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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憲法維護基本人權宣言》

 2006-05-20 01: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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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又到了這樣的時刻——必須有人敢於站在危險的鋒刃上,堅守對正義的信念,才能推動我們社會的進步。有鑒於此,我們,一群熱愛祖國的人,一群關切中國命運的人,向歷史發布這項宣言。

思想決定行動。所以,思想成果是歷史運動價值的最終體現。前一時期,中國維權抗暴絕食運動已經取得重大的思想成果,這個思想成果的核心內涵就是,維護基本人權的活動,必須超越專製法律的限制,以人類良知普遍認同的現代法的精神為引導,用人民自己確定的和平方式來進行。

時間不會停止,思想就不應當停滯。中國維護基本人權的運動需要進入更高的思想境界。

中國當代極權制度,是社會不公正的根源,也是普通民眾基本人權被剝奪與被侵害的政治原因。只有消除這個原因,社會正義才能恢復,基本人權才能得到保障。命運留給中國當代極權制度和平改變的唯一機會,就是必須盡快開始修改支撐極權制度的法律體系,而修改法律體系,應從修改憲法開始。

中國現行憲法是中國當代極權制度的法律基礎,應當徹底修正。不過,和平變革一個巨大的制度,應當分階段進行,循序漸進。故本《宣言》要求首先修改憲法序言中的下述內容:「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 」。

其一,必須廢止以憲法的名義規定中國共產黨對中國各族人民的領導權。是否接受特定政黨的領導,應當由人民自己選擇,而不能由法律規定;只有人民的政治選擇權,才能決定特定政黨是否可以獲得執政地位。政黨存在的價值不是領導人民,而是服務於大眾;政黨應當接受人民意志的領導,而不是相反。以憲法的名義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剝奪了公民的政治選擇權,即公民對執政黨的選擇權,使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成為不經人民同意便可永遠壟斷國家權力的專制特權階層,所以,它不僅是中國當代極權制度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是對現代憲法精神的根本背叛,因為,憲法的天職在於確定公民權利至上,而政治選擇權是公民權利的政治依托。另一方面,這樣的規定,與憲法第三十五條之結社自由的精神自相矛盾。

其二,必須廢止以憲法的名義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中國人民的思想指引權。因為,這種規定是以國家強制力的名義,迫使全體公民作某些思想的精神奴隸。思想自由是人的自由權利的核心;喪失思想自由,就意味著喪失基本人權的精神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的上述規定,從實質上剝奪了公民的思想自由,是當代思想專制的法律基礎。而剝奪公民思想自由權,並用國家強制力確定某種思想對全體人民的精神統治權威,是對現代憲法精神的另一項根本背叛。同時,這樣的規定,又與憲法第三十五條之言論自由原則自相矛盾。這種在同一憲法條文中自相矛盾的情況比比皆是,開人類憲法史上極其罕見的怪誕先河。

以憲法的名義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等的精神權威,是中國走向自由民主的關鍵性法律障礙。如果承認自由民主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那麼,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不主動廢止上述規定,中國人民必將以自己確定的方式廢止之。

當代中國是世界上人權記錄最差的國家之一,也是人權災難最為深重的國家之一。這是極權專制使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蒙受的恥辱。當前,諸多人權災難已經發展到空前危機的程度。因此,在推動修改憲法的同時,我們要求關注,並立即著手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下列八項最緊急的人權問題。

一、農民的基本人權問題。

當代中國社會,農民始終處於最底層,實際成為權利之外的存在。造成農民沒有基本人權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基本原因之一是,農民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黑格爾講,所有權就是自由。農民喪失了土地所有權,也就喪失了自由——這個基本人權的基礎。

中國現行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而集體所有權實際上完全由國家權力控制。由此,就產生了這樣一個邏輯: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由共產黨壟斷,共產黨又由其官僚專制集團掌握,於是,由極小一部分人構成的共產黨官僚專制集團就是最大的地主,它擁有中國的所有土地,而十億農民終生在土地上辛勤勞作,卻沒有土地所有權。這是極端不公正的。

為了清除農民喪失基本人權的所有權原因,應當盡快制定法律,責令共產黨官僚專制集團還土地所有權於農民。這將是農民獲得基本人權保障的起點。同時,必須立即廢止違憲違法的戶籍城鄉差別制度,立即停止在司法、行政執法過程中實際執行的、對農民的公然的歧視性標準。

二、國有企業下崗工人的生存權問題。

國有企業的資產,是中國人民數十年血汗的積累。在「國有企業所有制改造」過程中,腐敗的官員和奸商惡賈勾結在一起,假改革的名義,以完全背離實際價值的極低價格,把國有企業的資產,轉變為奸商和貪官私人所有。而國有企業的職工則失去了同全國人民一起用辛勤的勞動積累起來的國有資產和工作的機會──這是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生存權受到威脅的根本原因,

為正本清源,恢復正義,應當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所謂「國有企業所有制改造」;對已經被奸商和貪官瓜分的國有企業進行徹底清查,並回覆原狀,還財於國有企業。然後,以國有企業全體職工為基準,合理作價,並劃分股份,使國有企業職工成為股東。這樣的產權改造,這樣的國有企業民有化過程,才公正合理,同時也是徹底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生存權的唯一方式。

三、關於農民工的人權保障問題。

在今日之中國,數千萬農民工是人類有史以來最龐大的奴工群體。他們沒有人的尊嚴,終年在極其惡劣的條件下艱苦勞作,每天的工資卻只有一點五美元,甚至更少。就是如此微薄的工資也經常被僱主拖欠。農民工的悲苦境地早已在叩問社會的良知,而社會的良知卻死寂無聲。

農民工雖然人數達數千萬,但由於被剝奪了組織自由工會的權利,他們只能以單獨的個人來面對收買了腐敗權力的強勢的資本。顯然,窮苦的農民工作為個人,在強勢的資本前極為脆弱。這也是農民工權利被侵害的基本原因。

為改善農民工的人權狀況,應當通過具體立法,確定農民工有自主組建工會的權利。農民工也只有通過自主建立的工會,才能形成合力,改變弱勢地位,與強勢的資本達到平衡,從而保障自己的人權。

四、關於底層民眾的醫療權問題。

八九年六. 四慘案後,權力腐敗急劇發展。由腐敗權力主導的經濟改革,處處顯示出忽視廣大底層民眾利益的特性。佔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農民工、下崗工人和其他弱勢群體,正是在所謂「醫療改革」的過程中,被排斥在公益性醫療保障體系之外,而昂貴的醫藥費又剝奪了他們生病就醫的實際可能,以致於在相當一部分農村,發生年老者一旦患病,便只能通過自殺來解脫的慘劇。

為保障底層民眾的醫療權,應當立即削減各種專為宣揚「太平盛世」而實施的建設項目和科研項目,削減大幅增加的軍費,將經費轉移到建立初步的公益性醫療保障體繫上來。

五、底層民眾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

八九年之後的所謂「教育產業化改革」,也同樣表現出嚴重損害底層民眾權利的趨向。九年義務教育在相當廣泛的地區並沒有得到國家財政的有效支持,高昂的學費又使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成為底層民眾的惡夢。被腐敗的國家權力所壟斷的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系統,也日益腐敗化,甚至淪為學術官僚斂財的私器。與之同時,為支付子女的學費,許多底層民眾的家庭已至心力交瘁,燈枯油盡之境。

打破腐敗的國家權力對教育的壟斷,允許民有資本開辦教育事業——這是解決當前教育腐敗問題必須採取的治本之策。也只有建立起充分發育的民辦教育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學費高昂的問題,從而使底層民眾子女的受教育權得到有效保障。

六、關于思想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和精神信仰自由權的問題。

利用政治強制力和國家權力,對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進行政治迫害,是中國人權災難最主要的表現之一。毫無疑問,唯有中國完成政治和民主轉型,才能徹底消除這方面的人權災難。但是,當前急須制止以「法律」的名義實施的政治迫害,即應當立即停止對公民言論自由的非法限制,立即廢止違憲違法、及反道德的勞動教養制度,立即停止對法輪功、家庭教會和其他宗教信仰團體及個人的野蠻迫害,立即釋放因爭取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而被以各種莫須有的罪名判刑、勞教和逮捕的人士。

七、關於「六.四」慘案的人權問題。

「六. 四」慘案已經過去近十七年,至今當局仍然沒有公布「六. 四」中被軍隊殺害的公民的人數和名單,慘案的製造者仍然消遙法外。這種現象不能繼續容忍。

為解決與「六. 四」慘案有關的人權問題,應當盡快建立獨立的「六. 四」慘案調查委員會,在查明真相的基礎上,公布受難者名單,給予國家撫恤;對因屠殺人民而犯下反人類罪的犯罪者,實施正當程序的審判。但應該通過立法,對於在主動、徹底講清犯罪真相基礎上進行懺悔及請求寬恕者,給予刑罰的赦免。

需要特別指出,「六. 四」慘案發生期間,有許多北京市民對屠殺人民的軍隊實施了正當防衛權。其後,當局將這部分人污稱為「反革命暴徒」,判以重刑。其中,許多人已經死於獄中,部分人還在關押中。對於這批由於實施正當防衛權而被非法判重刑者,已死的應當給予國家撫恤,還活著的應當立即無罪釋放。

八、關於民營企業家的權利保障。

在當前相當程度上由腐敗權力操控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民營企業必須向腐敗權力納貢並違法競爭,才能生存下去。幾乎每一個民營企業家都同時被迫成為行賄罪、偷漏稅罪、走私罪的犯罪者。當前實際運作的經濟制度在迫使民營企業家成為犯罪人,而腐敗的官員則隨時可以找到藉口,以法律的名義,剝奪民營企業家的財產。在這種經濟制度下,民營企業家無論積累了多少財富,都是「賊」,都是腐敗權力的奴隸。

為了使民營企業家的財產權和其它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須通過立法,取消官員利用國家權力,控制經濟運作過程的可能,建立公平競爭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


今天,我們發表《修改憲法維護基本人權宣言》,並不是向中共當局請願,而是發出明確的敦促;並不是向中共當局呼籲,而是提出堅定的要求。

中共當局應當在本《宣言》公布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的時間內,研究我們宣言的內容。同時我們敦促和要求:中共當局在此期間內,制定修改憲法和解決《宣言》所提出的八項人權問題的具體方案,並在此期間過後立即實施之。

在上述期間之內,關心中國命運的人們也不是處於消極等待之中。我們應當進行更深入的思考,探討如何以人民的名義和人民確定的方式,主導中國的和平民主轉型。

我們發布《修改憲法維護基本人權宣言》的目的,在於促進中國的和平民主轉型。為實現這一歷史性轉變,我們首先寄希望於人民,特別寄希望於佔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農民工、下崗工人、良知未泯的知識份子,民營企業家。同時,我們也寄希望於中共廣大的普遍黨員和中共領導體系內部的有良知的人士。我們相信,中共廣大普通黨員的命運同中國人民的命運是一致的;中共領導體系內有良知的人士也必定真誠關心中國的命運。

如果中共當局拒絕這次主動走向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機會,我們將在180天過後,發動全球華人,為推動修憲和解決緊急的人權問題展開接力絕食運動,用人民自己確定的方式,引導歷史向自由、民主、人權的方向邁進。

這次運動的象徵仍然是在自由之風中飄揚的藍絲帶。


共同發起人:
高智晟 (中國維權律師)
袁紅冰 (中國流亡作家、自由主義法學家,現居澳大利亞)
林牧 (原胡耀邦先生秘書)
盛雪 (記者、作家,現居加拿大)
張鑒康 (中國維權律師)
郭國汀 (中國人權律師,現居加拿大)
梁國雄 (香港立法會議員)
徐文立 (現美國布朗大學教授)
焦國標 (原北京大學副教授)
黃翔 (中國流亡詩人、美國匹茲堡駐市作家)
楊在新 (中國維權律師)
伍凡 (《中國事務》總編,現居美國)
馬文都 (中國維權人士)
薛偉 (《北京之春》經理,現居美國)
孫文廣 (山東大學教授)
費良勇 (核物理工程師,現居德國)
陳泱潮 (宗教學、政治學研究者,現居丹麥)
茉莉 (教師,現居瑞典)
秋瀟雨蘭(作家,現居美國)
劉剛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美國)
仲維光 (自由撰稿人,現居德國)
張建 (六. 四學運天安門糾察隊隊長、傳道人,現居法國)
蔡桂華 (中國大赦基金會,現居美國)
馮國將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美國))
楊錚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香港)
汪岷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美國)
逸君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加拿大)
程哲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蘇君硯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加拿大)
孫加可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加拿大)
蔡崇國 (時政評論員,現居法國)
張國亭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丹麥)
陳維健 (紐西蘭《新報》主編)
陳維民 (雕塑家,現居紐西蘭)
鐘錦江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華志偉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德國)
姜友陸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法國)
張說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法國)
呂京花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美國)
余冬賢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德國)
劉因全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美國)
楊軍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黃平 (作家,現居澳大利亞)
陶洛誦 (作家,現居澳大利亞)
桑梓 (詩人,現居澳大利亞)
袁鐵明 (悉尼大學榮譽法學碩士,現居澳大利亞)
潘晴 (亞太人權觀察成員,現居紐西蘭)
金秀紅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美國)
黃濟仁 (經理,現居澳大利亞)
徐沛 (作家,現居德國)
張曉剛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陳弘莘 (中國問題研究專家,現居澳大利亞)
王功彪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馮海光 (中國流亡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胡堯 (人權活動人士,現居澳大利亞)
周延風 (人權活動人士)
張英 (人權活動人士)
任寶能 (人權活動人士)
韌鐸 (人權活動人士)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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