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天水:警方為何老違法 —小陶至今無消息
中國大陸,官方的機構總是竭力普法,提倡並要求公民守法。但是我們在很多事件中,看到的多是官方或警方違反執法,它們用實際行動否定了法律。聯合國人權官員來到北京後,北京的異議人士,多數遭到了封門,被堵在屋裡,什麼法律手續也沒有履行,就這樣剝奪了很多公民自由出入家門的權利,其中人道義士胡佳還因為走到社會上幫助愛滋病患者,遭到了警察的毆打。浙江縉雲縣大法弟子樊中莊因為堅持自己的宗教信仰,再次遭到監禁,並且遭到嚴重的毆打傷害,傷勢嚴重,很多天不能說話。廣東番禺太石村村民依法要求罷免貪官,結果遭到警方襲擊,後來不得不集體絕食抗爭。這樣官府違法的事例,真是用盡大海做墨,也無法寫盡。小陶(法律用名陶士季)同樣是這樣違法執法的受害者。
今年夏天,南京市警方的國保會同宿遷市警方的國保,在小陶故鄉沭陽縣縣城,傳喚了他,後來還告訴他,對他實行監視居住半年的強制措施。回到南京後,他很多次聯繫警方索取監視居住的正式法律文書。但是南京推說在地方,宿遷那裡推委說在南京。直到這次小陶再次被拘禁,也沒有要到監視居住告知書。
八月中旬,小陶為了謀生和幫助落難的異議人士及其家屬,決定到澳洲打工,就先回戶口所在地的新疆昌吉州,意在申請護照。小陶原計畫到澳洲之後,全力打工,然後將自己收入一半拿出來幫助那些獄中異議人士。可是就在九月一日,他在昌吉州的二哥家中,被警察帶走了。警方任何法律告知,也沒有傳達到他的親屬。帶走的時候,家裡沒任何人,後來還是他的哥哥嫂子聽社區門衛的傳說,才知道是警察帶走。前幾天,他在故鄉的家人通過熟人電話詢問新疆昌吉州的警察,那裡的警察說,小陶已經被江蘇警察帶走了,罪名是「涉嫌團夥盜竊車輛」。
就是在大前天,即星期四(九月八日)下午,楊天水在南京市白下區健康路派出所請假回故鄉,特地詢問了小陶的下落,說:「關押在什麼地方,應該讓他的親屬知道,既是法律要求,也以便送衣服被子。」幾位國保很誠懇回答:「不是我們辦的案子,不知道關押在什麼地方。」又說夏天不是他們辦理監視居住小陶的法律手續,是宿遷那裡吧。
這裡我們再次遇到問題,為什麼夏天口頭告知小陶,對他實施監視居住半年,而後多方推委,直到八月中旬小陶還沒有獲得正式的監視居住的法律告知書?是真的監視居住?還是為了恐嚇限制小陶自由活動的一種虛稱?
同樣重要的是,小陶自從去年秋天從新疆放棄廣告公司之後,到了杭州,一直到今年八月中旬離開南京,幾乎和楊天水朝夕相處,為他分擔了大量的雜務,同時幫助他騰出精力看書寫作,業餘時間自己也認真閱讀異議作家的文章,尤其推崇東海一梟的文章,正準備讀到年底,撰寫系列性的讀後感。這樣以義為主的人會去「偷車」?他有時間去偷車?我們覺得這次的拘禁,是警方為了防止他替代我們串聯,孤立我們,將我們陷在無援境地的一種策略和手段。
今天早晨,楊天水電話和他故鄉母親、新疆嫂子聯繫,得知仍然沒有接到警方的告知。一個公民被警察機構拘禁十天了,他的親屬還不知道他為什麼被拘禁,被關押在什麼地方。如此,警察機構沒有違法嗎?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一個公民被拘禁後的規定期間內,司法機構必須按照法律程式通知他的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除非這樣的規定是空話,否則拘留小陶的警方早就應該按照這樣的規定,通知他的親屬。現在已經被帶走十天了。江蘇到新疆的郵程不需要十天,什麼樣的情節叫有礙偵察?十天二百四十個小時過去了,一個公民是死是活,在什麼地方,他的親屬無法得知。如此看來,說警方違法過分嗎?
我們可以推測小陶的境遇,他被關押在某個看守所裡,那裡號房分三類:(少數)文明的,(多數)半恐怖半文明的,(少數)完全恐怖的。小陶很可能被關押在半恐怖的號房,那裡進去的在押人員,首先要遭到牢頭打手們的毆打,然後是干最髒最苦的活,稍微動作慢點就遭到暴虐的毆打侮辱,沒有任何人權,動輒受到拳打腳踢,虐待折磨,牢頭和打手們隨時會衝著新來者一頓暴打,以資取樂,同時吃不到足夠的食物,沒有安身睡覺的空間,夜裡還要值班,或者像張林所在的號房那樣,幾乎通宵達旦裝配滿天星燈飾,痛苦分分秒秒,真正的度日如年。
我們強烈要求江蘇警方依法辦事,將關押的法律理由和地點盡快通知小陶的親屬,同時實事求是,拋棄那種政治問題非政治解決的政治老套,將保障人權首先貫徹到執行程式法之中,盡快釋放小陶,不能因為他參與了人權和民權的活動,就捕風捉影,將他監禁起來。
楊天水於南京東山
2005年9月11日
(大紀元)(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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