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庭審 鄭貽春作無罪自辯
鄭貽春案7月21日上午9時在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旁聽者僅有 14人,包括鄭貽春兩個弟弟以及營口市政法委書記、遼寧省公檢法負責人等。美國《時代週刊》記者曲衛女士聞訊從大連趕去但被拒絕旁聽,並且於大連機場被有關部門扣留5、6個小時詳細盤問。大紀元記者辛菲7月25日採訪了鄭貽春弟弟鄭曉春。鄭曉春正在西藏拉薩,他表示非常擔心大哥,一直處於極度悲傷之中,倍受剪熬,四天前來到西藏為大哥拜佛祈福,希望神靈保佑大哥平安。
著名政論家、自由詩人鄭貽春先生於2004年12月3日被遼寧省營口市公安局內保處秘密抓走,到遼河賓館監視居住,10多天後,於去年12月20日被轉送到遼寧省盤錦市第一看守所關押至今。中共當局先說鄭貽春犯了刑法105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然後使用欺騙手段,騙取鄭貽春與海外大紀元網站唐青先生聯絡的口供,於近日又改以《刑法》106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對鄭貽春加重定罪。
*虛假的「公開審理」
鄭曉春說,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說是公開審理,但其實不是,只允許鄭貽春的兩個弟弟旁聽,而朋友、學生以及聞訊趕來的路人都不讓進。包括鄭貽春兩個弟弟在內,旁聽的總共有14人,其餘的是公檢法的領導,遼寧省政法委的一些領導。
鄭貽春作無罪自辯時,審判長十多次打斷他的話,說「你離題太遠了,你就針對起訴書的情況說明你的態度。」
在鄭貽春自辯過程中,庭審記錄員絕大多數時間並不記錄(打字),而其它人說話時,她都記錄。整個場面使鄭曉春感到「這裡邊有事」。
開庭後,審判長宣布:「鑒於本案比較複雜,改日再宣判。」
*鄭貽春義正詞嚴作無罪自辯
4月26日第一次庭審時鄭貽春做的是有罪自辯,鄭曉春解釋說,接觸到的公檢法部門的人話裡話外都表示:認錯態度的好壞是很關鍵的因素。鄭曉春和家人商量後,就通過律師強烈要求鄭貽春作有罪自辯,他們當時覺得:既然政府認為你犯罪,你最好有一個積極的態度,說不定還能網開一面。鄭貽春在第一次庭審時,始終淚流滿面……
然而,新的起訴狀,不僅沿用了上一次起訴狀的第105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且還用了刑事訴訟法的106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使鄭貽春及家人根本無法理解和接受。鄭曉春與家人商量後,通過律師向鄭貽春表達了這樣一個態度:你根據自己的所思所想、所作所為、所言所行,如果認為自己有罪,就作有罪的態度承認;如果你認為自己無罪,就作無罪的坦誠,我們不再干涉這個事了。
7月21日重新開庭時,鄭貽春義正詞嚴地否認所有指控,並強烈譴責營口公安局、檢察院誘供的無恥行徑。根據鄭曉春的回憶,鄭貽春說(大意):
「如果我鄭貽春有罪,那也就是因為我的文章有罪。文章是由文字組成的,也就是說,鄭貽春是因為他的文字而進監獄,那這就是『文字獄』。而文章的表達無非是一個人的思想的表達。文章犯罪也就是思想犯罪,那麼一般的常識性告訴我們,思想怎麼能犯罪呢?所以我們每一個成員,一天到晚想的不一定都是積極的、合法的,只不過是鄭貽春的想法,他自己給說出來了,表達出來了,發表了,而其他人不發表。」
鄭貽春說(大意):「因為我的文章而進監獄,我現在在監獄裡已失去人身自由8個多月了,快到9個月了,這9個月裡,我自己在牢房裡也想了很多問題。共產黨的機關報從1942年開始到1948年,一直刊登一些文章,批評和批判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獨裁、不民主、不自由,還號召向西方式的尤其是美國式的民主學習。你看,我實際上一直是按照共產黨在幾十年前的主張那麼做的,但沒想到卻是這個下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和出版自由,按照憲法來看,我是合法的,無罪。按照去年的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言論自由。根據中國政府於1998年簽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每一個簽約國的公民都應該享有充分表達的權利和自由。根據這些情況來看,我鄭貽春何罪之有呢?」
鄭貽春還說(大意)「我本身是思想領域的問題,思想的問題要用思想的方法來解決,誰認為我的文章、觀點有問題,你們可以批評,甚至可以批判,而不應該因為我的筆桿子的問題,而拿槍桿子把我的筆桿子打倒。」
鄭曉春表示,鄭貽春此次在法庭上的陳述,才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
*鄭貽春當庭公開翻供
公訴方出具的證據不僅有鄭貽春所發表的文章,也有鄭貽春自己的口供材料,而且竟然還出具公安竊聽鄭貽春與大紀元唐青先生電話錄音記錄作為呈堂證供。鄭貽春對此一一進行了義正詞嚴的辯駁,他說(大意):
「那份口供,情況是這樣的:6月20多號,營口市公安局和營口市檢察院同時來找我,說:鄭貽春,上面現在準備對你進行寬大處理,你有希望了,挺好一個機會,你要把握住。現在有點事情,希望你配合一下,你要把你原來和大紀元網站一個叫唐青的編輯你們之間是怎樣交往的、怎樣談話的、怎樣聯絡的,我們需要你做一個口供。這個事情不會給你本人帶來什麼不利影響,也不會給其他人帶來什麼不利影響。我就根據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需要給出了一份口供,但沒想到,在指控我的第二份起訴書當中,這個就作為一個證據證明我與唐青屬於國內、國際勾結,並且接受了唐青大紀元網站的資助。」
鄭貽春譴責這種卑鄙的誘供方式,並指出自己的所謂口供材料純屬誘供使然,當場推翻。他憤怒地說:「這是純粹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份口供是我違心的做出的一份無效的偽證、假證!」
鄭貽春氣憤地說(大意):「我作為一個作家,我賴以謀生的只有我這支筆,我就靠筆為生,我什麼都研究,什麼都寫,我寫完東西之後得有所發表,這樣才能換點報酬來維持我的生活。這個稿費是因為我有作品發表才得到了稿費,這怎麼能和資助扯為一談呢,這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你們這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鄭貽春接著說(大意):
「我和唐青先生從來沒有見過面,無非就是在電腦上,並且是在兩、三年以前,有過那麼一兩次聯繫,這怎麼就變成接受他的「指使」了呢?我是一個作家,唐青先生是一個網站的編輯,這就是一個普通的作者和一個編輯正常的業務往來,怎麼就變成指使了呢?」
鄭曉春說,當時鄭貽春當庭表示了強烈的憤怒和抗議!令他和二哥都非常震驚。
*律師強力辯護
鄭貽春的辯護律師李明昌也做了強力辯護,對公安機關的兩個所謂的證據進行否認。他說(大意):
「起訴被告的第一個證據是被告人自己做的口供,那個口供,大家都知道,被告人剛才已經在法庭上當眾翻供了,那麼這就是不成立的,不存在的東西。而且,這個東西只有被告人一人之辭,至少還需要有唐青先生的證詞,然後再加上其它的人證、物證,才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如此說明,第一個證據指控被告,說他和海外勾結,接受資助,都是無稽之談,是根本不成立的。」
李律師接著說(大意):「公安機關只應該依法來行使自己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採用合法的手段來取得證據,但是第二份是營口市公安局自己給出的一個證明證據,大意是:唐青和鄭貽春曾經聯繫過,他們之間說了幾句話,談到稿費和寫文章的問題等等。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機關,只應該依法收集客觀存在的證據,而不能是按照自己的主觀需要、主觀去炮製出一份所謂的證明材料。否則的話,連裁判員和運動員全都你自己一個人當了,哪裡還有公平、公正可言呢?」
李律師問了如下問題,令公訴人無法辯駁:
(大意)「公安機關出具的這份證明材料,無法說明他的合法的取得的前提條件,無法說明他這份證據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他也不能準確的說明是通過什麼方式取得的。只有公安機關你自己說,這個事兒,我們清楚,我們瞭解,其它的人證、物證都沒有,所以:如果營口市公安機關需要的話,可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無數次的製造類似證明材料。如果這麼做,那不又回到了文化大革命那個時候,先把一個人打成犯罪,然後再找材料嗎?」
*點滴憶真情 為大哥祈福
鄭曉春悲傷地說:自21日開庭後,一股火兒攻心,嗓子咳嗽,心臟也出了問題,身體很差,心理非常難過,一直生活在極度悲傷之中。
鄭曉春說,大哥鄭貽春為人善良、厚道,非常照顧兄弟姐妹,從小一直都是品學兼優,是恢復高考後第一批大學本科畢業生。
當初鄭曉春剛念大學醫學系時,父親去世了,家中一貧如洗,鄭貽春每月工資只有50塊錢的工資,卻每月寄給鄭曉春25塊到30塊錢,而自己過著非常艱苦的日子。
鄭曉春念大學二年級時,鄭貽春一次來信說:小弟,像我們這樣做學生、將來要當學者的人,不能只讀聖賢書,更要知道天下的事,既要讀萬卷書,也要行萬里路。今年夏天,你到北戴河去旅遊吧。「
之後,鄭貽春就把他辛辛苦苦講課掙的100塊錢寄給鄭曉春,那次是鄭曉春從小到大第一次出遠門。
鄭曉春後來開辦了一所學校,但是發展緩慢,他就求助大哥鄭貽春說:大哥,你最好回來幫我干幾年,把我弄上正軌了,好不好?鄭貽春二話沒說,就回來幫忙,任勞任怨的。
鄭曉春說:「現在學校有了很大的發展,其中有鄭貽春很大的心血和功勞。」
鄭貽春75歲的老母親每日以淚洗面,不停地問兒女「你大哥哪兒去了?快把你大哥找回來……」家中一片淒然,鄭曉春更是痛徹心肺……只有為大哥祈福,求助於國際社會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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