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該案不在行政訴訟範圍
2004年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對「大學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學案」裁定,內容為:原告不服被告於2004年5月20日作出勒令退學處分決定一案,於200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共200元由原告負擔。今年1月4日,裁定書送達至為兩名大學生代理此案的重慶籍律師陳干波手中。
原告方律師:
「上訴無門」會使更多人權益受損
1月4日,當事大學生劉力偉、羅莉娜兩人和自己的代理律師陳干波就目前的申理結果談了整整一個下午。據陳干波律師事後回憶說,當日兩人神情嚴肅,對法院的裁定結果表現得很失望,但兩人的心態保持得比較好,「或許這樣的裁決結果也在他們的意料之中吧。」
對於此次的判決,作為原告方代理的陳干波說:「《教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但現在很多人的權利已經被侵害了,像這兩名被勒令退學的大學生就是受害者。但更可悲的是,法院以『該案不屬行政訴訟範圍』將他們的起訴駁回,這意味著當學生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面臨上訴無門的窘境,這樣的問題與情況不解決的話,以後將有更多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
法學專家: 法院裁定有誤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家譚向北對「大學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學案」的判決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成都武侯區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誤。原告起訴是包含在行政訴訟審判許可權範圍之內的,法院不應該以此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譚教授進一步解釋說,雖然學校是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但《教育法》賦予了學校對學生進行處罰的權利,那麼學校就是一個行政實體,司法單位在處理學校作為被告的案子時,應該把學校納入行政審判的許可權範圍內。
當事大學生: 是否上訴還未決定
記者昨日電話聯繫到當事大學生劉力偉,劉在電話中說,他對法院的裁定很無奈:「我們走到這一步(告學校)本就萬般無奈,但法院的這個判決結果卻讓我們更加無奈。」劉力偉透露,自從他和羅莉娜將學校告上法庭後,校方再也沒有出面與他們溝通過,目前兩人已在學校進行完期末考試,但考試成績是否有效還是個未知數。對於是否將繼續上訴,劉表示:「正在考慮之中,還沒有最後決定。」
劉在電話中對大家對他和羅莉娜的關心一再表示感謝,「這讓我們很感動。」但同時劉力偉又表示對今後如何發展很擔憂,「以後怎麼辦不知道。」
重慶大學生: 我們該在何處接吻?
記者就成都武侯區法院對此案的判決,隨機採訪了重慶高校的幾位在校大學生。
重慶工商大學2006級一姓張的男生說,這樣的結果對劉、羅二人是不公平的。「大學生都是成年人了,談戀愛接吻都是正常不過的事。在公共場合接吻有損形象,偷偷在沒人的地方接吻又沒招誰惹誰,如果這樣也要被勒令退學,那大家還不如都去上和尚學校或尼姑學校。」也有兩名重慶大學的女生含蓄地表示,觸犯校規當然要接受處罰,但學校在此事上對劉、羅二人的處罰的確太重了,最多警告一下就可以了。
事件回放 大學生教室接吻遭其退學
2004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兩名大一學生劉力偉和羅莉娜在教室裡擁抱、接吻,被學校的監控設備錄了下來。
2004年5月20日,學校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發生非法性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由,勒令兩人退學,兩人當學期的期末考試也被取消。
2004年8月17日,劉、羅二人在律師的陪同下,向成都武侯區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將母校告上法庭。
2004年9月16日,兩名學生向法院遞交了「學校暫停執行勒令退學處分」的申請。
2004年10月21日,成都武侯區法院下達了「終止執行勒令退學處分」的裁定書,兩名大學生搬回學校,一邊上課,一邊等待法院恢復審理。
同年12月6日,成都武侯區法院開庭,原告被告雙方律師就法院是否應當受理此案展開激烈爭辯。法官隨後稱,法院將對此案是否屬於受理範圍進行研究,並宣布擇日再審。
(重慶時報)
- 關鍵字搜索:
- 大學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