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在起訴書中稱:東城區某院是其母親丁玲於1954年購買的房產。因歷史原因,被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長期佔用,並交由其下屬單位使用。丁玲去世後,經公證該處房產歸他所有。2001年該地區危房改造,該院東部房屋被拆遷。蔣先生得知後,即向拆遷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住宅發展中心要求依法獲得拆遷安置和補償。後來,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將蔣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將該處房產確權歸僑辦所有。200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的訴訟請求。因該院未拆遷部分仍被對方下屬單位中國新聞社佔據,蔣先生於2005年2月致函要求對方將該院房屋和院落騰空,但被拒絕。
蔣先生認為,該處房屋產權仍在丁玲名下,自己是合法繼承人,對該處房產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故起訴要求房屋佔有者將該房屋未拆遷部分騰出。
據瞭解,1954年丁玲曾致函北京市政府,願意將該房產捐給中國作協作托兒所用,產權屬於國家。後來,中國作協與國務院僑辦達成協議,將該房產並入僑辦幼兒園。此後該院就一直歸國務院僑辦及其下屬單位使用,但從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仍為丁玲名下。
2005年1月,二中院判決指出,雖然蔣先生否認丁玲贈與函件中的簽字,但應認定丁玲的捐贈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北京市人民政府復函中有「產權最好歸作家協會托兒所公有」的回覆,因此認定國務院僑辦、中國作協對訴爭之房長期佔用使用為合法。該院之所以駁回國務院僑辦的訴訟請求,是因為該院認為:贈與雙方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且在2001年因遇拆遷,爭議之房已不復存在,僑辦的訴訟已無實際意義。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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