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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庭確認德國警察侵犯法輪功學員權利

 2006-02-03 00:3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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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日上午,德國薩克森州(Sachsen)首府德累斯頓市(Dresden)行政法院判決2002年4月11日,中共前黨魁江××訪問德累斯頓期間,德國警察對一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行為是非法的。

2002年4月11日,德國法輪功學員王婧女士在薩德累斯頓市走向江××即將進晚餐的飯店的途中,被兩名德國警察攔住,她被要求出示證件,她護照上的個人信息被記錄下來,並被要求離開,其間有其他人從她身邊經過,並沒有受到盤查。

事後,王女士多次試圖和德累斯頓市所在的薩克森州內政部和警察交涉,在沒有結果的情況下,2003年4月,王女士對德累斯頓警察的行為提出確認起訴。

在2006年2月1日的開庭審判中,三名法官當庭判決,第一,警察要求王女士出示證件是錯誤的,第二,警察記錄下王女士的個人資料是錯誤的,第三,警察要求王女士離開是錯誤的。書面判決書將在近日完成。

起訴人王女士表示很高興法庭作出這一判決:「四年前,德國政府和警察屈服於中共政權的壓力,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等於是做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海外幫凶。這是德國作為一個推崇民主法制的國家的恥辱,傷害了德國的立國之本。我很高興這一次德國法庭做出了正確的判斷,給德國政府和警察一個強有力的信號,就是不能屈從外來的壓力,放棄自己的原則。」

王女士的案例不是唯一的個案,2002年江××訪德期間,在柏林、麥森(Meissen)、格斯拉(Goslar)、德累斯頓、波茨坦(Potsdam),幾乎所有江造訪的城市都發生了類似的事件。一些和江住在一個旅館裡的法輪功學員被受到中共壓力的德國警察從房間裡趕走,身穿寫有「法輪大法」字樣的黃色夾克衫的法輪功學員被禁止通過一些特定的區域,有法輪功標記的轎車被檢查,並被扣押數小時,法輪功學員的橫幅被警察搶走……

事後,法輪功學員都針對當地內政部或警察提出確認起訴,在過去的幾年裡,除了薩克森州,其它各州都在法庭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各州內政部,德國內政部及警方都做了公開的書面道歉,並承諾採取一定措施保證侵犯法輪功學員權利的事情不再發生。

薩克森州是最後一個案子還在進行之中的州。除去王女士的案子,另外兩個發生在薩克森州的個案不久也將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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