500萬元;其中,地上附著物補償款2721536.85元。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這筆270多萬元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應該歸陳汝添等上百戶養殖專業戶分享,陳汝添個人應該分得316705.50元。
不料,蓮塘村收取高新公司的這筆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後,並沒有分給陳汝添等人,而是支付給蓮六社。陳汝添等人多次索要,遭到蓮六社拒絕。蓮塘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陳滿權,誤以為農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欠缺,就指使其下屬蓮六社小組長截留、隱匿農民應得的補償款,甚至公然嘲諷陳汝添等農民:"你們有本事就去告我,如果交不起訴訟費,我可以借給你們;告狀到法院,你們根本贏不了,還是死心認命了吧。"

面對村幹部陳汝添的威逼利誘,有的農民接受了遠遠低於應得部分的補償。可是,性格倔強的陳汝添偏偏不服氣,他不相信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新時代,陳滿權這些村霸王就可以胡作非為。2005年8 月,陳汝添作為受害農民代表,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蓮塘村民委員會蓮六、蓮七股份合作社。陳滿權惱羞成怒,在一審訴訟正在進行期間的10 月份,他雇佣數十人開著鏟車、把陳汝添承包地上的豬舍等設施強行推倒,徹底夷為平地,以為這樣法官便無法確認證據。

禪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第一個焦點問題是被告高新公司主體是否適格?高新公司將補償款直接撥付給蓮塘村的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無義務將補償款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的個人所有者,與原告之間並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告起訴要求高新公司承擔責任屬起訴主體不當,其對高新公司的起訴應予駁回。

本案另—個焦點問題是被告蓮六社是否向原告支付補償款?根據本案的事實,原、被告雙方的土地承包關係於2004年12月31日終止,在被告表示不續約的情況下,原告拒不遷出該土地及清理場地並不當然形成事實上的承包關係,此時原告己喪失對該承包地佔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因此,原告對承包地被徵用所發生的補償款無權主張。至於原告提出承包期內己發生徵用行為的意見,雖然2002年佛山市政府發出徵用石灣區集體土地的通知,但該通知只是一種政策性的規劃,並未實質性影響到原告的收益,實際征地行為是發生於2005年6月28日,並非在承包期間。
綜上,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補償款312358.5元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汝添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7195元,由原告陳汝添負擔。

陳汝添不服一審判決的敗訴結果,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對這個典型的征地補償上訴案件非常重視,組成了以劉子平為審判長,以余珂珂、張雪潔為代理審判員的合議庭。這三位法官以高度負責的專業素質,秉公執法,明察秋毫,經過為期一個多月縝密審理,作出了經得起歷史考驗的終審判決。中院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系兩被上訴人是否應當支付上訴人訟爭補償款312358.5元的問題。

關於被上訴人高新公司是否有支付被上訴人蓮六社補償款之義務的問題,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汝添的訴訟請求,即包括陳汝添對高新公司的訴訟請求。可見,原審法院在該問題上已作出實體處理,但其在論述判決理由時卻認為陳汝添起訴高新公司屬起訴主體不當,從而駁回陳汝添對高新公司的起訴。對駁回起訴的問題,屬於程序問題,應出採用裁定的形式。故原審判決的論理部分存在論述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被上訴人蓮六社是否有支付上訴人補償款之義務的問題。上訴人依據《農業用地承包合同》取得訟爭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並實際投入建設了豬舍等地上附著物,其系該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所有權人。另外,根據高新公司向原審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在其向蓮六社支付的總地上附著物補償款中包含有對上訴人的豬舍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316705.5元。儘管高新公司向蓮六社支付該筆補償款的時間繫上訴人與蓮六社的農業承包關係終止後,但是依據合同約定,承包期滿後由上訴人將場地清理乾淨交回發包方。可見,就訟爭地上附著物的歸屬問題雙方約定由上訴人享有。故上訴人以其系訟爭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的身份請求蓮六社返還補償款,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恃。由於高新公司就訟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為316705.5元,而上訴人僅請求給付312358.5元,系屬上訴人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准許。

原審法院以征地時間不在上訴人承包期內為由從而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征地作為一種國家行為,其具有一定持續性,需要 —定時間過程才能完成。本案中,在上訴人承包期內,國家征地行為已經開始,在2002年佛山市政府下文徵用石灣區集體土地的通知,並在2003年間開始對上訴人的地上附著物進行財產登記,而且向新公司亦是依據該財產登記對地上附著物作出了相應的補償。故本案中,上訴人應當有權取得該筆補償款312358. 5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於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百五十三條第—款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05)佛禪法民一初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蓮塘村蓮六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訴人陳汝添所建豬舍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312358.5元;三、駁回上沂人陳汝添其他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 7195元,合計14390元,由被上訴人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蓮塘村蓮六股份經濟合作社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均由上訴人陳汝添預交,故被上訴人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蓮塘村蓮六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逕行支付給上訴人陳汝添14390元,法院不作收退。
陳汝添在經歷一審敗訴的驚險後,焦急、鬱悶,頭髮白了更多;然而,他在終審判決中最終勝訴,為蓮塘村數百位受損害農戶帶來希望,這是正義的勝利。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陳滿權暗中指示下屬蓮六社小組長陳紹論逃避執行法院判決。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蓮六社銀行賬戶的存款只有4萬元!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常務副書記何勇《在全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經驗交流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

一、充分認識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公開制度,保證基層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進一步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對做好這項工作至關重要。

二、加大工作力度,把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這次會議的部署,突出重點,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推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三、深入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事關農村工作的方方面面,事關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何勇同志強調: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已經明確,關鍵在於狠抓落實。讓我們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把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這項關係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緊抓好,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蓮塘村的廣大黨員、幹部和群眾對村主任陳滿權"黑箱操作"的違法亂紀行為非常痛恨,緊急呼籲上級黨政有關部門,徹底調查陳滿權的假公濟私、挪用2500萬元集體個人征地款補償的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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