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5位大法官發表的判詞指出,香港每個人都享有和平示威的自由,這是《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一項憲法權利,它跟言論自由有很密切的關係,所表達的意見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撞某些人,又或抨擊當權人士,而這些自由,卻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
阻礙罪不成立 拘捕不合法
判詞表明,並不是每一種阻礙公眾地方(例如公眾行人路)的行為,都會構成罪行。假若阻礙公眾地方的人士正行使著和平示威的憲法權利,那麼,在衡量他們的阻礙行為是否合理時,必須著實的重視這個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判詞並指出,警方並沒有考慮示威人士在行使他們憲法權利進行示威時,是否不合理地造成阻礙。因此,當時拘捕各上訴人是不合法的,而警務人員其後在羈押各上訴人時所採取的行動,亦不能視為正式執行職務。因此,終審法院判決各上訴人得直,並推翻有關餘下罪名的原判。但判詞表明,有關警務人要面對和處理的是一個非常困難的情況,一直表現得非常克制,完全表現出紀律部隊的專業精神。(終審法院的判案書摘要見香港新聞版)
港司法界仍能堅持法治精神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歡迎法庭的判決,並指判決體現出香港的司法界仍然能夠堅持香港的法治,讓香港的民眾在未來進行和平的請願及申訴時,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保障,因此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先例。
他認為,終審法院的判決令正義得到伸張,令到被錯判的被告能洗脫所有控罪,而更重要的是,今次判決也挫敗了大陸中共當局將迫害法輪功的做法延伸到香港的企圖,香港司法界、終審法庭的表現,為香港美好前景作出了貢獻。
「阻街」案上訴人之一的周勝對於法庭的裁決表示很開心,也讓她對香港的法治有信心。她說:「通過我們這3年不懈的努力,終於可以獲得勝訴。今次的上訴結果對整個香港都有影響,《基本法》賦予請願人士的權利可以有保障,將來不需要擔心警方隨意拘捕請願者,對於警方也是一個警惕。」
代表律師之一的關尚義表示,「這是香港的好日子」,因為終審法庭支持上訴庭的說法,即人民有請願權利,警方不能單單因為請願活動引起街道阻礙而進行拘捕,他們一定要考慮到這些人是否在請願,因為香港《基本法》保障港人請願及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他又指判決的另一個重要含義是,請願人士有權選擇他們請願的地點,而不是由警方來決定。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整個判決的最大的意義是從法律方面很清晰的重新肯定了香港市民根據《基本法》、根據《人權法》的條例享有和平集會與示威的自由,同時也肯定了在行使這個權利時,有可能對被示威對象如中聯辦、中共政府等造成衝撞與不快,但是終審庭說這個權利應該受到尊重,應該容忍這種表達的自由。
基本權利不容隨意剝奪
他說,一個真正尊重法治的地方,有一個很重要的核心價值,當中包括司法獨立,以及尊重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這些原則不應被政府隨便用行政的方法,甚至用立法的方法來剝奪。
何俊仁解釋說,在任何一個法治的社會都會對政府的權力作出限制,法律並非政府利用來控制社會的工具,所以在法治的社會,會授權給法庭來監管政府,若一個政府不尊重人民的權利,即使法律上說明政府享有某種權力,法庭也未必容許政府去行使該權力。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歡迎法院的決定,但香港的司法制度受到人大釋法損害,這次裁決尚不能平息疑慮。
對於終審法庭推翻8名法輪功學員的「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回應說,將會同律政署研究判詞。他表示,有關判詞並非批評警務人員,而是指出警員當時處理一個非常困難的情況,警務人員表現出克制及執行職務時的專業精神。
2002 年3月14日,包括4名來自瑞士的總共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外行人路上和平請願,緊急呼籲制止在大陸對法輪功的迫害。他們當天被警方拘捕,隨後被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7項罪名。訴訟案於同年6月17日在西區裁判法庭開審,並於8月15日裁定法7項罪名全部成立,分別判以罰款 1300至3800港元不等。法輪功學員不服上訴,去年11月1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阻街」罪,另兩種控罪則維持原判。涉案的8名學員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經4月初進行聆訊後,終於在昨日洗脫所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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