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2006財政年度的H-1B名額(學士學位)已經用盡,但對在美國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業人士的H-1B的2006財政年度的名額仍然還有。根據美國移民局統計,到2005年10月23日為止2006財政年度的 20,000名在美國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H-1B名額已經使用了9,680名,另有3,713名正在審批中,兩者共計13,393名,所以目前仍有六千多名在美國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H-1B名額。如果你在美國取得了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你就仍然可以申請H-1B。
另外美國移民局最近採納了一系列行政上訴辦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or AAO)的決定,作為移民局審核案件的指導,移民局所有人員都將在案件審核中遵循這些決定。其中有決定涉及到H-1B簽證六年有效期的有關的問題。根據 AAO的這一決定,H-1B有效期的計算只包括簽證持有者在合法入境後在美國的實際逗留時間而不是簡單地從簽證批准日期起所有時間一概包括。例如李先生從獲得H-1B簽證至今整整五年,在此期間李先生每年出國一個月,一共五個月不在美國,那麼李先生距H-1B六年有效期還有一年零五個月而不是一年整。
由於H-1B持有者能否轉換工作或能否進行H-1B第七年的延期都與I-140,勞工紙或I-485申請遞交和待審理的日期有直接的聯繫,H-1B有效期在某些情況下就變得極其重要。例如李先生H-1B六年有效期已經用盡而勞工紙或I -140的申請遞交還差10天才到365天,這10天的差別可能影響到李先生能否獲得H-1B第七年延期進而能否最終獲得綠卡。成功地回收未用的H-1B 有效期可以使H-1B持有者得以在美國進行H-1B第七年延期以完成綠卡申請。為了準確地計算H-1B持有者在境外逗留的時間,H-1B持有者應當保留所有出入境記錄,包括簽證和I-94卡。另外H-1B 家屬(H-4)的有效期限將與H-1B主申請人一致。以上所述H-1B有效期的計算同樣適用於L-1簽證。
AAO的另一決定涉及I-140的可攜帶性。移民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204(j)規定如果I-140申請遞交180天後仍未得到審理,申請人可以更換工作而仍然保持此I-140申請有效性。AAO決定與2005年5月12 日移民局備忘錄有關I-140可攜帶性的解答一致,即I-140 申請必須符合批准條件。如果該I-140申請不符合條件,移民局可以在I-140剛剛遞交時拒絕,也可以在申請遞交180天後拒絕,遞交180天仍未得到審理的I-140申請並不因為該申請的遞交或時間的推移而取得有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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