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評論:東海一梟遇到的麻煩
伍凡:各位觀眾好,現在是獨立評論時間。在中文網路上有位知名的大陸人士叫東海一梟,最近他遇到了一點麻煩,我們今天就談談他的麻煩。草庵:東海一梟是位鼎鼎有名的網路名人,他的文章非常厲害。是中國大陸少有的異議人士。就在不久前,他的老家,浙江一個山區的農村出現了一起嚴重的侵權案件,這個案件也讓東海一梟陷入了一個困境。
伍凡: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戶100餘村民,因地僻山高,路小道險,村民與外界物品流通只能用肩挑手提的方式,村民生活和經濟發展非常困難。由於該村是自然村,未能列入政府康莊工程,為圖自強,村民們多年來一直努力開鑿道路,曾籌到10餘萬元資金,但終因工程浩大資金不足,開路打洞僅 100餘米即半途而廢。後多方聯繫到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等人,在2004年1月18日,該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與梅善良為代表的乙方簽訂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一條由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壟下口至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內田(土名:大沅田)的機耕路,並明確規定「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因為姚坑村作為修建機耕路的發起人和受益人,卻又缺乏修路資金才找到乙方出資的,因此合同約定,乙方的投資,通過機耕路峻工後對出村貨物收取一定費用的方式回收。
草庵:我看過這個村落的照片,這是一個非常落後的村莊。儘管他在經濟發達的浙江省,但他目前仍沒有自來水等基本的生活設施,鄉村沒有一條通往外界的公路。大家要出村就必須要通過羊腸小道步行到山外,所以經濟非常的落後。政府收了稅,不給百姓修路,百姓就自己集資修路,結果這個行動就受到了政府的干涉。合同簽訂後,乙方根據合同進行了投資,已基本通路時,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於 2005年4月20日,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又分別對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三人採取取保候審,以「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為由,以龍公逮捕字(2005)0006號,通知家屬已對林樟旺執行逮捕。
伍凡:在姚坑村修建機耕路的數年期間,以及本案出資人修建該機耕路的一年多期間,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從未制止過修路行為,也從未指出過修路行為有何違法不妥之處。在 2005年4月20日已將出資人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行為處理,4月30日又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對林樟旺報捕,但又在 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這種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為,不但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對事件性質尚未確定時就濫用刑事手段懲罰公民,而且也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執法」動機、目的都是可疑的。抓捕嫌犯時,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出動了一輛警車,兩個警員,他們打電話騙林樟旺林樟法兄弟倆說到姚坑村與姚坑村民一起研究修路問題,並沒通知梅善良、毛根壽等人,是梅善良、毛根壽堅持要與林樟旺林樟法同行,等於「送貨上門」。為了把自動送上門的「犯罪份子」收下,兩個警員只好通知局裡再派一輛警車來。何其荒唐乃爾。
草庵:這個案件發生後,東海一梟就從廣西趕回了老家去處理,並將事件在海內外曝光。結果就發生了戲曲性變化。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一直追著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萬元票據原件(在2005年4月20日已將出資人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行為處理,4月30日又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又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並曾承諾見了原件就退款和放人。只是原件已被我律師帶走了。律師楊君認為:這種對同一個修路行為同時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為,不但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對事件性質尚未確定時就濫用刑事手段懲罰公民,而且也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執法」動機、目的都是可疑的。僅憑六萬元收據表現出來的混亂胡鬧無法無天,就足以讓森林公安局長下臺了。
伍凡:麗水市林業公安處處長為龍泉市公安辨護說:6萬元是辦機耕路手續的「預交款」。這倒奇了,如果收了預交款,說明手續正在辦理中,怎可一邊又濫用刑事手段?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尚未經法院判決無罪,公安機關又如何能夠幫辦合法手續.辦手續如何又會以"治安"名義辦理.而且那條小小機耕路施工投入才30餘萬,在該機耕路經過遂昌縣地段的報批手續巳及時辦理的情況下,龍泉方面僅辦手續居然還要十萬?(已收3人6萬,每人2萬,以此類推,林樟旺等兩人至少也得4萬)。姚坑黃塔修此路,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政府沒給予任何支持沒一分錢投入,反而還要從中狠敲一筆竹槓、小發一筆橫財。問題是:龍泉姚坑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與梅善良為代表的乙方簽訂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明確規定「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很顯然,公安部門抓乙方很顯然是不合法的。
草庵:《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事犯罪須同時具備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事懲罰。要構成非法佔有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具備:一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即指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審批程序,而非法徵用、使用此地用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修建工廠、建造住宅等非農用途;二是非法佔用耕地較大;三是造成農地大量毀壞的結果。首先修二米多寬小土路,為本村民生產、生活所用,沒有改變土地權權屬,沒有改變土地非農用途,按合同《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姚坑村不管是因窮困還是法律意識淡薄沒報有關部門審批,其直接責任在姚坑村村民,其次「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結果」,而且佔用的20多畝林地多是荒坡、荒灘.泥土路及已被姚坑村民採伐過的荒地或山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有相關解釋:「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對耕地保護要求更甚於林地,難道開通黃姚村唯一與外界相通的生產、生活用機耕路是非農業建設嗎?林樟旺等人沒有犯罪的故意,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更沒違反刑事法律,僅因林樟旺在投資中佔有較大份額(百分之28)而逮捕,這又是哪家哪條法律?
伍凡:梅善良等三人各付5000元取保候審,又以「治安」的名義向三人收取六萬現金,解釋說是什麼預交款。有關土地行政手續的辦理手續也是由林業部門來負責,與公安機關無關,與治安無關。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及相關個人,視法律為法權,更之視為部門、個人生財之權,如此執法,國家如何不腐,共產黨怎能不敗,保先(鮮)怎能有效,佔用農用土地的違法情況僅有兩種,即實質性與程序性同時違法的情形,這種情勢是發生在非土地的所有權人或非為法定使用權人的違法佔用。另一種情形是程序性違法佔用,即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有關程序性手續的情況下的佔用。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序性違法佔用農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問題的,因為土地的使用者本來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應當是刑法。本案中,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益人??姚坑村具有支配涉案土地權益的實體資格,他的使用顯然違反的是有關程序環節的剛性監管規則,與刑事與法律無關。
草庵:關於誰是涉案土地的實際佔用人問題,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看誰是路權人。路權取決於佔地的所有權,本案案涉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路權歸姚坑村無疑。姚坑村即是本案案涉土地的實際佔用人。即使這次案涉使用土地構成犯罪,那麼犯罪也無疑指向的是土地的實際佔用人即路權人,而不應當是林樟旺等人。林樟旺等人在本案中因投資而帶來的合同權益,是附屬在姚坑村土地權益上的一種從權力,修路是否要佔用土地、佔用多少、如何佔用,這些權利是法定要式權利,即具有所有權人權利身份的法律特定性,它不是能通過合同約定即可取得的權利。林樟旺等人作為出資人,當然希望項目手續合法有效,因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作為出資方的利益。事實上,他們在與姚坑村簽訂合同時,也特別要求姚坑村負責辦理有關政策手續。由於機耕路的修建是由姚坑村控制的,辦理政策手續也只能由姚坑村辦理。林樟旺已恪盡了自己注意義務後姚坑村仍不辦理,或者政府沒能根據實際情況辦理手續,既非林樟旺等人所願意,也非林樟旺等人所能控制。至於以合夥出資人的內部出資股份作為定罪依據,更是與法律相悖。非法佔用農用土地的犯罪屬刑法確定的主觀故意型犯罪,而犯罪的不同主觀故意形態,是任何刑事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
伍凡:本案所修機耕路被認定為共佔用了山場林地21. 61畝,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為該機耕路除了部分林地外,還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等。考慮到本案涉案人數眾多因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根本就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佔用的20多畝林地多是荒坡、荒灘.泥土路及已被姚坑村民採伐過的荒地或山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有相關解釋:「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對耕地保護要求更甚於林地,難道開通黃姚村唯一與外界相通的生產、生活用機耕路是非農業建設嗎?在整個修路過程中,當地林業行政部門多次到過現場(鄉政府裡也設有林業站),並沒有對雙方行為作出警示或處罰。修路行為已經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知悉卻沒有制止,依法已經視為取得了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草庵: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在處理此事過程中,存在嚴重瀆職、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在姚坑村修建機耕路的數年期間,以及本案出資人修建該機耕路的一年多期間,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從未制止過修路行為,也從未指出過修路行為有何違法不妥之處。在2005年4月20日已將出資人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行為處理,4月30日又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5000元取保候審金,對林樟旺報捕,但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這種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為,不但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對事件性質尚未確定時就濫用刑事手段懲罰公民,而且也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執法」動機、目的都是可疑的。外來投資成了龍泉公安勒索的對象。公安辨護說:6萬元是辦機耕路手續的「預交款」。這倒奇了,如果收了預交款,說明手續正在辦理中,怎可一邊又濫用刑事手段?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尚未經法院判決無罪,公安機關又如何能夠幫辦合法手續.辦手續如何又會以"治安"名義辦理.而且那條小小機耕路施工投入才30餘萬,在該機耕路經過遂昌縣地段的報批手續巳及時辦理的情況下,龍泉方面僅辦手續居然還要十萬?(已收3人6萬,每人2萬,以此類推,林樟旺等兩人至少也得4萬)。事件曝光後,有關部門一再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和余建英索取6萬元票據原件。這又是為何?
伍凡:林樟旺案罪魁禍首叫周光明,三級,警021865,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局長。林案在浙江龍泉市公安局、檢察院爭議很大,後來矛盾上交到市政法委。問題出在市森林公安局周光明局長。說是四個全都批捕,太大了(知悉內情的朋友的原話,估計是太過分、太胡作非為的意思),一個都不批捕,說明抓錯了人,要「扣分」的(扣什麼分,不明白,請業內人士指教)。無論如何要批捕一個。為了顯示公安的正確,不得不「法辦」農民,何其荒唐啊。龍泉一中層官員去森林公安分局瞭解林樟旺情況,龍泉公安方面堅持法辦林樟旺們的重要理由是:根據全國人大的司法解釋,修建機耕路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廣西國土資源局諮詢,地籍處莫主任明確說,修建機耕路絕對沒有"改變土地用途"!因為,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和編碼,三級(153)的農村道路,指南方寬等於或大於1.0米,北方寬等於或大於2.0米的農村村間、田間道路(含機耕道),其中明確列明機耕道屬於農村道路。
草庵:中共治下的一整套法律以及適用這種法律的司法體系都是受中共絕對控制並為特權階級和既得利益集團服務的,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保障民眾權益、伸張社會正義。蒙冤受屈的老百姓只能永遠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永遠為特權的蠻橫和「自由」埋單!當今中國政治之黑暗,堪稱五千年不遇!五千年不遇之腐敗,五千年不遇之墮落,五千年不遇之無恥,五千年不遇之邪惡!在黨用媒體聲嘶力竭營造的盛世輝煌、和諧社會的無恥喧囂中,中共王朝的末世悄然逼近。道德沙化,官員痞子化,官場黑社會化,腐敗全方位大規模化,兩極分化,官民矛盾深化激化,法律法規成了潛規則支配下的玩偶,警匪一家,貓鼠一窩,冤案遍地,民憤沸騰,民變紛起,《三國演義》中諸葛亮罵王朗:「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這種種現象,這正是歷代末世王朝的真實寫照,與歷代君主王朝的末世相比,何其形神兼似,而且表現得更加於今為烈、 「與時俱進」。
伍凡:通過這件事情,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共表面講的,實際做的根本就是兩回事情,利益集團已經形成,人數最多的百姓成為弱勢集團,中共根本就沒有考慮百姓的利益。而且這件事情,已經是廣為人知,但中共根本就沒有想解決。這就是中國百姓的悲慘現狀。
(播於新唐人電視台獨立評論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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