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總工程師)2004年12月到上海,遍訪有關部門,要求對其女無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釋,但責任部門無法拿出法律依據。王槐忠現投書要求釋放女兒,同時譴責有關部門知法犯法。
上海徐匯區法院未經合法程序定於2005年6月17日上午9:15在該法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王屹仡。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已向法院申請出庭為女兒辯護。
下面所附是王屹仡的父親為女兒的辯護詞及一封上訪信。
辯 護 詞
2005年3月18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震輝對王屹仡提起公訴。在起訴書中陳述:「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屹仡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材料,共計超過508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我認為公訴人引用的《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對王屹仡的行為沒有適用性,是錯誤的。王屹仡的行為是我國《憲法》賦予她的權利,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我的理由陳述如下:
一、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和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對王屹仡案件進行深入、仔細、全面的偵查和審查獲取了不少人證和物證,還進行了鑑定。時間從2004年11月25 日開始,到2005年3月18日為止,長達近四個月。認為該案證據齊全,正確無誤,提起公訴。但是,我在仔細查閱公訴人提供的兩冊主要證據中,發現沒有一份證據是否定王屹仡製作、散發的「新紀元」第81期和「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以下簡稱 「王屹仡的法輪功傳單」)中揭露的事實,也就是說,公訴人是絕對承認並認可「王屹仡的法輪功傳單」的真實性。舉個例子,如果王屹仡的傳單是說光明純牛奶每公斤10元錢,那麼公訴人敢起訴王屹仡嗎?當然不敢。所以,公訴人十分清楚,要對王屹仡定罪處刑,她的傳單內容最關鍵,他們決不會忘記核實傳單內容的,只不過是他們核實的證據不敢拿到光天化日之下而已。在「新紀元」第81期中披露的主要內容有:(1)在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過民間渠道被證實;(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證實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到了1101人;(3)北京72歲老人姜昌鳳因給印製法輪功真像材料的學員做飯,竟被非法重判10年;(4)紐西蘭電視臺報導:法輪功向高等法院起訴江澤民。
王屹仡揭露部分司法人員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為,講清事實真像,當然不是反對政府,是有利於國家的法制建設,有利於監督落實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要想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嚴厲打擊一切犯罪行為,特別是政府機構中的腐敗分子和執法犯法的司法人員。各電視臺、各大報紙或多或少都在揭露這些犯罪事實。例如,黑龍江省中國銀行一位分行長高山騙了十個億人民幣跑到國外去了;遼寧省的穆、馬大案;福建省的賴昌星腐敗案等等。請問公訴人,揭露政府中腐敗分子違法行為有罪嗎?難道在徐匯區內,王屹仡揭露國內部分司法人員違法行為有罪嗎?難道徐匯區的檢察員是在為執法犯法的司法人員保駕護航嗎?難道各大報紙可以公開刊登的合法的事,王屹仡拿出來講竟成為違法的?這是哪一家的法律?我認為講清法輪功事實真像不等於反對政府,同樣,瞭解法輪功事實真像也不等於反對政府,而是每個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利,正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當然包括印發傳單,發表文章、登臺演講等。王屹仡的行為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她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二、刑法本身是對犯罪人的行為結果進行懲罰,而決不是對某人的思想認識,宗教信仰進行懲罰。《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款十分明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指的就是犯罪人的行為方式;「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指的就是犯罪人的行為結果。舉例說明,如果徐震輝用菜刀殺人了,他的行為方式是用菜刀,他的行為結果是殺人了,這就要判刑。如果徐震輝用菜刀切菜了,他的行為方式是用菜刀,他的行為結果是切菜了,這是他的生活權利,他沒有罪。這就是說,本條款實質落在「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上,前半部分的條款僅僅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假如只有前提條件之因,而無犯罪之果的,根本就不存在犯罪。王屹仡被指控的所謂犯罪特徵與徐震輝用菜刀切菜的情況相同。
從公訴人的兩冊主要證據中,我發現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證實王屹仡觸犯了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也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證實王屹仡破壞國家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請問公訴人,在起訴書中陳述:王屹仡「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你的證據在哪裡?王屹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她是怎樣破壞的?造成了哪些危害或損失?到現在為止,我認為你是空口無憑,查無實據,陷害王屹仡。如果你不撤訴,我將依據《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控告你。同時,我也莊嚴的告訴法庭,如果與檢察機關串通一氣,陷害我女兒,我將逐級上訪,直到中央,也一定要把你們告倒。同時,我會叫廣大民眾都知道大上海中的徐匯檢察院和法院的違法行為。
三、在現代社會中,信仰主要分為無神論和有神論。中國共產黨人信仰馬列主義,宣傳無神論;信佛的人修佛,弘揚佛法;通道的人修道,弘揚道法;信神的人修神,弘揚神法;信法輪功的人修真、善、忍,弘揚法輪大法。這是《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和歧視信仰和不信仰宗教,更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中國人信仰同一個宗教,實際上,中國公民各自都有信仰。但是,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中卻提出了「邪教組織」這個名詞,在國外法律上是沒有這個名詞的,只有中國獨有的。那麼,什麼是邪教組織?在中國法律上沒有定義,沒有任何解釋。大家試想一下:到目前為止,中國有多少種宗教?在司法系統中有統計嗎?由誰能回答這個數字?正教的教義是什麼?教規是什麼?邪教的教義是什麼?教規是什麼?你拿什麼標準去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又由哪個權威機構來認定?認定的司法程序是什麼樣的?所有這些在中國司法系統中都是一片空白。依據《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那麼,《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中就「邪教組織」一詞而言,在執法中根本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和可能性。也就是說,誰想用「邪教組織」的名義,對中國公民定罪處刑都是違反法律的,純屬執法犯法。在起訴書中陳述,「王屹仡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材料,」「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這段陳述完全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歪理邪說,它不是從中國的法律上得出的結論,而是從江澤民的嘴中得到的造假宣傳,借用法律的名義來嚇唬老百姓。這完全違反了《刑法》第三條規定,王屹仡是無罪的。
大家都知道,從92年至99年7月20日,全國有近億人在學煉法輪功,《轉法輪》這本書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在全國新華書店發行,被中國青年報評為十大暢銷書之一,上海電視臺播放了上海市廣大法輪功學員的晨煉盛況,上屆中央七個常委的家屬都在學法輪功。99年4月25日萬人上訪時,朱鎔基總理依法妥善解決了三大問題,並在人民日報上發表:1、釋放在天津被抓的法輪功學員;2、允許出版法輪功的書籍;3、給法輪功學員有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法輪功是一個叫人做好人的功法,要求煉功人按照真、善、忍標準進行修煉、工作、學習和生活。法輪功走了一條大道無形的路,想學你就學,不想學你就走。公訴人敢於置法律而不顧,失去理智的硬把法輪功說成為邪教,其實他就在竭力提倡假、惡、鬥、腐敗的違法行為,企圖破壞構建和諧社會,迫害中國社會的主流民眾,達到其撈取政治資本,牟取私利的目的。他正邪不分謗天法,其下場就是入無生之門。
四、殘酷迫害法輪功快六年了,在中國大陸學煉法輪功的人並沒有被嚇倒,反而更加堅定了。這是因為法輪功代表著正義和未來,無端迫害法輪功學員,是完全錯誤的,徹底失敗的,中國的法律也是絕對不允許這樣做的。因為:
1、我國的《憲法》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教。
2、我國的《刑法》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教。
3、我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教。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教。
5、到今天為止,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對法輪功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對法輪功進行審判和判決。
講到這裡,「兩院」都沒有對法輪功提起公訴、審判和判決,而徐匯分局和檢察院卻對王屹仡,一個善良賢淑女孩無辜定罪,我作為王屹仡的父親,今天倒認為:真正的邪惡就是你們,你們憑什麼抓我女兒?對此,你們得給我一個合乎法律規範的答覆。你們不能答覆,那麼我做為父親就只能認為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應該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王屹仡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行為,相反,她在維護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她在為正義為自己的信仰而抗爭。我要求審判長立即釋放王屹仡。
辯護人:王槐忠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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