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裡,性騷擾就是某些女人的過敏反應,只怪她們不守婦道,自取其辱。」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分析,「中國傳統文化對好女人的評判標準就是不惹是生非。」
郭建梅所在的中心經常收到性騷擾受害者的求助,不過,絕大多數性騷擾事件沒有步入司法程序。不少受害者只能在姐妹間吐露苦處,交流「應對技巧」,不到萬不得已不會也不敢公之於眾。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通過的第二天,北京某美院的頭像模特張某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遞交訴狀,主張其所在美院油畫系學生木某對其性騷擾,要求木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元。但張某以「性騷擾」為案由的請求未獲法院同意,最後被以「侵權糾紛」立案。
張某的訴訟代理人李律師告訴本報記者,在等待開庭的過程中,被告木某通過律師多次表達了庭外和解的願望。儘管此案證據確鑿充分,但原告張某覺得勝訴後直面公眾的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比性騷擾本身對自己的傷害更大。幾經猶豫,最終接受庭外和解。
郭建梅對此案最終沒有開庭審理深感遺憾,在她看來,這是一次對社會進行反性騷擾法律宣傳的絕好機會。
全國首例性騷擾案原告何穎志也說,性騷擾官司對她最大的影響就是基本上沒有了朋友圈。
大量的性騷擾事件處於地下狀態。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實際發生的性騷擾訴訟到目前為止只有8起。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國,性騷擾訴訟則數以萬計。
10年前,《美國新聞和世界報導》雜誌曾對美國社會未來20個最好的職業作過預測,代理性騷擾官司的律師赫然在列。10年後,該雜誌的預言成真。在性騷擾訴訟風起雲湧的上世紀90年代初期,有人戲稱,美國人隨處都會遭遇性騷擾。
例如,市政廳的一個僱員認為在市政廳展出的半裸婦人油畫對其構成性騷擾,隨即對僱主提起訴訟,法院判令僱主馬上將油畫撤走。
在這個性騷擾訴訟屢被提起的國家,總統也為性騷擾判例庫添磚加瓦,狀告克林頓總統的性騷擾案就有兩樁。除了聞名於世的萊溫斯基案之外,此前瓊斯也對克林頓發難,稱克林頓曾在她面前脫下自己的褲子。
一幅畫、一張照片、一個眼神、一種笑意惹來性騷擾官司,在美國並不顯得奇怪。而中國這8起訴訟的原告遭遇的性騷擾,無一例外都有嚴重情節,不是行為上直接的摟抱、撫摸,就是高頻率的言語侵擾。
研究跨地域性文化的外國學者發現,這種差異與不同文化中對個人意識的強調有關。在個人主義盛行的國家和地區,個人權利保護的意識較強,性騷擾訴訟被提起的機率相應也高。在這種文化觀念裡,性騷擾和其他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並無不同。
性社會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的潘綏銘教授認為,性騷擾與性的關係不大,性只是一個載體。它實際上剝奪了對方的個人尊嚴。性騷擾受害者的痛苦不僅僅是性問題,而是因為她受到鄙視、糾纏、威脅、欺辱,由此感到痛苦和恐懼。如果是一個尊重她的男人向她求愛,即使行為上再進幾分,也不會產生像性騷擾帶來的痛苦和恐懼。
中國人普遍的文化心理中,很少將性騷擾與個人尊嚴、個人權利掛鉤,更多地將它引向「好女人,壞女人」之類的道德評價,無形中增加了受害者的道德壓力。整個社會在性騷擾方面權利意識的淡漠,則容易導致某些性騷擾行為習慣化、正當化。
北京學者唐燦曾對169名婦女做過調查,其中47.93%的婦女遭受過男同事以性事為內容的玩笑、談論、辱罵。時下,辦公室裡講「葷話」、說「黃段子」、對同事的身材或性特徵評頭論足已見怪不怪。重慶市民何女士對本報記者說,如果這也是性騷擾的話,法院的門會被擠破的。
2001年8月,臺灣地區高等法院第一次承認言詞性騷擾,判決一經常對女護士講「黃段子」的醫生賠償受害者45 萬元新台幣。
有學者認為,中國性騷擾的地下現象和長期以來性保守傾向有關。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男女授受不親」,使一些受害者對所遭受的身體侵犯羞於啟齒。
另外,不同性文化傳統對性騷擾行為的界定和容忍度也有差異。在亞洲,當眾餵奶不被視為性騷擾,但在歐美人看來,這種行為可能被提交法院裁斷。拍拍異性的屁股在歐洲人看來是種調情,如果碰上美國人就可能吃官司。中國各地帶有強烈性意味的鬧洞房,常常讓新人面紅耳赤難以忍受,也未見人訴諸法律。
撇開文化上的差異,中西方對性騷擾的界定有一點是相同的,即都不過問動機,只考慮受害者的感受。
197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將性騷擾定義為「被迫和不受歡迎的與性相關的行為」,並將其作為一種性別歧視加以禁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性騷擾就是違反被騷擾人的性意志,對其進行性方面的挑逗、觸摸以及其他形式的性行為。學者唐燦認為,只要騷擾了他人並且讓他感到不舒服,都屬於性騷擾。
JohnCloud曾在《時代》週刊撰文指出,何謂「不受歡迎」,一千個律師可能有一千種解釋。瓊斯的那句「 他(克林頓)的行為讓我覺得很噁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證明克林頓的行為「不受歡迎」,在法院判決之前也沒有個准數。
在中國,重慶文靜案和此前幾起性騷擾官司一樣,都發生在上下級之間。文靜的代理律師徐維華主張,胡國文是校長,處於控制文靜的地位,加上他有多年的與人相處的經驗,應該由他舉證沒有實施性騷擾。
但在鄭明潔法官看來,任何單位都有上下級,如果單純因為被告的身份、地位就輕易下結論,加重他的舉證責任,正常的交往恐怕無法進行。文靜如果認為自己不是回應騷擾,而是委曲求全、附和,那要有證據證明,但該案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這種隱秘的心理狀態。
2005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結一起簡訊性騷擾案。在那起案件中,原告除了出示被告所發的簡訊外,還把被告所作的不再騷擾的保證書作為呈堂證供,最終贏得了官司。如果單憑簡訊,那麼案件的認定將困難得多。
鄭明潔已有十幾年的審判經驗,但文靜案還是她第一次碰到性騷擾案。她對本報記者說,婦女權益保障法沒有對性騷擾的內涵和具體法律後果作出規定,有關內容對司法操作的實用性很小,文靜案中,法官只能依據民法通則有關侵權方面的條款進行裁判。
「我們畢竟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還是希望成文法能給法官辦案提供具體、明白的操作規範。」鄭明潔說。
但楊立新教授告訴本報記者,並不存在法官只管對號入座的事,法律是死的,需要法官創造性地運用,性騷擾官司也是如此。
長期關注婦女權益保護的徐維華則認為,社會對婦女法的認識存在誤區。有人認為婦女法是邊緣的法律,不具操作性,以致司法解釋沒有跟上。為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相關報告,建議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立法決策主流。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案有關反性騷擾的原則性規定屢遭指責,有人認為這只是道德宣示式的立法,沒有任何實際作用。潘綏銘也曾撰文質疑這是「忽悠」中國女性的「作秀法」。
儘管如此,楊立新認為,這樣的規定表明瞭我國立法對性騷擾的立場,司法機關對性騷擾行為進行制裁就有了法律根據,對社會大眾也有一般警示意義。至於在性騷擾立法方面應該作何努力,他建議在將來的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性騷擾行為是侵權行為及其構成要件和制裁方法。
反觀美國,因為職場和校園是性騷擾多發區,立法主要集中在反就業歧視法和教育法中,並隨著判例實踐逐步加強僱主責任,像沃爾瑪、通用汽車等大公司都指定了「零忍受」制度,禁止員工在來往郵件中發送黃色網站的地址,禁止他們使用帶有性意味的語言,等等。
在歐美國家,許多學校都有專門的機構受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投訴。為了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瞭解校園內可能發生的性騷擾行為,一些大學在其校園網上專設性騷擾網頁。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校園網列出了性騷擾的具體例子。比如,教授以性暗示的方式表達的一個擁抱、輕拍、接觸,使你感到不安或不舒服,導致你可能要退選該門課程;你的導師以性方面的喜好滿足為條件,應允給你一個更好的分數或學術方面的機會,等等。
潘綏銘教授曾預言,隨著女性自主程度越來越高,平等意識越來越強,中國的性騷擾案只能越來越多。讓法律、企業、校園、社區都為性騷擾設置監控器,在社會系統內開闢投訴、訴訟等多條渠道,美國應對性騷擾的成熟做法可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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