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外當雞頭 母親幫其拉皮條
核心提示:
「我15歲的女兒被她的老師劉運秀引誘到廣東賣淫。」近日,衡陽縣石市鄉中白村殘疾人劉良彪在電話中向記者哭訴,「劉運秀兒子強迫我女兒接客50多次,還染上了多種性病,現在連治病的錢也沒有著落。」
劉運秀身為女教師,在其兒子要求其介紹女青年到廣東賣淫時,不但不制止,反而將15歲的女學生推入火炕。19天後,15歲的少女小倩(化名)終於逃脫了魔窟。10月13日,涉嫌強迫、介紹他人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劉強、朱正初、彭分糧、唐春香等人被衡陽縣公安局移送到檢察機關。
劉良彪一家5口就擠在這間破舊的土房裡
劉良彪與年近八十的母親仍沉浸在痛苦之中
10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了衡陽縣石市鄉中白村進行採訪。
實況:貧窮的五口家庭
在一村民的帶領下記者翻山越嶺地走七八里路,來到了一棟低矮、潮濕、陰暗的土牆屋裡。「這就是劉良彪的家。」帶路的村民指著破舊的土房子說。「他可能還躺在床沒有起來,因為他是殘疾人行動不是很方便。」
帶路的村民一邊說一邊將他家的門敲開了。躺在木板床上的劉良彪看到有人來訪便慢慢地從床上坐了起來,強裝笑容請記者坐下,從他的眼裡可以看得出他內心的痛楚與辛酸。「1989年11月,我在株洲做搬運工時,一根水泥電線桿將我的腳砸斷了。自從我出事後,家裡所有農活及家務都由妻子一人擔當。」說到此時他的眼淚奪眶而出。
當記者問到劉良彪女兒小倩在廣東被迫賣淫的事情時,坐在他旁邊的妻子徐旺秀也傷心地哭了起來,斷斷續續她介紹了家裡的情況。
她家一共5口人,上有年近80歲的婆婆,下有兩女兒,大女兒劉紅花(化名)今年18歲,由於家裡十分貧困在15歲時就輟學南下廣東打工。二女兒小倩今年15歲,就讀於衡陽縣石市鄉金屏片中學,是一名正值花季的初三生。小倩從小就是個比較懂事的孩子,懂得為父母著想,經常幫著家裡做家務,村裡的人都說她是個好孩子。今年4月份,小倩和很多上初三的學生一樣都面臨著中考的壓力,儘管她的成績不怎麼樣,但她和家裡人還是希望她將初中讀完。但在本村老師的極力推薦之下南下廣東打工,沒想到出去沒有半個月就出事了。
起因:被騙廣東打工
據瞭解,4月17日上午,本村小學教師劉運秀來到劉家來串門,並問寒問暖,劉運秀曾經是小倩的小學班主任,兩家的關係也不錯。在閒聊中劉良彪的妻子徐旺秀就談到小倩的學習情況時,她嘆了一口氣說道:「哎,不瞞劉老師你說,我們家的小倩學習成績不是很好,我和她爸爸都擔心她能不能考上高中呢,就算考上了,聽說學費也不低啊!不過,如果考上了,我們就是去討米都會送她去讀書的。」
就在這時劉運秀裝出十分關心的樣子說:「現在的孩子學習壓力都很大,都想考大學,可那麼多的學生都想考上,真正考上的又是少數,與其到時候讓孩子受苦,不如讓她早點出去打工,也好見見世面,說不定賺了不少錢,你們也可輕鬆多了。」聽老師這麼一說想起來也有些道理,大女兒劉紅花不是很早就出去了嗎,而且每月可以寄二百塊錢回來,但不知道去哪裡打工為好。
「我兒子劉強兩口子月初的時候到廣東開個小店,現在生意火紅,小兩口生意忙不過來,正想找個人去幫他們帶小孩。」正當徐旺秀猶豫不決的時候,劉運秀看出了其心思,便乘機說道,「我想找家鄉人帶小孩要放心一些,看你家小倩平時也勤快,又是我教過的學生,如果同意就要劉強來接你家小倩去帶人,每月 500元怎麼樣!」沒有讀完不是沒有畢業證嗎?當時徐旺秀還是猶豫不決。
「你家小倩如果現在去還可以免去好幾百元的報考費。」劉運秀湊到她的耳邊說道,「只要你不到外面去說,不讓其他人知道,畢業證的事就包在老師的頭上了。」想到可以節省幾百元的報考費,又可以拿到畢業證,老師又這麼熱情,徐旺秀就一口答應了下來。
看到小倩母親答應了,老師當時就電話通知在廣東的兒子,當天晚上劉強就從廣東趕回衡陽老家。4月19日上午,劉強就將小倩帶上開往廣東的臥鋪車。
內幕:從事色情交易
據衡陽警方透露,今年4月初,石市鄉林業站工作人員劉強帶其愛人到廣東東莞市大朗鎮躲避計畫生育,到了大朗鎮後暫時住在同鄉人朱正初、彭分糧兩口的租住處。劉強到了廣東的第二天,小兩口在外面溜躂了一圈,發現沒有什麼生意可做,就想開個南雜店,但是門面費用貴得嚇人,一個小小的門面月租要好幾千,便打消了這個想法。
他們回到朱正初的住處後就向其打聽在大朗鎮有什麼生意好做。朱正初湊到劉的耳朵邊輕輕地回答說:「隨便做什麼生意,都沒有做那行生意(指帶女的賣淫)的錢來得快。你想辦法找幾個年齡在20歲以下、人長得漂亮的小妹來這裡,一年賺個十萬快錢沒有一點問題。」
聽了朱正初的介紹後,劉強便迫不及待地將自己的想法與老婆商量了一下。二者一拍即合,當晚他們就把自己發財的想法告訴在家的母親,要其母親盡快找一批20歲以下的小妹子來廣東「打工」。
在中白村採訪時,有幾名村民向記者證實,就在劉運秀老師喊小倩去廣東打工前,另外還叫了本村的兩小妹子去廣東「打工」。因雙方父母沒有同意,劉運秀就打消了念頭,後來,劉強的母親就將眼盯上了本村的在校生小倩身上。
「在出事前,劉運秀在石市鄉金屏水口小學教書,語文、數學都教,小倩在讀小學時劉運秀還是她的班主任。」衡陽縣石市鄉一教師對記者說,「她平時是一個很優秀的老師,為人看不出有什麼不好,如果不發生這件事,她現還在課堂教書呢。誰會想到她竟然做出這麼丟人的事情呢?真是給老師這個詞摸黑。」
真相:魔窟歷險
10月17日,記者在衡陽東方女子醫院見到了曾被侮辱的小倩,看到她一副幼稚的臉上顯滿了傷痛和無奈。在淚水中,她講述了事實的真相。
4月20日,小倩來到了東莞市大朗鎮。劉強安排小倩住在一棟居民樓4樓的房屋內,小倩並沒有看到他們所謂的南雜店之類的東西,也不需要帶小孩。剛開始,劉只是要她做掃地、洗衣及煮飯等家務。過了好幾天,劉強原形畢露竟向年幼無知的小倩索要伙食費、住宿費以及車費共計600元。當時,本來在外就孤單的小倩一下子被突然其來的「討債」嚇哭了,說要其父親送錢過來。劉說現在就要錢,並威脅小倩,要麼就幫我做事,如果不去做事就要將她打死。小倩問是做什麼事,對方回答的「接客」。小倩死活也不同意,向劉多次哀求說回家一定還他的錢,而這個時候,站在一邊的老鄉唐春香卻又開始好言相勸。說現在處女不處女已經不重要了。因為現在重要的是有錢,有錢是第一位。
5月2日晚上,劉強安排另一人將小倩帶到泰悅大酒店進行了第一次賣淫。就在嫖客與小倩發生性行為的同時,劉強與自己的「馬仔」唐春香一直在外面守侯,以防小倩外逃。在5月2日至20日劉強先後強迫小倩買淫50多次,共得黑錢13600元。後來劉強看到小倩比較「聽話」,以為她習慣了這種生活,慢慢地對她放鬆了警惕。
在5月20日的晚上12點,小倩在賣淫出來後乘唐春香方便之機逃出了魔掌。逃出後的小倩一口氣跑了4公里,來到了大朗廣場,在一個公用電話亭裡,小倩向衡陽叔叔家撥了電話,當時並沒有說自己所發生的一切,只是問在花都打工的堂哥劉新的電話號碼。後來她告訴堂哥說自己出事了,要其趕快來將自己接過去。由於路途遙遠劉新一下子趕不過來,打完電話後,小倩就坐在廣場的草地上哭了起來。
已經是天亮了,身無分文的她還在那裡痛哭。這時一個路過的女子問其情況,小倩不敢說出真情,只是說自己被搶了。看到她可憐的份上那女子將小倩介紹到一毛線廠做事。
就在採訪完畢時,小倩告訴記者,「恢復健康後要重新返回課堂,我很想讀書。」
現狀:小倩染上了性病
5月23日,在花都打工的劉新來到了大朗鎮找到劉強,劉稱不知道小倩去哪了,還謊言道她那晚跟一個大老闆出去吃夜宵就沒有看到回來了,自己也在找小倩。在找不到小倩的情況下,劉新一個電話話撥到了家裡。
次日上午,劉良彪拄著雙拐棍與自己的外甥踏上了南下的列車。在到達大朗鎮後,多次撥了劉強的電話,劉不是關機就說在外面,總之不跟他倆見面。他們看到的茫茫人海跟本不知道小倩在什麼地方,也不敢隨便問人,3天後他們返回了湖南,向石市派出所報了案。
後來,石市鄉派出所將劉運秀找了過來,問其兒子在廣東的情況,當時劉也承認自己兒子在廣東是做「拉皮條」,但不知道是強迫人家的。當天,劉運秀給了派出所5000元錢,作為派出所南下廣東找小倩的費用。7天後,派出所幾個人空手而歸,沒有找到失蹤的小倩。
6月12日,劉良彪在家接到一個令人興奮的消息,小倩一人在家毛線廠打工,現在已經去了她堂哥那裡,只是希望家裡去接她。次日劉與另外兩個親戚將小倩從廣東接了回來。
在回家的路上,小倩告訴父親自己的遭遇,並羞澀地說自己下身經常疼痛還起了好多泡泡。後經醫生檢查,小倩已經患上了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宮頸炎兩種性病,且都非常嚴重。
尾聲:法律的懲罰
得知女兒染了性病後,劉良彪一氣只下找到了劉運秀要求其賠償適當的金額來治療小倩的性病,但遭到對方的拒絕。「她還楊言,寧願把錢給派出所,也不陪錢給你家。」劉良彪告訴記者,劉運秀還說是小倩自己在外面沾花若草染上了性病,不能夠怪她的兒子,如果我家再去報案就將我全家弄掉。
看到對方沒有誠意賠償的情況下,劉良彪又拄著雙拐棍來到衡陽縣公安局向治安大隊報了案。
治安大隊立案後,立即南下廣東與東莞警方聯合展開了抓捕行動。涉嫌組織賣淫的犯罪嫌疑人劉強、朱正初夫婦、唐春香已全部被衡陽警方逮捕並押回湖南,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看到劉強等人被捕後,劉運秀找到劉良彪要求其到派出所來說情放人,並答應事情辦好後給劉20000元,」衡陽縣石市鄉派出所羅所長說,後來劉良彪多次來找派出所說好話,要求網開一面放出劉強等人算了,我們是依法辦事,決不會因個人的利益而放棄法律的尊嚴。
9月16日,劉運秀因涉嫌介紹他人賣淫已被有關部門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其餘同案人員被衡陽縣公安局移送到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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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強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姦後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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