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 年10月1日之前,根據1998年的美國競爭與人力資源改善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ACWIA),申請H-1B簽證的僱主要求支付1000美元的額外費用。根據新的綜合撥款法案有關條款,該費用提高到1500美元。對於不超過 25名全職僱員的僱主,此申請費減半,只有750美元。某些類僱主,以前就被豁免1000美元,現在仍然享受對新費用的全部豁免。
另外,法案有項新的預防與偵查欺詐(Fraud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費用,為500美元。為受益人申請第一次H-1B或者L類簽證的申請人,以及為受益人更換僱主的申請人,必須繳納此費用。如果為H- 1B或者L類簽證持有者改變或者申請延期,則可以免除此費用。該申請費自2005年3月8日起生效。
H-1B或者L類簽證的其他費用不變。
新法案為H-1B配額提供了新的豁免名額。前兩萬名擁有美國大學碩士或者更高學位的H-1B受益人不佔用每年的H-1B簽證配額。該條款到2005年3月8日才生效,USCIS 隨後將提供更多的說明。
2004 年12月3日公布的108-441公法延伸了「Conrad 30」J-1簽證豁免計畫。現已在美國並且享受兩年居住要求豁免的J-1簽證持有者也不佔用H-1B配額。無論H-1B的配額是否已經用完,這些J-1簽證持有者的僱主可以在2004年12月8日以後遞交H-1B申請。
(大紀元時報記者鐘原編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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